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医技人员出具心电图检查报告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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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医技人员出具心电图检查报告有关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0.03.26
•【字号】甬卫发[2010]37号
•【施行日期】201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
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医技人员出具心电图检查报告有关问题的
批复
(甬卫发〔2010〕37号)
宁波市第二医院:
你院《关于卢春玲副主任技师独立出具心电图检查报告的请示》(院办〔2010〕3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技人员出具相关检查诊断报告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63号)精神,从事心电图及动态心电图检查的医技人员,可通过测量心率、各波段振幅、各波段时间以及平均心电轴的测定,描述心电图波形特点,对相关图形作出定位判断,检测常规心电图检查不易发现的一过性异常心电图改变等,出具相应的检查报告,但通过心电图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所作出的临床诊断报告须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在乡镇医疗机构中也可由经执业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