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与原司法解释文件的新旧对比(附民法典对应条文及部分修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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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9.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

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

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

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

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

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

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

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

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

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

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

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

受遗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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