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玉玲案大家可能不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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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玉玲案大家可能不知道,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就应该没有不知道的了,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就是人民法院用宪法作为法律依据,审理案件,并且依据宪法作出了判决。下面是齐玉玲案的具体案情。

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

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复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上面就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了,估计马上就要有第二案了。因为又出现了一个齐玉玲,在黑

龙江省肇东市又出现了一个“齐玉玲”,一个与齐玉玲相同命运的人——李晓鹏!

11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1年命运的截然不同。11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以公道。被人冒名顶替上学,被人侵犯受教育权利的齐玉苓最终胜诉,她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然而,人们和整个社会获得了比齐玉苓获得的更为重要的是一个历史性的判例和一个历史性的司法解释。

10年前的偷梁换柱导致10年命运的截然不同。但10年后,法律终于给出了公正的说法,还受害者一个公道。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受教育权侵犯案作出终审判决。被人冒名顶替上学,被人侵犯受教育权利的齐玉苓最终胜诉,她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10万元。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判决,它以宪法的名义保护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这一历史性的判决,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一个历史性的司法解释:《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一司法解释,开创了法院保护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之先河。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是8月13日作出的,是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所进行的批复。

这项不足200字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表述:“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宪法规定”几个字的出现,无疑使这则短小的司法解释具有了不同凡响的深厚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因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作出司法《批复》,表明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保障,体现了宪法司法化的重大意义。

引发这一司法解释的是发生在11年前的案件。

原名“齐玉玲”的齐玉苓1990年从滕州八中毕业。在当年的中专考试中,她被济宁商校录取。但她的录取通知书却被同届毕业生陈晓琪半路截走。陈晓琪从滕州八中领取该通知后即以“齐玉玲”的名义入济宁商校就读。1993年,陈晓琪毕业时,其父陈克政伪造体格检查表和学期评语表与原档案中两表调换。目前,陈在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和工资单上的名字仍是“齐玉玲”。齐玉苓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竟然被人冒名顶替上学直至参加工作长达11年。一边是自己的下岗、清苦的劳作,另一边却是冒名者现今银行职员的舒适生活,生存状态的如此反差挨到谁头上都难以接受。

1999年,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姓名权和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为由提起诉讼。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但齐玉苓主张的受教育权,法院认为属于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范畴,齐玉苓已实际放弃了这一权利,故其诉请陈晓琪等侵犯其教育权不能成立。

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此后,就有了山东高院就侵犯受教育权民事赔偿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请示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关于此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黄松有向媒体作过深刻的解说。他认为,我国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处于“睡眠”或“半睡眠”状态,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就是这样一种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而又没有具体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该《批复》首次打破“沉默”,鲜明地指出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没有转化为普通法律规范上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应当得到保护。

黄松有指出,该司法解释以宪法名义保护公民所享有的受教育基本权利,此举堪称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例。所谓宪法司法化,即指宪法可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宪法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援引。黄松有说,这使宪法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面临尴尬处境,一方面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大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而如果宪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在司法领域得到贯彻落实,就不能保障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也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近年来,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因在宪法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纠纷接连涌现,而在普通法律规范中却又缺乏具体适用的依据。因此,实现宪法司法化,审判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将宪法引入司法程序,使之直接成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已显得十分必要。

由此可见,由一个冒名上学案引发的一个历史性的判例、一个历史性的司法解释和宪法司法化,更加意义非凡.

从前些年的“齐玉玲案”到现在的“罗彩霞案”,又一起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发生,在社会上又一个失去受教育机会的人出现,究竟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尴尬呢?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责任可以归咎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冒名顶替案件的操作中,某些人能够近乎“一手遮天”,揽括裙带关系,蒙混过关,最终使其非法预谋得逞。在“罗彩霞案”中,王峥嵘利用从邵东县界岭派出所弄到的一张“湘迁字第00068350”空白迁移证伪造了罗彩霞的迁移证。同时,王峥嵘要其妻子拿王佳俊专科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到县招考办领取高考档案,王峥嵘找到打字店复制伪造成罗彩霞的高考档案。在这一系列的操作中,王峥嵘不但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且还能够“顺利通关”,足以见得其地位不一般,关系不一般。

其次,之所以会发生又一起“齐玉玲案”,在社会上又多一个受害者,不得不从根源上来寻找问题。高考录取的透明度显然是不够的,同时在录取过程中监督不利,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透明度正是录取过程是否公正的最佳体现形式,而“罗彩霞案”中,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出这一过程的透明度是很低的。

再次,不得不提及教师的责任。“罗彩霞案”之所以会发生,也是因为教师未能尽职尽责,甚至教师在违法办事。张文迪是王佳俊和罗彩霞当年的高三班主任,处分前为邵东一中历史组任课教师。罗彩霞和王佳俊均为2004年邵东一中298班应届文科毕业生,两人同时参加高考。罗彩霞的高考成绩为514分,王佳俊的高考成绩为335分,均未达到本科录取分数线。王峥嵘为了让女儿王佳俊就读本科学校,于2004年9月初到邵东一中找到王佳俊班主任老师张文迪,获得了罗彩霞高考成绩等相关信息,之后又通过同学关系被贵州师范大学降低20分定向补录。张文迪非但严重违反“师职”,还干违法的勾当。可以说,张文迪的行为是“助纣为虐”,成为王峥嵘预谋得逞的帮凶。

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防微杜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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