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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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根据《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及《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7]5号),结合海城市所辖区土地市场交易状况,制定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如下:

一、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见附表)

二、地价内涵

1、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构成:土地取得费及其利息、土地开发费及利

息、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出让金)三部分。

土地取得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

土地开发费是指政府实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标准。

2、设定开发程度

本次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所设定开发程序为五通一平,即宗地外通上水、通下水、通电力、通讯、通道路,宗地内达到土地平整。

3、土地使用年限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使用年限50年。

4、估价期日:2007年1月1日。

三、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应用说明

1、出让最低价,是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必须掌握的最低标准,不是土地

出让的实际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进行宗地价格评估。当出让土地的使用条件、开发程度、使用年期与本次公布标准设定条件不一致时,应作相应修正。

2、由政府负责统一征地(拆迁)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同时负责

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土地使用者不再另行支付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时,出让最低价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3、由政府负责统一征地(拆迁)并支付征地(拆迁)费用,但不负责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宗地外的土地开发配套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时,协议出让最低价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扣除该区域赛地外开发配套费后,所得余额为出让最低价。

4、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时,出让最低价按本次公布的标准扣除该区域征地(拆迁)费及其利息和赛地外开发配套费后,所得余额为出让最低价。

5、如土地使用者在征地时已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其所交纳的出让金应扣除此价款。

6、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参照同区域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7、新征建设用地出让金的收取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40%。对于转制(原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土地)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时,按此标准执行。

海城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海城市土地级别范围

海城市工业用地征地费平均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海城市工业用地开发(配套)费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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