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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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素养与人性良心并无冲突

——对韩浪案件主审法官的些许评价

叔本华曾说过,看见一个穿着制服的女法官,只会令人发笑。诚然,这位德国的哲学家说这句话大抵是意在表明由于女性的感性天性使然,她们很难在判案时做到“没有一盎司仁爱”般铁面判案(语出英国谚语: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而很有可能感性用事。但很显然,谚语并不等同于真理,这位持悲观主义人生观、主张禁欲忘我的哲学家是把协调现实世界矛盾与冲突的法律当成了形而上学似的哲学了,并且想当然地将哲学和法学混为一谈。

何为法律?抛却一系列艰深而专业的形容词,孟德斯鸠的那句名言最言简意赅:“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瑕”。何为法官?或者说法官的职责素养何在?忽略掉那些过于神圣崇高的描绘,苏格拉底的总结最为一针见血:“谦恭地听,睿智地答,审慎地想,公正地判”。透过这些话箴言警句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两位思想巨人的眼中,法律存在的根本是纯洁与公正。

纯洁与公正,并不等同于苛刻与无情,这是我们需要明白的。在韩浪案件中,我们对主审法官的审视目光需是纯洁与公正的,而不是苛刻与无情。法官首先是一个自然人,是一个有血有肉的自然人,然后她是一位公民,最后才是她的职业——法官。有人会说法官的天职大于一切,但假若认真分析一下该女法官的判决书,我们会发现她的判决公正而毫无偏颇。案件的前因后果我们都知道,就无需赘言了,只提一下最终的判决——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韩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赔偿被毁容的仇家女张萌36万余元,赔偿在报仇过程中被殃及的无辜者12万余元。

好了,我们开始仔细审视一下这份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之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看到,女法官判决韩浪有期徒刑13年完全符合有关法律的量刑标准,非常的公平与公正。而在民事赔偿方面,既然韩浪之子的死亡倍偿才十五万,那末对张萌三十六万的损害赔偿难道偏少?

可以说,这样一份公正的判决书足以驳斥那些质疑该女法官感性判案的批评家们,因为他们所批判的前提并不存在——女法官是完全依法判案的,且公平公正。

其次我们需要明白,宪法赋予了每一位公民以言论自由的权力。我之前也说过,法官首先是一位普通的公民,她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每一项权利。我们注意到,女法官对原告张家的驳斥是在审判结束并且脱下法袍之后进行的。此时所有的审判程序已经结束,那末此时她的身份就是一位普通公民,而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她的绝对权力。我们都知道,宪法赋予的权力至高无上、不容侵犯!

一位公民,有权就她对某件事所持有的态度发表自己的观点,并且不受任何的约束和追究,更何况她的驳斥完全出自公道良心。扪心自问,在本案中造成双方家庭悲剧的根源是否正如这位女法官所说,是原告(张父)对他人性命的漠视(不但不肯对自己儿子杀人匿尸的罪行忏悔道歉,反而责怪受害者家属韩浪的告发让自己的儿子遭受牢狱之灾,仿佛在张父眼里痛失爱子的韩浪就应该忍气吞声、对行凶者“一笑泯恩仇”)、对法律严肃性的践踏(在有能力履行赔偿责任时拒不履行、一再无故拖延,致使韩浪半年之久都无钱安葬自己的孩子)。诚然,韩浪的报复行为殃及了无辜的张萌,这是不可取的,并且最终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假若换位思考,有几人在身处韩浪这样的境地下还能理性地思考和行为?人永远都是天性和理性并存的生物,当母亲的天性与法律的理性产生激烈冲突并且最终酿成惨痛后果时,这是否是人性、道德与法律的莫大悲哀?林肯曾说过;“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

律”,就某种意义而言,法律仅仅只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作为一名法官,并且还是在职业时间以外,那末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对某人某事发表评论或批判,难道不是将法律以道德上的升华?

早在两百多年前,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时就说过:“不是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而是从国家出发,把人变成主体化的国家。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在文章最后,我把马克思的这句话略微做一番改动,以阐述并总结我对法官的职业素养与人性良心之间的认识:“不是从法律出发,把人变为客体化的制度,而是从人出发,把法律变为主体化的人与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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