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口述实录:这些律师的工作细节曾让我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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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口述实录:这些律师的工作细节曾让我赞不绝口

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虽然职业不同,但却是彼此最常打交道的“合作者”。作为律师,如果能够更客观理解法官、更细致地完成庭前准备、更出色地进行法庭答辩,不仅可以促进与法官的沟通,给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对自己的业务也有很大的帮助。

事实上,好法官和好律师是相互欣赏的本期“夜聊会”,我们邀请到了7位(前)法官,Ta们有的是现任法官,有的离职后做了律师,分享他们眼中优秀的律师品质。也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谈谈你的想法。张振华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法官

可能是职业习惯的原因,庭前问询或者庭后调解,初次见面的律师经常会递上名片,而法官通常是没有名片的,所以往往只能回报一声谢谢。

就个人视角而言,我觉得一个律师制作的证据清单本身就是一张名片。这张“名片”上载明的内容,很能体现一个律师对于庭审的态度,对于举证规则的遵守,对于证据规则的理解,以及对于案件事实的把握程度。相对于纸质名片上的头衔与资历的罗列,证据清单更彰显一个律师的内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证据清单的提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不过在基层法院的民事诉讼中,能做到这一点的律师并不多,而能够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庭调查顺序编制证据清单的就更少了。

证明对象和内容并非写得越复杂越好,否则就失去了清单一目了然的价值所在。以合同纠纷为例,深谙证据规则的律师往往会在证明内容一栏指明诉求或是抗辩依据的核心条款的序号,而不是将内容全部列出或是简单一句“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

证据清单是否关注“证据来源”也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这至少可以看出律师是否在关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能对这个问题做出较好表述的律师至少在证据法方面功力不浅。

准备一张完善的证据清单,对于案情本身就是一个梳理,同时可以提高庭审效率,这对于“时间就是金钱”的律师有百益而无一害。所以对于提交此类优质“名片”的律师,法官内心往往是很欣慰的。

徐琴前法官,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曾在法院工作过12年,从书记员一步步地成长为一名法官。现在我是一名律师,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的第四个年头。简单谈两点我的感受:

1.庭前的材料准备工作不可小觑,那是律师与法官的第一次交流。

通常情况下案卷材料会先于律师本人与法官见面,这就是所谓的未见其人、未闻其声之前先见其书。我曾办理过一个承揽合同纠纷,一位深圳的律师在开庭前用装A4纸的纸箱给我寄来了满满一箱的证据材料。箱子里除了装订成册、编好页码的证据材料外,还额外附了一页纸,上面写明了所提交的每本证据的名称及份数。所有的材料都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好,而且订单、送货单、发票、付款凭证等都是一一对应的。书记员很快就把这些证据材料送到了对方当事人的手里。对方当事人也很快予以了回复。这位律师的庭前准备工作不仅方便了法院的工作,也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核对工作。最终这个案件因为庭前有充分的证据交换和沟通的过程,所以当庭调解。

这件事情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以至于后来我转行做律师以后,我和我团队在诉讼中都是这样准备诉讼材料的。

2.律师不需要亲近法官,只需要亲近事实和法律。

整个诉讼的过程就是原、被告向法官展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过程。作为代理人的律师,除了熟悉相关法律外,还必须充分地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

对于事实的了解和展示是赢得诉讼的第一步。有些案件可能会涉及到企业的工艺流程等比较专业的领域,法官不一定马上就了解和熟悉,代理律师可以准备一些相关领域的资料或者提供一些了解该领域的途径和方法给法官。

至于法律依据方面,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的国家,但是最高院和省高院的一些指导案例和某些领域内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法官和律师开阔思路和准确定案,所以律师如果可以提前做好案例的搜集、整理工作,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很有好处的,也必然会受到法官们的欢迎。

能够顺畅沟通的前提是必须知道对方是怎么想的,律师如果永远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想问题,那么必然是不可能沟通好的。所幸的是很多法官离职后转行成为律师,商律师从律师被遴选为法官,而所有这些都有助于法官和律师们学会和做到真正的换位思考。既然能够换位思考了,那么真正的相互尊重也就不远了。

最后我想以无锡中院潘华明法官的一句话来结束本文:“律师不需要跟法官很熟,只需要跟法律很熟,因为法官跟法律也很熟!”

唐启盛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法官,现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法庭上,经常和律师接触,其中不少律师在法庭上的细节表现给我留下良好的印象。现在,我的身份发生转换,对这一问题又有了更深的感触。

第一印象——服装

在着律师袍出庭尚未普遍实现的情况下,律师应身着正装,一是代表律师对法庭和法官的尊重,而尊重是相互的,容易获得法官的好感;二是代表对客户的尊重,律师是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维护客户的权益,实际上也是代表着客户的形象;三是对自己的尊重,身着正装,更能展现律师积极的精神风貌和严谨的职业素养。着正装者,所说的话,更容易让人相信。

第二印象——谈吐

第一,吐字清晰,铿锵有力,既要让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听清你所要表达的内容,也要展现出应有的自信和气势,当然在和法官交流时还是语速语态缓和一些;

第二,围绕争议焦点,逻辑清晰,言简意赅。大家都很忙,开庭时欢聚一堂是要解决问题,而非拉家常,律师在攻防中要抓住重点,有的放矢。在上海法院,法官对表现良好的律师有一句常用的评价叫“思路清爽”。

第三,不要人身攻击,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员,一言一行都要体现专业性,在面对对方当事人人身攻击时,应保持风度,不卑不亢,请求法官维护法庭秩序,而非冲冠一怒,拉低自己的档次,也对对方进行人身攻击。

第三印象——证据

证据对案件走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论诉讼双方在法庭上说得如何天花乱坠,法官最看重的始终是证据。如果律师提交的证据能够做到装订成册并附有证据清单,明确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和证明目的,无疑更有助于法官系统了解你方的观点和意见,进而“触动”法官的自由心证。

徐忠兴前法官

做法官20多年,见的律师多不胜数,要说评价不敢当,说说感受还是有的。法官眼中的律师,其实还是有赖于法官的自身素质,所以只能说我眼中的律师:

第一,不要拿法官说事。“你的案子法官说了,输定了”、“法官说,你还需要补充新的证据”、“法官让你再等一个月才能开庭”、“法官说这个案子需要做一下案外的工作”,等等,诸如此类的说辞,如果是从律师的口中说出来,法官听了会怎么想?不论当事法官有无此说法或者能否听到这样的说法,以上说辞都是律师执业大忌。律师一定要就事论事、谨言慎行。

第二,不要仅仅做一个表演者。十几年前的一位律师说过:“我在法庭上只是为我的委托人在表演”,当时着实震了我一下。经历了这么多年的法庭实战,我发现秉承如此箴言的律师还真是不少!庭上,他们抑扬顿挫、振振有词,可惜不着边际、不明就里,看似风光热闹,实则乏善可陈,在当事人及旁听者眼里赚足人气,在法官眼里则属跳梁之辈。

第三,不要小看了技术细节。我们在法庭上经常会听到律师在阐述自己的观点之前或者之后,使用“请法庭在合议时参考”。这样的用语其实无可厚非,但听起来总是没有“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那么让人舒服。还有更重要的一个细节,就是文书的形式问题。法官们常常会通过文书来评判一位律师的职业素养。不论文书的内容如何,单就其形式而言,以我的标准,80%的律师文书不过关。文书的形式包括:字体、字号、行数、行距、页眉、页脚、页码、四边距、装订,甚至封面、目录、封底、留白等等,均有法定的标准可以参照。在这方面,律师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个人观点,如果有不同意见,欢迎交流。

武彬

前法官,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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