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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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xx年12月2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xx年4月1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xx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xx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
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旅游城市为目标,推进岛内外一体化,满足厦漳泉大都市区同城化发展要求,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需要。
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权限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
划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
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加强规划编制、规划展示和规划信息工作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划信息公开平台,及时
公布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城乡规划信息,但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八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
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提出意见
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城乡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组织编制:
(一)本市行政区域编制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总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共服务设施、绿化、地下空间、市政、交通设施等涉及城乡空间布局和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
(三)特定区域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四)城市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区、重点地段编制城市设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
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依法报送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布局确定规划管理单元,按照规
划管理单元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大纲和图则组成。
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落实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明
确管理单元主导属性、用地功能、建筑总量、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用地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大纲的要求制定,落实相关规划要求,明确规划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绿地面积、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规定等强制性内容。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块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
第十三条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下列特定区域应当依法编制特定区域规划: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滨水岸线、海湾、海岛、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二)历史风貌街(片)区;
(三)台商投资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区域;
(四)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综合开发区域;
(五)对本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对经
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区域。
特定区域规划应当划定特定区域的范围以及规划控制线,明确
功能结构、空间布局、资源保护措施。
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特定区域规划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六条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对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控制提出规划管理的要求。
城市设计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设计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每五年
进行一次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并将附具征求意见情况的评估报告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
审批机关。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年度分析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城乡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并将分析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