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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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员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考勤制度是加强学校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学校的考勤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公司考勤实行打卡制度,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共计每

日2次)。员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具体规定

第七条工作时间

1、本学校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

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18:00。

第八条迟到、早退

1、上班5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5分钟前离开,视为早退;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2、以月为计算单位,第一次迟到早退扣款10元,第二次迟到早退扣款20元;第三次迟到早退扣款30元,累计增加;

4、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学校领导

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等处理。

第九条请销假

1、主任以下人员(不含主任)请假一天的由主任批准,两天至三

天的由副校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校长批准;主任、副校长请假由校

长批准。所有请假

人员都须在行政人事部备案;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病假

1、员工本人确实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月累计超过两个工作日者,必须取得区级以上

医院开据的休假证明;

2、患病员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8:30前向所在

部门负责人或学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4、患病员工如有区级以上医院开据病假条的,当月病假累计三

日(含三日)以上者,每日扣绩效考核分值5分。;全月病假者,扣除

全部绩效工资;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者试为自动辞职或按劳动合同法

相关政策执行;

5、员工必须在病愈上班两日内将病假条主动交给行政人事部核

查存档。

第十一条事假

1、员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

学校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3、事假按照日工资标准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可不扣发;

5、员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年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年假需当年休完,当年未休年假者不得累计到第二年。

第十三条婚假

1、员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交行政人事部审核;

2、婚假假期为三天,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婚假为7天,晚婚假期共计10天。

第十四条产假

1、女员工正常生育时,给予98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增加30天产假;

3、女员工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批准,方可休假;

第十五条丧假

1、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满周岁的子女)死亡,可办理丧假,员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

2、员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员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写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行政人事部批准后,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六条旷工

1、未向部门负责人和学校领导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学校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一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20%;旷工二日(含累计)者,扣发当月全部薪金的50%;旷工三日(含累计)者,当月只发1250元的工资;旷工超过三日(含累计)者,学校视情况给予劝退等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中所有出勤情况须及时报备行政人事部,如未及时报备则视为旷工,按旷工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八日

一、请假及其处理

(一)请假类别

1.事假:因事确需由教职工本人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

2.病假:因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者,可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者须持县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资料方可准假。

3.公假:因公外出办事、开会或培训等,可请公假。

5.婚假:教职工结婚给假一周。

6.丧假:凡直系亲属,即父母或配偶亡故者给公假1周,如假期满需继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二)批假权限

1.两周以内请假由校长批准。

2.两周以上请假由教育局批准。

3.会议请假由主持会议的相关领导批准。

(三)请假手续

2.有事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不许他人代为请假,因病或因紧急事故确属来不及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亲属及时代为履行

请假手续,补假无效。

3.请假批准后,必须将请假条交至办公室,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校,假期期满后,须及时返校销假。

(四)假期待遇

1.事假扣发工资20元/天,同时在教职工业绩考核中扣0.2分/天。

3.迟到、早退、自习辅导缺勤扣工资5元/次(以签到、会议点明、教导处、值周组检查为准),在教职工业绩考核中扣0.05分/次;代

签到者,每次双方双扣。

4.会议(含例会、各种临时会议和集体活动)请假,扣发工资20

元/次,缺课扣工资10元/节,在教职工业绩考核中扣0.1分/次(节)。

5.请假在1周期内,按天数计算;1周以上者,从开始请假到请

假时限止连续计算(寒暑假除外)。因事因病请长假期间,例会、各

种临时会议和集体活动等不再重计,只以事假或病假规定统计扣除。

6.回民教职工在开斋节第一、二天,休假过节,按法定假对待。

8.凡递交退休申请的人员,如符合法定年龄(男60周岁,女55

周岁)的,按审批(以上级批准文件为准)前半年免予扣罚;凡提前申

请退休的,按正常请假规定执行。

9.每学期事、病假超过1月,或日常有迟到、早退、缺课、缺会等共计10次以上者,不评定各类先进,职称考核不评优评良;所安

排课程被别人顶替后,质量不再与本人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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