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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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83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二)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法》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三)200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

可从事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的规定。

自治区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从事远洋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许可(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市、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籍港)航行和作业的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1996年1月22日农业部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三)捕捞渔船应当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县水域范围内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渔业船舶。

六、申请材料

(一)渔业船舶登记申请表;

(二)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及影印件;捕捞渔船还应交验渔政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

(四)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单位持码证,个人持身份证);

(五)渔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48号)规定,本项目的收费标准是:

1、国籍登记费:(1)、主机功率15千瓦(20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100元/艘;(2)、主机功率16-44千瓦(20-60马力)的机动渔船200元/艘;

2、变更登记费:机动渔船50/艘;总吨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20元/艘。

附件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部申请材料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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