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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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 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政治制度 和社会制度,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 应该强调指出: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解释
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 地破坏或损害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 统一。这就意味着,任何外国都不得假借 民族自决名义对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 或策动民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 领土完整。
《论共和国》:提出了中央集权国家主权 学说。 • (2)格老秀斯:提出了国家主权概念。 • (3)卢梭在1754年《献给日内瓦共和国》: 提出人民和主权者是同一的思想。 • (4)帝国主义阶段,为了适应垄断资产阶 级的需要,否定主权、绝对主权和有限主 权等理论纷纷出笼。
• (三)各国主权平等 •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 (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
• (三)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和所谓法律
• • • • •
•
根据 1.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主要形式有: 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策划内战和颠 覆政权等。 2.所谓的法律根据。 (1)“依据权利”就是指依据不平等的条约所 规定的权利。 (2)“合法政府邀请”往往就是指应其扶植起 来的傀儡政府的邀请,有时还是不请自来。 (3)“人道主义”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国家借 “人道主义”之名行侵略之实而已。
•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 • (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 •
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2)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 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 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 益; (3)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 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之颠覆、 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 (2)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
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 用任何武器; • (3)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 的港口或海岸; • (4)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 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机;
• (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
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 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 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 驻扎期间; • (6)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 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 (二)侵略定义 • 1.197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
决议》第1条: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 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 2.第3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
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 (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 一国的领土;或因此种入侵攻击而造成的 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 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 国家原则
• (一)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的
• • •
含义 1.《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作了限制性规定。 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宣布废止战争。 3.《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 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 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 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上述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
核心。原因: • (1)宪章是迄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一项多 边条约。 • (2)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形成 和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里程碑。 • (3)宪章之后形成的各种国际文件中所规 定的或新产生的原则都是在宪章所确立的 基本原则和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
• (四)《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 • 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立了七项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
系: • (1)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 (2)两者的区别在于:强行法规则并不必 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 (一)17世纪~18世纪 • 资产阶级提出了一些具有民主性的指导国
际关系的原则,如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 国家平等原则等。
• 4.联合国会员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
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 5.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 在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 育进步,彼此合作; • 6.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 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 (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 把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作为国际经济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
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 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 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 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权的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 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 (6)各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 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在内, 侵入他国领土;
• (7)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
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 • (8)各国皆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国际 法所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
• (二)一战以后~现在 • 创立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使国际
法形成一个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 (三)《联合国宪章》确定了七项国际法
基本原则 •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 (7)善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一) 国家主权概念 • 1.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
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 外事务的权力。 • 2.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
• (二)国家主权的发展 • (1)法国政治思想家让· 博丹在1577年
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 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 (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1)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
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 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侵略和干涉。 • (2)国家领土主权就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拥 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 (3)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就是指国家领土主 权不受侵犯,即国家领土不可蚕食、不可 肢解、不可侵占。国家领土主权的所有权 和管辖权是不可分的。
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并作了具体的、详 细的规定。
五、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 (一)发展与确立 • 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了民族自决
问题 • 2.十月革命时期:列宁提出了马克思主 义的民族自决原则 • 3.《联合国宪章》——第一个确认民族 自决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
• 4.1952年《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
•
•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 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
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 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 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 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 内政: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问 题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 内管辖之事件以及该管辖和在管辖中的行 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 • • •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和确立 1793年法国宪法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 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 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 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武装干涉及对国家 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 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1)国际社会公认。 •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一)强行法的概念 • 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
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 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它与 国际法基本原则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 (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2)互不侵犯。 • (3)互不干涉内政。 • (4)平等互利。 • (5)和平共处。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所
•
• •
接受的原因: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完全同《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一致,而且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 容作了高度概括和重要补充,使其内容更加丰富 充实。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 来的,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言,是一个创造性 发展。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和义 务的统一,每项原则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四、国际合作原则
• (一)《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
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把国际合作确定为国
• •
•
家之国际义务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 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并消除一切形式之种族歧 视及宗教上之一切形式之不容异己;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经 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
• (4)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
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 (5)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 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 任何形式之干涉; • (6)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 决及独立权利,俾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 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 使。
原则: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 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 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 或武力之原则。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 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的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内管辖
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 (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 (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 (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 付义务的原则。
• (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 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 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 3.下面两种战争不在被禁止之列: • (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 • (2)在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
形态的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和民族为争取独 立解放而进行的民族独立战争、解放战争 和反侵略的自卫战争。
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民族自决权,然后才 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 5.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 宣言》: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 • 6.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民族 自决原则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并作了 重要发展。
• (二)民族自决原则的含义 • 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
• 4.《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 • (1)非法使用威胁或使用武力永远不应
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 (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 国际法上应负责任; • (3)各国均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 宣传; • (4)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 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边界;
• (5)各国皆有义务避免对享有民族自决
• 应该强调指出:不得将民族自决原则解释
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 地破坏或损害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 统一。这就意味着,任何外国都不得假借 民族自决名义对独立国家进行煽动、挑拨 或策动民族分裂活动,破坏该国的独立和 领土完整。
《论共和国》:提出了中央集权国家主权 学说。 • (2)格老秀斯:提出了国家主权概念。 • (3)卢梭在1754年《献给日内瓦共和国》: 提出人民和主权者是同一的思想。 • (4)帝国主义阶段,为了适应垄断资产阶 级的需要,否定主权、绝对主权和有限主 权等理论纷纷出笼。
• (三)各国主权平等 •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 (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 (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
• (三)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的形式和所谓法律
• • • • •
•
根据 1.帝国主义干涉他国内政主要形式有: 武装干涉、经济干涉、外交干涉、策划内战和颠 覆政权等。 2.所谓的法律根据。 (1)“依据权利”就是指依据不平等的条约所 规定的权利。 (2)“合法政府邀请”往往就是指应其扶植起 来的傀儡政府的邀请,有时还是不请自来。 (3)“人道主义”只不过是帝国主义国家借 “人道主义”之名行侵略之实而已。
•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内容: • (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 •
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 (2)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 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 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 益; (3)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 鼓励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之颠覆、 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
• (2)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
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 用任何武器; • (3)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 的港口或海岸; • (4)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 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机;
• (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
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 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 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 驻扎期间; • (6)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 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
• (二)侵略定义 • 1.1974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侵略定义的
决议》第1条: • 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 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 “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 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 2.第3条规定: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
战都构成侵略行为。 • (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 一国的领土;或因此种入侵攻击而造成的 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 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
三、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 国家原则
• (一)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的
• • •
含义 1.《国际联盟盟约》对战争作了限制性规定。 2.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宣布废止战争。 3.《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 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 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 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 上述原则构成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
核心。原因: • (1)宪章是迄今拥有会员国最多的一项多 边条约。 • (2)宪章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形成 和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和里程碑。 • (3)宪章之后形成的各种国际文件中所规 定的或新产生的原则都是在宪章所确立的 基本原则和基础上引申和发展的。
• (四)《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 • 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立了七项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
系: • (1)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国际法基本原则 属于强行法的范畴。 • (2)两者的区别在于:强行法规则并不必 然包含全局性、普遍性原则的特点。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 (一)17世纪~18世纪 • 资产阶级提出了一些具有民主性的指导国
际关系的原则,如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 国家平等原则等。
• 4.联合国会员均有义务依照宪章有关规
定采取共同及个别行动与联合国合作; • 5.各国应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以及 在科学与技术方面并为促进国际文化及教 育进步,彼此合作; • 6.各国应在促进全世界尤其发展中国家 之经济增长方面彼此合作。
• (三)《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 把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作为国际经济关系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具体内容:
• 第一节 概说 •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第一节 概说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
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 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 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 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权的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 利之任何强制行动; • (6)各国皆有义务避免组织或鼓励组织 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在内, 侵入他国领土;
• (7)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
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 • (8)各国皆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国际 法所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
• (二)一战以后~现在 • 创立了一些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使国际
法形成一个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 (三)《联合国宪章》确定了七项国际法
基本原则 •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 (7)善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 (一) 国家主权概念 • 1.国家主权是国家的最重要属性,是国
家固有的权力,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内 外事务的权力。 • 2.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 对内的最高权;(2)对外的独立权。
• (二)国家主权的发展 • (1)法国政治思想家让· 博丹在1577年
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 (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 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 (四)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1)尊重国家主权就是尊重国家的对内最
高权和对外独立权,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 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侵略和干涉。 • (2)国家领土主权就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拥 有的所有权和管辖权。 • (3)尊重国家领土完整就是指国家领土主 权不受侵犯,即国家领土不可蚕食、不可 肢解、不可侵占。国家领土主权的所有权 和管辖权是不可分的。
的基本指导原则之一,并作了具体的、详 细的规定。
五、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 (一)发展与确立 • 1.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了民族自决
问题 • 2.十月革命时期:列宁提出了马克思主 义的民族自决原则 • 3.《联合国宪章》——第一个确认民族 自决原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国际文件
• 4.1952年《关于人民与民族自决权》:
•
•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 不干涉内政原则:指国家在相互关系中,
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 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 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 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 • 内政: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问 题的标准是看该行为是否在本质上属于国 内管辖之事件以及该管辖和在管辖中的行 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国际法。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
• • • •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提出和确立 1793年法国宪法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5条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 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 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 依本宪章提请解决。 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武装干涉及对国家 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 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
•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 (1)国际社会公认。 •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 (一)强行法的概念 • 强行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
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 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它与 国际法基本原则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 (五)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2)互不侵犯。 • (3)互不干涉内政。 • (4)平等互利。 • (5)和平共处。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各国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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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原因: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完全同《联合国宪章》 的宗旨和原则一致,而且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 容作了高度概括和重要补充,使其内容更加丰富 充实。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作为一个原则体系提出 来的,这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而言,是一个创造性 发展。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了国际法上权利和义 务的统一,每项原则都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四、国际合作原则
• (一)《联合国宪章》的规定 • 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
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 (二)《国际法原则宣言》把国际合作确定为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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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之国际义务 1.各国应与其他国家合作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2.各国应合作促进对于一切人民人权及基本自 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并消除一切形式之种族歧 视及宗教上之一切形式之不容异己; 3.各国应依照主权平等及不干涉原则处理其经 济、社会、文化、技术及贸易方面之国际关系;
•
• (4)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
不可移让之权利及不干涉原则之行为; • (5)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 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不受他国 任何形式之干涉; • (6)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之自 决及独立权利,俾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并绝 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情形下,自由行 使。
原则: • (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 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 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 或武力之原则。 • (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 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的原则。
• (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内管辖
事件之义务之原则。 • (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 • (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 • (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 (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 付义务的原则。
• (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
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 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 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
• 3.下面两种战争不在被禁止之列: • (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 • (2)在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
形态的外国统治下的人民和民族为争取独 立解放而进行的民族独立战争、解放战争 和反侵略的自卫战争。
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民族自决权,然后才 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 • 5.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 宣言》: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 • 6.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民族 自决原则的规定更加具体和明确,并作了 重要发展。
• (二)民族自决原则的含义 • 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
• 4.《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规定: • (1)非法使用威胁或使用武力永远不应
用为解决国际争端之方法; • (2)侵略战争构成危害和平之罪行,在 国际法上应负责任; • (3)各国均有义务避免从事侵略战争之 宣传; • (4)各国皆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 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边界;
• (5)各国皆有义务避免对享有民族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