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暂行办法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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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办法
(2013 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卫生部共同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2010 〕306 号)、以及北京市财政局和卫生局共同颁布的《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13]3 号)等有关制度要求,结合本市开展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独立核算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范围包括《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1999 年版)、《北京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京发改[2004]1908 号)以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陆续发布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
第四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可根据管理需要,选择月度、季度、年度为核算期间
第二章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组织机构
第五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依托于医院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和成本核算办公室,并设立医疗业务专家小组。
第六条医院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明确各部门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中的职能,做好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对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建立健全本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确定本院医疗服务项目作业以及各资源动因、作业动因参数。
(四)根据成本核算办公室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数据和分析报告,提出加强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意见,提高医院内部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不断完善医院软、硬件建设,优化工作环境,提高核算数据质量。第七条成本核算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成本核算办公室是成本核算的常设机构,负责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日常工作。根据医院规模和业务量大小,在财务部门设专职成本核算岗位,负责全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工作。在其它相关部门设兼职成本核算员,负责采集并提供本科室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相关信息。
(二)根据本办法,结合医院实际,组织制定本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交医院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审议。根据工作需要,参与医院有关考核制度的制定。
(三)完善成本核算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相关的职
责要求。
(四)制定本院医疗服务项目作业划分以及资源动因和作业动因参数设定原则,细化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的具体范围,提交医院成本核算领导小组审议。
(五)负责收集、处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数据,定期编制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报表,进行成本分析并撰写成本分析报告,为医院管理、决策提供参考。
(六)为保证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工作开展,对有关部门进行专业指导与培训。
(七)监控本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基础数据变化,结合实际调查研究,组织开展院内监督,提出完善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八)负责相关成本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成本数据库的建立、查询和更新工作。
第八条医疗业务专家小组工作职责:
(一)医疗业务专家小组应由临床医疗专家、医疗技术专家、护理专家和物价管理专家组成。
(二)临床医疗专家负责确认本院临床服务类科室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作业流程,以及为此而发生的人员配备、材料消耗、设备配置等资源使用。
(三)医疗技术专家负责确认本院医疗技术类科室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和作业流程,以及为此而发生的人员配备、材料消耗、设备配置等资源使用。
(四)护理专家负责确认本院临床护理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和作业流程,以及为此而发生的人员配备、材料消耗、设备配置等资源使用。
(五)物价专家负责确认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医疗服务项目的开单科室以及执行科室,按照物价管理的要求,将材料费用区分为可单独收费、不可单独收费两类。
(六)提出本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作业以及引起各项作业、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资源动因、作业动因参数。
第九条其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薪酬部门负责提供医院科室各级各类人员薪酬发放明细数据。
(二)总务部门负责提供医院各科室消耗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统计的明细数据。
(三)设备部门及下属器械材料库房负责提供医院各科室消耗的卫生材
料、医用低值易耗品及配件、固定资产折旧明细数据及维修保养费用明细数据。
(四)手术室、供应室、血库、氧气站负责医院各科室实际领用或发生费用明细数据。
(五)统计和信息部门负责提供医院医疗服务项目相关明细数据,并负责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软件与医院相关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三章医疗服务项目成本的范围及构成
第十条根据成本核算目的不同,医院成本核算分为医疗业务成本、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根据上述核算范围,剔除药品成本和单独收费材料成本后,可形成医疗成本、医疗全成本和医院全成本三级核算结果。
第十一条医疗服务项目部门核算范围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医疗技术类科室。但不包括特需服务科室、体检科室、药剂科室以及只为本院职工服务的科室。
第十二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对象范围为本制度第一章第三条所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但不包括单独收费材料。
第十三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具体构成是在《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13]3 号)中的第九条【成本项目构成】的基础上,剔除药品成本和单独收费材料成本。
第十四条不得计入医疗服务项目成本范围与《医院成本核算办法》(京财社[2013]3 号)的“第十条”保持一致。
第四章医疗服务项目名称编码及分类的规范
第十五条为规范核算对象,依据《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以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陆续发布和修订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明确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和编码,形成卫生局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医疗服务项目库。
第十六条按照“收费标准”和“新项目”,结合医院收费执行现状,将医疗服务项目分为直接对照类、可拆分类和加收类项目,分别进行对应编制。
(一)直接对照类项目:指“收费标准”或“新项目”列示医疗服务项目与医院实际执行一致的医疗服务项目。在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时,医疗服务项目名称应按照“收费标准”或“新项目”的名称设置。
(二)可拆分类项目:指在“收费标准”或“新项目”中作为一个医疗收费项目,但在内容说明中注明可拆分为多个明细项目,并有相应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在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时,可把拆分的多个明细项目均作为独立项目分别设置名称。
(三)加收类项目:指在“收费标准”或“新项目”中作为一个医疗收费项目,但在内容说明中注明可在此项目基础上加收一个或多个辅助类项目,并对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