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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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要求。

2、档案统计包括登记和统计两个部分。档案室要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帐,档案人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收进、移出、整理、鉴定、销毁、抢救、清理、保管的数量、状况及结构的登记和统计,还要做好档案检索、编研和利用情况的登记和统计。

3、档案统计内容与指标要保持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随意更改。

4、统计数字要准确无误,情况要真实,结论要正确,各项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潦草和模糊。

5、及时、准确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及其他档案调查统计表,统计表要由领导签字盖章后方能上报或归档。

6、坚持做好温湿度记录、掌握库房温度变化情况,定期分析研究,采取科学的降温去湿措施,使库内温湿度控制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

7、档案室要定期对档案统计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定期对统计数据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研究,从而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机关档案管理的现状,掌握发展规律,分析发展趋势,提高管理水平。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一、档案是各项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确定其存毁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制度。

二、档案的鉴定分为案卷鉴定和销毁鉴定两种。

三、案卷鉴定由专职档案员和归档部门领导负责。

四、案卷鉴定会可在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时进行。档案经鉴定合格后,应及时登记归档。

五、销毁鉴定应根据档案保管期限由销毁鉴定小组按档案的性质,吸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参加。

六、档案销毁前要编造销毁清册,重要档案要逐份登记,一般档案可只写明其形成年份、字号、内容、数量。

七、对从档案中剔除的已经失去保存价值的案卷,凡有卷内目录的可只登记案卷标题,将卷内目录附后,代替销毁清册。无卷内目录和从档案中剔除的单价档案材料,要逐份登记。

八、销毁档案,必须经所领导审查,并签字同意后方可销毁。

九、销毁档案时应由两名专、兼职档案干部押运监销,严禁将其作废纸出售。

十、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要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一、借阅档案必须在“档案借阅登记薄”登记后方可借阅,秘密级以上的档案文件必须经过相关领导批阅方能借出。

二、案卷原则上不需借出,只供在档案室查阅,未归档的文件及资料可借出。

三、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到期必须归还,如需再借应办理续借手续。

四、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

1、不得擅自涂改、勾画、裁剪、拆散、转借或损坏,否则,违反保密法有关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2、如有需要必须摘抄、翻印、复印以备使用时,一般性文件、材料、图表等必须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将批准交予档案管理员备案方可实施。

五、借阅的档案交还时,必须当面点交清楚,如发现遗失或者损坏,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

六、外单位查阅档案,应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所领导批准方能查阅,但不能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七、外单位摘抄卷内档案,应经所领导同意,对摘抄材料档案管理人员要随时跟踪,进行审查、签章。

档案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视情况给予100-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并追究法律责任。

为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根据《档案法》和其它档案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科室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并编制好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时,档案目录(含电子目录)一并移交。

三、移交人员同档案人员在档案室办理交接手续。档案人员对照移交清册,对移交人员移交的档案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文据》上签字。《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四、移交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五、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六、对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统计和移交工作作好准备。

七、移交登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有综合性的报表,又要有详细的明细表,要做到帐物相符、账表相符。

档案利用需知

一、城关镇档案室档案的利用,是指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必须符合本馆《档案利用制度》之规定。

二、需利用档案者,可先向档案室工作人员咨询利用档案的条件,符合条件后即可利用档案,不符合条件不得利用档案。

三、档案利用者必须遵照档案室利用手续,借阅前出具规定的合法证明,如实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表》,借阅时交接清楚,归还时检查无误后注销,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反馈利用信息。

四、利用档案,需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本馆交纳费用。

五、档案利用者有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对拆卷、剪裁、涂改、勾划、折叠、污损等损毁档案的行为,将视情节及后果,依照档案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六、档案利用者有严格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擅自阅览和传播秘密事项造成失泄密的行为,将视情节及后果,依照保密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利用档案需复制时,一律由本馆复制。

八、利用档案只能在借阅室内进行,禁止将档案携带外出。

九、借阅室内禁止吸烟、饮食、高声喧哗。

档案利用制度

一、根据《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制度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档案的利用,是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身份证、介绍信或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档案室已开放的档案。

四、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档案室已开放的档案须经有关部门介绍并报经镇党委、政府同意。

五、本档案室未开放档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供利用:

(一)、镇属机关利用其职能任务范围内的档案,持档案形成单位的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可以利用;

(二)、公、检、法、司机关利用与经办案件有关的档案,持档案形成单位的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可以利用;(三)、寄存于本档案室由本档案室代管的档案,其所有权单位可以利用;

(四)、经本档案室负责人批准的其他特殊需利用档案的情况。

六、本档案室提供利用档案,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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