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法解决争端体制的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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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解决争端体制的新动向

摘要:国际社会中斗争与合作并存,斗争往往引发国际争端,破坏国际秩序,而各

种争端解决方法就是恢复国际社会平衡, 使争端在国际规则体系下得以解决的

有力工具20世纪以来, 国际交往重心和目标发生转变,国际规则体系也进入深

刻调整中,相应的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也产生了一系列变化。从传统的自助行为到借助第三方中介,从战争到武力措施的废弃,从任意第三方到司法、准司法机构

裁决, 国际争端解决方法已呈现新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国际争端争端解决机制和平方法规则取向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概述

所谓国际争端, 是指两个国际法主体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 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它主要是国家间的争端, 是国际法主体, 国

内法上的自然人、法人均不能成为国际争端的当事方。比起国内争端国际争端

更显得错综复杂,它的解决方式也自有其特殊性。国际争端依其涉及的国际交往的内容及性质可进行不同的划分。依内容可分为贸易纠纷、宗教纠纷、边界纠

纷等;依其性质可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法律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关于国

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争端,是有国际法可依的利益冲突,又称“可裁判的

争端”①;政治争端则是指国际法主体间不涉及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争端, 是基本无法可依的利益冲突,又称“不可裁判的争端”。然而实际交往中,往往政治法律利益相互交错而无法纯粹归属于某一类。

随着国际交往的深入和国际法的日益丰富、成熟,国际争端内涵也不断变化, 相应的争端解决方法也经历了不同发展过程。国际法产生之前,国际争端多是不同实体间领土的争夺与维护,国际法产生之后,国际争端则多体现为在国际规则

体系内国家利益冲突及国家利益与国际规则限制的冲突。争端解决方法也就划

分为传统和现代两个阶段。传统国际法把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分为战争与和平

两类, 后者又可分为强制与非强制方法。强制方法包括传统的自助方法反报、

报复和平时封锁、干涉四类。在现代国际法中,战争已被废弃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其他武力或武力威胁及与《联合国宪章》所宣示之原则不符的措施都

被禁止,所以战争、平时封锁、干涉和有武力色彩的报复都被排除在现代国际法所构建的争端解决体制之外。

然而传统的非强制方法却得到现代国际法的肯定,并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

善和发展。一般依据争端性质相应划分为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前者多用于解

决政治争端,也可用于解决法律争端。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和调停,调查与和解等。法律方法与政治方法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它只限于解决法律争端而且通常导

致有约束力的裁判。主要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它由争端各方通过协议自愿将

争端交由他们选任的仲裁法庭进行审理,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和平解决方法。1900年在荷兰海牙设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就在国际争端史上占据重要地位。1922

年国际常设法院的设立标志着司法解决方式的诞生,打破了仲裁作为唯一导致

有拘束力裁判的方式的地位。但由于国际常设机关在管辖权上的局限性,成员让

渡部分主权权利而赋予国际组织一定的争端管辖权, 从而使国际组织成为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之一,并随着国际联盟,联合国及一些区域性组织,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等的兴起而逐渐具有普遍意义和鲜明的时代特征。

只要不使用武力,化解纠纷的手段可以是无穷无尽的,争端解决方法也不是静态物,从战争到废弃战争并宣布为非法,从传统的自助行为到第三方有条件的参与,从任意第三方到常设司法机关的设立,争端解决方法与国际争端发展呈现一种动态互动的局面。随着当前国际形势的变化,争端解决方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

二、争端解决机制所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1、争端所涉及的问题复杂化

在两次世界大战前,国家的争端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领土、国家主权等问题上,而其解决手法也主要是依靠其国家实力对争端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国家间的交往不断加深,所进行的合作领域也不断扩展。而在这些合作交往中,伴随而来的也出现了越来越多不同类型的国际争端, 如贸易摩擦、反倾销与反补贴问题、环境保护、劳工待遇保护等等,这都是在传统国际争端中不常见的问题。

2、争端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随着时代的发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也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只有在争端当事国合意的情况下,争端的解决才有可能进行。另一方面,由于时代发展的不断变化,争端所涉及的问题不断扩大化、复杂化,争端解决机制也表现出了一定的局限性,并不能解决所有争端问题。如WTO 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处理一些国际经济、投资、贸易类的争端,面对新出现的劳工保障、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新问题,其解决机制就显得捉襟见肘,难以很好地解决所有问题。

3、争端主体的扩大化

传统的国际争端仅指国际公法上的争端,即两个主权国家的争端。而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现代国际争端已出现了一种更为广泛意义上的理解,争端不仅包括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甚至也包括以国家为一方,以个人、法人团体或非国家实体为另一方的争端。②个人、法人团体或非国家实体能否作为国际争端的主体? 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不过,现代国际组织的一些争端解决机制就显露出这样一种趋势, 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NAFTA)中规定,投资人可作为争端一方,向仲裁法庭提起诉讼,将国家推上法庭; 经合组织( OECD) 也采取了“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机制。

三、争端解决机制发展趋势

1、在争端解决中更为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独立平等与公平互利等原则自从两次世界大战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灾难后,人们逐渐意识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才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自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第一次对战争作为争端解决方法的合理性提出质疑以来,《国际联盟盟约》也宣布“非俟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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