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违章建筑

【发文字号】商政发[2015]34号、商规[2015]18—市政府11

【发布部门】商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27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的通知

(商政发(2015)34号、商规〔2015〕18 -市政府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7日

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洛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市,是指市区北至板桥高速公路出口,东至沙河子镇柴湾村,南至刘湾街道办事处周磨村,西至南秦水库,包括城关、大赵峪、刘湾、陈塬四个街道办事处和杨峪河镇、沙河子镇、板桥镇(简称“四办三镇”)所辖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管区域是指《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市区城市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商政办发〔2010〕153号)中明确的市管的17条城市道路及两侧的管理区域;区管区域是指中心城市范围内除市管区域及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规划范围以外的区域;园区管理区域是指中心城市内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中心城市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管理区域或其他区域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由市政府确定。

第五条商洛市中心城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实行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商州区政府对中心城市区管区域及由商州区负责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含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总责。区市容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四办三镇”政府是控制违法建设的责任单位,村(居)委会负直接责任。

商州区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村)民自觉遵守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等规定。

(二)制定工程监管具体办法,落实违法建设管控、查处工作任务,确定“四办三镇”、社区(村)、组控制违法建设及区城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制定控制指标,并实行考核。

(三)组织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四)建立违法建设巡查管控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四办三镇”、社区(村)、组在各自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应在第一时间向负有查处职能的部门报告,并且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强制停工、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及时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突发群发事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