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 8891—1999 中小功率柴油机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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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功率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JB 8891—1999

国家机械工业局1999—09—17批准2000—01—01实施

前言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本标准规定了非道路用中小功率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是按GB/T 8190.4—1999(<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idt ISO 8178—4:1996)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我国中小功率柴油机排放水平和控制技术,并参考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R49的排放法规而制定的。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n 267—87。

本标准由全国内燃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本娴、李贞、李绍新、杜任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小功率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道路运输设计的车用柴油机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气缸直径小于或等于160mm的中小功率柴油机。主要包括: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工程机械、叉车、林业机械、建筑机械和工业钻井设备等用途的柴油机;

——发电、排灌水泵、压气机、冷冻机、电焊机等恒速用柴油机;

——船用主机;

——植保机械用柴油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0327—1989 发动机检测用标准轻柴油技术条件

GB/T 8190.1一1999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1部分: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试验台测量

GB/T 8190.2—1999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2部分:气体和颗粒排放物的现场测量

GB/T 8190.4—1999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4部分:不同用途发动机的试验循环

ISO 8178—5:1997 往复式内燃机排放测量第5部分:试验用燃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排气污染物

从柴油机排气中排出的污染环境的各种物质。

3.2 比排放量

柴油机每千瓦小时所排出的污染物的质量,用g/(kW.h)表示。

3.3 直接取样法

将总排气流中的部分原排气直接通入各分析仪中的取样方法。

3.4 部分流稀释法

将总排气流中的部分原排气与适量稀释空气混合成气样的方法。

3.5 全流稀释法

将总排气流中的全部原排气与适量稀释空气混合成气样的方法。

4 试验方法

4.1 试验条件、仪器设备、技术要求、气体和颗粒排气污染物的测量及计算应按GB/T 8190.1或GB/T 8190.2的规定。

4.1.1 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和氮氧化物(NOx)三种排气污染物测量应采用直接取样排气分析系统。并应分别采用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NDIR)、加热型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HFID)和加热型化学发光检测器(HCLD)测量其浓度。

4,1.2 颗粒(PT)排气污染物测量应采用部分流稀释或全流稀释排气分析系统。

4.2 试验用燃料应采用符合GB 10327规定的标准轻柴油;经各有关方同意,亦可采用ISO 8l78—5规定的CEC RF—03—A—84基准燃油。

4.3 柴油机试验工况应按GB/T 8190.4的规定。

4.3.1 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工程机械、叉车、林业机械、建筑机械和工业钻井设备等用途的柴油机应按GB/T 8190.4—1999中8.3.1规定的C1试验循环测量其排气污染物。

4.3.2 发电、排灌水泵等连续负载恒速用柴油机应按GB/T 8190.4—1999中8.4规定的D1试验循环测量其排气污染物。

4.3.3 发电、压气机、冷冻机、风凿、除雪设备等间歇负载恒速用柴油机应按GB/T 8190.4—1999中8.4规定的D2试验循环测量其排气污染物。

4.3.4 船用主机应按GB/T 8190.4一1999中8.5规定的E1试验循环测量其排气污染物。但如认为E5试验循环更接近实际情况,并经各有关方同意,亦可按E5试验循环测量。

4.3.5 植保机械用柴油机应按GB/T 8190.4—1999中8.7规定的G1、G2、G3试验循环测量其排气污染物。

4.3.6 某些特殊用途柴油机的试验循环工况可由制造厂与各有关方商定。

5 排放限值

柴油机一次试验循环排气污染物(CO、HC和NOx)的加权比排放量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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