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本质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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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本质及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力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者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马克思在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批判性研究的过程中曾深刻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明确指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这些:“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一系列论述,我国法学界一般以“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来表述法的本质。此处的“统治阶级”泛指在经济、政治、意识形态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在剥削阶级社会分别指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则是指由工人阶级及同盟军所构成的人民。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包括四个方面: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是人民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本身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因此,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起着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是人民为了调整社会公共事务而产生的意志,其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受制于客观规律,且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次指出了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所谓的“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在我国只有人民才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保障,并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贯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政治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
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因此,我国的统治阶级是人民。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是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而且法从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仅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虽然统治阶级的意志形成和调节的过程中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但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归根到底,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且起着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是已被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成规范性文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法的效力.法既然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法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因此,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且法具有阶级性。
法从本质而言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其内容决定于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民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依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因此,法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且法具有阶级性。
在法学史上,各个时期的思想学家、法学家都论述过法的作用。例如,法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令人知事”、“实现社会控制”、“禁奸止暴”、“保护和扩大自由”、“促进社会正义”等等。但只有以历史唯物主义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或秘密。具体如下:第一,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第二,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第三,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们的行为,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体现。法的社会作用体现法的本质和目的。在强调阶级斗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法学的首要任务是揭示法的阶级本质和阶级统治目的。
从法的作用亦可以看出法具有阶级性,是人民意志的反映。
作为起着调整社会公共事务作用的交通法规、环境保护法规等,它们是经过国家机关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这些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规具有阶级性。另外,因全体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以及被统治阶级,且立法不可能照顾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因此,这些法规并不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的反映,它们仅仅反映统治阶级也就是人民的共同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