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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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
“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知
【法规类别】节能管理
【发布部门】云浮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0
【实施日期】2010.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今年以来,随着重工业的快速增长,我市节能指标不降反升,节能形势非常严峻,任务非常艰巨。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
严格落实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根据省政府的要求,我市将对县(市、区)“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进行评价考核工作,对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算总账,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存在节能减排行政不作为的部门,依法依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单位GDP能耗下降、化学需氧量和二
氧化硫排放量削减目标任务已重新分解到各县(市、区)政府(详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确保打赢这场节能减排攻坚战。(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监察局、环境保护局、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
(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要求,对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加以淘汰,坚决堵死高消耗、高污染的源头。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9月底前完成淘汰227万吨落后水泥等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
(二)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的督查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或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供地、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依法停止对落后产能生产的供电供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浮供电局牵头负责)
三、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严格控制“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今年内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单位要停止对其供电供水。(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
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金融工作局、云浮供电局牵头负责)
四、加快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积极组织申报国家和省节能技术改造奖励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并加大财政对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财政要安排资金重点支持节能工程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并尽早下达。(各县<市、区>政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
(二)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今年新增城镇污水日处理能力2.6万吨。加快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督促企业完成污染治理工程,确保今年年底实现全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95%。继续抓好电厂脱硫工程运行管理,确保2010年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
(三)研究出台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市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为企业节能改造提供市场化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