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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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石油安〔2008〕2号)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田公司机关、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下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油田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电子信箱:
*********************.cn;***************.cn。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是油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录入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办、跟踪检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一般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的存档。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B、C 级事故的录入;
(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建立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档案和
一般C级事故档案的存档。
第七条各级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各级专业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专业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
第三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十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章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逐级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单位或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B级、C级中的中毒、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及在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发生的一般事故B级和C级,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三)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分管业务和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四)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油田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油田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
告油田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十二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同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四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五条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为事故快报的信息平台。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后,按照要求将事故基本情况录入HSE信息系统,形成事故快报并上传。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