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巴塞尔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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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坛2011 年第8 期(总第188 期)
一、引言
《巴塞尔协议Ⅱ》提出的三大支柱(充足资本、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并没有在阻止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发挥
有效作用。美国次债危机的爆发和迅速蔓延,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一些未解决的问题,包
括:(1)如何应对资本协议本身的亲周期效应问题;(2)如何应对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3)如何统一
协调流动性监管标准,提高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为此,新出台的《巴塞尔协议Ⅲ》完善了原有
协议的资本框架,提高了资本充足率要求,突出了逆周期宏观审慎目标,并引入了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的新指标,其对于推动全球新一轮银行业监管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
基础上,2011 年5 月3 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国版巴塞尔协
议Ⅲ”),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按照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
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
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中国银监会,2011)。本文在对“中国版巴塞
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标准进行比较的基础上,探讨“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业的影
响,提出商业银行应对新监管标准的对策措施。
二、全面提高监管标准的“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一)《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监管改革的内容
2010 年9 月12 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就旨在加强银行业监管的
《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显然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包括
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明显反映出全球央行对2008 年全球金融危
机形成与发展
的原因进行的反思。《巴塞尔协议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框架的重新定义和新要求(钟伟、谢婷,2011)。普通股充足率最低要求由原来的
2%提高到4.5%,该要求将于2015 年1 月开始执行。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由4%提高到6%,一级资本包括
普通股和其他满足一级资本定义的金融工具。在最低资本要求基础上,银行应保留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
[收稿日期]2011 年6 月28 日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金融稳定约束下的中国货币政策规则研究》(11CJL018)的资助。
[作者简介]贺建清,男,宜春学院经管学院,副教授(宜春,336000),E-mail:hjqman000@。“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贺建清
[摘要]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中国银监会颁布了“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
即《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确立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经过对比
《巴塞尔协议Ⅲ》与“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发现,新监管标准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
资本充足率标准使中国商业银行在长期将面临资本补充压力,流动性监管标准促进银行业务转型,拨
备率和杠杆率监管标准抑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冲动。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促使经营模式转型、强化
风险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将是中国商业银行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适应新监管标准的有效对策。[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银行业监管体系;资本充足率
[文章编号]1009 - 9190(2011)08 - 0025 - 08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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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论坛2011 年第8 期(总第188 期)
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以更好地应对经济和金融冲击,银行有权在危机时使用资本留存
缓冲。各国可依据自身情况要求银行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占普通股的0~2.5%)或其他能充分吸收损失的资
本。设置逆周期资本缓冲的目标在于基于更广泛的宏观审慎目标,保护银行体系免受信贷激增所带来的冲击。
逆周期资本缓冲仅在信贷急剧扩张而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使用。在实际操作中,可将逆周期资本缓冲作为资
本留存缓冲的延伸。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巴塞尔协议Ⅲ》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
德风险。
2. 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避免银行受到内在脆弱性因素的影响。杠杆率是核心资本与银行表内外总资产的
比例,这一指标将作为最低风险资本比例监管指标的补充,以防范银行内部计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带来的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就杠杆率监管标准达成了共识:自2013 年起将按照3%的标准检测该指标的有效性,并从此
进入该指标的过渡期;2018 年起正式将杠杆率指标纳入巴塞尔协议第一支柱框架。杠杆率监管指标的提出,为
银行体系的杠杆经营设置了风险底线,缓释了去杠杆化行为可能对金融体系和金融稳定带来的负面冲击,有效
避免了银行内在脆弱性的负面影响。
3.《巴塞尔协议Ⅲ》提高了跨国银行应对跨境流动性压力的能力,强调流动性风险跨境监管的一致性。《巴
塞尔协议Ⅲ》引入流动性监管的两个计量指标分别是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资金比(NSFR)。流动性覆盖
率用来确定在监管部门设定的短期严重压力情景下,一个机构所持有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数
量,以便应对此种情景下的资金净流出。净稳定资金比衡量的是一家机构根据资产的流动性状况和其表外承诺
及负债导致的流动性或有需求状况所使用的长期、稳定资金的数量(鹿长余、嫣德春,2010)。这两种比率旨在强
调银行持有优质流动资产及使用紧急情况应变计划的重要性。对LCR 的观察期将从2011 年开始,2015 年1 月
1 日正式引入;而NSFR 经过修正后,将在2018 年1 月1 日正式实施。这两个新指标旨在实现两个独立但互补
的目标:第一个目标是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第二
个目标是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的应对流
动性风险的能力。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
1. 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改进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严格执行对核心一级资本的扣除规定,扩大资本覆盖
的风险范围,采用差异化的信用风险权重方法,明确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将现行的两
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明确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
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此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比《巴塞尔协
议Ⅲ》4.5%的最低标准要高出0.5 个百分点。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
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
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
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