第七章主管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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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4.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5.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 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 发生变化时,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 辖。
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受移送案件已经由移送法院受理 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 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 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法典 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 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概念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 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九种情况




1.一般合同纠纷 2.保险合同纠纷 3.票据纠纷诉讼 4.运输合同纠纷 5.侵权行为诉讼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9.共同海损承担纠纷
五、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 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 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 辖制度。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 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别规定——离婚案件的管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籍是指将当事人所在地、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和法律事实等 因素综合起来,以这些因素与法院之 间的隶属关系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二、专属管辖的案件种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 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 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 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 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 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 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述 二、一般地域管辖 三、特殊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 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1、住所地标准 2、综合标准(住所的、诉讼标的、诉 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标准)
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1)凡是其他主管机关、团体不能彻 底解决的民事纠纷,都有人民法院以民 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予以解决。 (2)如果一件民事纠纷涉及几个法律 关系的争议,只要其中有一个争议属于 人民法院主管,那么该纠纷就全部归人 民法院主管。

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和
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和 其他机关和团体之间关于主管 形成了三种具体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 法院主管
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
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 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 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 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的范围。
社 会 团 体 国 家 机 关 人 民 法 院
确定主管的标准
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人民法院主管时
采用了以下标准: (1)法律关系的性质; (2)国家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 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先立案法院合并审理

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 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诉讼请求 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 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 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 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七、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者约
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 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 辖祛院。协议管辖体现了对当事人 处分权的尊重。
不得重复立案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 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 案。
分别立案裁定移送

两个级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 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 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 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 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 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一、级别管辖的含义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
法 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二、级别管辖的标准
1.案件的性质 2.案件的繁简程度 3.案件的影响范围
三、级别管辖的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

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
(1) 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 的案件无管辖权。 (2) 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 能行使管辖权。 (3) 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争议。

共同上级法院
三、管辖权的转移
法典 39 条规定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 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 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法院的决 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 管辖权的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法院 , 使无管辖权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向 下 转 移
向 上 转 移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 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 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 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可以上诉)
六、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 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是指在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 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 择一个法院起诉。 注意
二、选择管辖


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 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
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 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 一审民事案件分为两类: 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 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案件。
返 回
第四节 地域管辖
标的物所在地
第五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通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 确定诉பைடு நூலகம்的管辖
一、移送管辖 二、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 之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 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典第36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 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 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 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纠纷诉 讼 2.不得违反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 规定。 3.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法院进行 约定。

4.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法院范围内进行 选择。 5.一通过协议所确定的法院必须要确 定、单一。 6.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

原告所在地 被告所在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1)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 可以请求某一主管机关、团体予以 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只能 选择由某一机关或团体主管或选择人 民法院审判,这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3)对于某类民事纠纷,当事人必须 先向法定的主管机关、团体申请解决, 只有对解决结果不服,才向人民法院 起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就该纠纷向法 定的主管机关、团体申请解决,则不 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级别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恒定
四、管辖的种类
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级别管辖
管 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 选择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协议管辖
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管 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含义 二、级别管辖的标准 三、级别管辖的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l)重大涉外案件---
集中管辖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二、确定管辖的因素 三、管辖恒定 四、管辖的种类

第二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 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意义: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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