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

名词解释

1.《法经》:

《法经》是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制定的。李悝力主变法改制,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对后世的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

2.“三司推事”:

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作“三司推事”或“三司会审”。三司推事可以保证案件公正、合法地审断,也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防止臣下擅权。

较次要的,或外地发生的案件,则由上述三机关的副职或下属去审理,称“小三司”。

3.“干名犯义”:

元代强化了前代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身份上和资格上的限制,确立“干名犯义”的罪名。它是指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凡子证其父、奴告其主、妻妾弟侄告发父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被认为是大伤风俗的“干名犯义”,一律禁止。这一规定为明、清所继承,在维护封建纲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干名犯义”的告诉,对被告作自首处理,对原告予以处罚。

4.申明亭:

明朝各地基层乡里组织设有“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三五名正直公允的老人主持,负责调处民间纠纷争讼。经调解后不愿和解者,也可向官府起诉。这一组织的设立,已具有基层民间调解制度的性质,可以发挥申明教化、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反映了明朝统治者“明刑弼教”的法制思想。

5.“五听”:

“五听”是西周法官决疑的重要方法."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指法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时,通过观察当事人是否言语错乱,面经耳赤,喘息不止,不能听清法官的话,双目失神,从而判断其是否理屈.其核心是要求法官察言观色,通过当事人的外在表现判断其言辞的

真实性。

西周诉讼审理时采用“五听”的审讯方法,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周礼﹒秋官﹒小司寇》)。

6.汉律六十篇:

汉朝的几部主要法典的总称,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张汤制定的《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的《朝律》六篇。

7.“翻异别勘制”:

又称翻异别勘,指审判时如果犯人推翻原供词或申冤,案件必须更换审判官或司法机关重新审理的制度。

8.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陇东专署专员兼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创造的将中国共产党群众路线的工作方式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在巡回审判中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贯彻群众路线,诉讼方便、审理公正、手续简便等。这套被总结为"马锡五审判方式" 的审判工作经验,曾在各抗日根据地加以推广,使人民司法工作有了进一步发展,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

9.礼(六礼):

中国古代结婚必须经过的六道烦琐的程序: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对后世封建社会影响很大。

10. 亲亲得相首匿:

汉朝定罪量刑的原则,即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除谋反、大逆外,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不受法律追究或减免刑罚。

11.《唐六典》:

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证书。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官》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政书。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国家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员管理制度方面的规定。有关内容的历史沿革,分别作注附于正文之下。《唐六典》根据国家令式记载官制的体例对此后王朝的行政立法有重要影响。

12.领事裁判权:

所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中国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它的主要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任何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名曰:“领事裁判权”。主要内容具体有:(1)中国人与有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依“被告主义原则”实施司法管辖,由被告所属国家驻华领事审理;(2)有约外国人与无约外国人之间的案件,若前者为被告,由其本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若后者为被告,则由中国的司法机构实施司法管辖;(3)同一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由该国领事实施司法管辖;(4)不同有约国国民之间的案件,以被告主义为原则,由被告所属国的领事实施管辖。

13.《吕刑》:

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制定的一部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且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按五刑规定应受惩处的疑难案件可以以锾收赎的具体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14.登闻鼓:

西晋武帝时,曾仿行古制,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登闻鼓,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就是所谓“登闻鼓”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

15.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是元代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审理蒙古、色目人和宗室案件,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不受御史台监察,成为蒙古王公垄断的中央审判机构。

16.宪政编查馆:

清官署名。清政府为推行“预备立宪”而设置的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8月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直属军机处。下设编制、设计、官报3局,庶务、译书、图书3处。主要任务是办理奉旨交议的有关宪政折件及承拟军机大臣交付调查各件,翻译各国宪法、编订法规及考核各部院、各省政治情况等。宣统三年(1911)5月清政府裁撤军机处,改设内阁,此馆随之撤销。

17.十恶:

“十恶”十类被视为严重侵犯纲常礼教的犯罪,具体来说是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十恶罪名严重侵害了君权,家长权和统治秩序,因此是历代封建法典的重点打击对象,不少罪名只要有预谋即罪名成立;对十恶罪名处刑都比较重,大量适用

死刑,而且往往不分首从皆斩;凡是十恶的罪犯一律不得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18.刺配:

对赦免死罪的案犯,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刑罚。刺是刺字,即古代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刺配是对罪行严重的流刑罪犯的处罚。

19.“袁记约法”:

"袁记约法"即《中华民国约法》,其主要内容为:

(1)取消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并赋予总统形同封建帝王的巨大权力,规定大总统为国家元首、海陆军大元帅,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及军事大权,对外代表中华民国,拥有宣告开战、媾和,制定官制,任免文武官员,提出法律及预算案,发布命令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教令,直接领导各部事务,召集立法院开会、闭会,任命法官,组织法院,行使司法权等种种权力。(2)取消国会,设立御用的立法院(实际未设立)和参政院。参政院于1914年6月制定《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规定总统任期10年,并可连任和推荐继承人。(3)限制和否定人民的权利。在人民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前面都设定"于法律范围内"、"依法律所定"等前提条件。另外还规定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非常时期可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教令,限制或剥夺人民权利和自由,并不受立法院约束。

"袁记约法"的实质是否定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代之以袁世凯的个人独裁。它不是一部民主性宪法文件,而是袁世凯实现帝制的工具。

20.盗徙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对此要判处”耐”刑(剃去须鬓,不去头发,服劳役二至四年),但允许出钱赎罪。这条律文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上地所有制。

21.官当:

封建时代以官爵抵罪的制度。源于《晋律》中"杂抵罪"。《陈律》中正式出现"官当"一词,并确定制度,规定:品官判五、四年刑可用官品抵2年刑,剩余刑期仍"居作";判三年徒刑的可用官品抵2年刑期,剩余1年刑期可用钱赎刑;判二年徒刑的可用钱赎刑。该制度沿用至宋,它为官员享有特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2.三三制原则:

“三三制”政权在组织形式上,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或者更少,他们代表无产阶级和

贫农;非党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他们代表小资产阶级;中间派及其他分子占三分之一,他们

代表中等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

23.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政府在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是作为从预备立宪到正式实施君主立宪制这一阶段的过渡性机构。资政院成员的产生有两种方式,即钦定议员或民选议员。其职权有三项,即立法权、财政议决权和对行政机构的监督权。由于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所以咨政院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其实际上只是清政府皇室直接控制的御用机构。

24.七出:

亦称七去,指自西周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及盗窃。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

25.会审公廨:

也叫“会审公堂”,是在租界内设立的会审机关,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诉讼,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列强侵凌的另一表现形式是会审公廨的建立。1868年清政府与英美等国领事签订《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设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按照协议,会审公廨是中国司法机构在租界内的分支,遵循以下原则实施

司法管辖:(1)会审公廨为清政府上海道派出的司法机构,公廨官员由上海道任免,经费由上海道划拨;(2)会审公廨对各国租界内中国人之间、及以中国人为被告的案件实施司法管辖,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审判;(3)为外国人及外国在华机构服务的中国人如果涉讼,仍由会审公廨管辖,但在审判时,由外国领事派员观审;(4)案件涉及外国人,如为有约外国人,则由中国官员与外国领事会审;如为无约外国人,则由外国领事会审或派出的官员陪审。26.《张杜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27.《宋刑统》:

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7月完成,简称《宋刑统》,

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是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宋刑统》共三十一卷,分为二百一十三门。其中律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令格式一百七十七条,起请三十二条。

28.谘议局:

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1909开始在各省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是各地方采集舆论的场所。谘议局的职权主要有:(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项(2)议决本省财政预算与决算、公债(3)制定、修改本省单行法规、章程(4)接受本省民众建议、陈情(5)对本省行政机构实施有限的监察权。谘议局行使职责,始终处于督抚的监

督控制之下,不具西方宪政体制中地方议会的性质,又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多种干预,实际上谘议局不能行使依法应享有的权力。

29.加役流:

隋代定流行三等,分别为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均服苦役一年。唐太祖曾将部分死刑改为断趾,唐太宗又将断趾改为“加役流”。“加役流”既是代死之刑,又是最重的流刑,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

30.法律答问:

在秦朝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的精神实质和名词术语所作的解释。有法律效力.

成为当时司法审判的依据,因而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31.“天坛宪草”:

1913年制订,共11章113条。它确立了责任内阁制,将总统置于虚位,强化国会对内阁的控制。《宪草》还规定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的审计制,明确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由不同部门分别行使的权力分立体制。《天坛宪草》是在以国民党占多数的国会与袁世凯争夺国家政治权利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制定的。国民党试图用宪法来约束袁世凯的权力,保护辛亥革命的成果,保卫共和制度。《天坛宪草》渗透着民主精神,对共和政体、民主政治作了详细规定,它成为以后历次制宪活动的基本依据。

32.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主要代表任务是董仲舒。

33.务限法:

务限法是唐宋时期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是规定在农忙季节禁止民事诉讼,以免影响生

产。

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

(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

2.简述唐律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指外国人在唐朝发生法律关系时的处理原则。

凡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相互侵犯,则按该国法律处理。

凡不是同一国家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唐朝人发生纠分,则按唐律处理。(

3.宋神宗时期的《贼盗重法》有何特点。

宋神宗时期修订的《贼盗重法》具有以下四项特点:

(1)扩大了重法地的适用范围,河北、京东等地都被列入重法地范围。

(2)重赏告发者,以鼓励人们告发贼盗及窝藏者。

(3)加强地方官吏的督捕责任。

(4)非重法地犯贼盗罪,亦以重法论处。

4.如何理解清代在司法实践中的律例并行。

律和例是清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指导清朝司法实践的法律是《大清律例》。乾隆时确定,律文确定为子孙世守之法,不再变动。律文所不载的新问题只有通过修订条例来反映到法律之中。对于例与律之间相互矛盾的地方以例文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在法律实践中,例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到了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地步。但是从总体来说,清朝还是律、例并行的。“律”以成熟性、稳定性和概括性,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各种法律渊源的基础。“例”针对性强,便于司法援引,是一种灵活的法律形式,统治者往往通过修律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法律,以弥补律文的不足。例虽然可以根据社会生活和统治者的需要而增修,但例要受到律的支配。首先,《大清律例》以律为主体,例文附于相应的律文之后,这说明“例”以“律”定型化的体例为体例,在编排形式上受律的制约;其次,“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以“律”为指导,在实践中,例也得以律的精神为依归。5.简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密切,二者互为表里,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奴隶制法制的完整体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缺,“出礼入于刑”。

6.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有哪些本质区别。(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法家的法治理论,相对于儒家的德治、礼治、人治而言,更强调法律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作用。就法律的本质而言,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理论是相同的,他们都把法律视

为维护君主专制的工具;法家法治之法不是至高无上的,只有君主是至高无上的。

近代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近代法治不允许任何个人、阶层、团体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它平等地维护全民的合法权利。

7.简述明代在发展监察制度上有哪些措施。

(1) 明太祖出于强化封建行政监督机构的需要,把御史台更名为都察院,扩大了机构的设置与权力的行使。明朝都察院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其它部门的干预。

(2) 在地方上,明朝设置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中央行政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主管所辖区域的行政监督工作。

(3) 明朝为了强化行政监督,防止地方官吏擅权违法,特别设立御史巡按制度,由皇帝钦派都御史或副都御史等高级官吏出使,巡按省府州县。他们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对地方上所有官吏进行考察、弹劾,对一般官吏犯罪可以直接处理。

(4) 明朝行政监督机构的发展,还表现在设立了负有监察权的六科给事中。六科给事中作为皇帝派往六部实行监督的代表,有权审查六部长官上奏皇帝的文书。六部奉旨办理的行政事务,应在六科给事中办理登记手续,以备后查。明朝监察制度的发展,核心目的在于巩固皇权统治,为皇权服务。

8.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等为修律大臣,并下达下谕,规定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此后又陆续发布上谕,反复强调其指导思想,表示绝不能动摇“三纲五常”这一“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

9.简述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

明德慎罚指导思想是西周在总法商朝神权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就是尚德,提倡德教,对犯罪者施以宽的政策;慎罚,就是对刑罚的适用,采取审慎的政策。

10.简述魏晋南北朝时期诉讼制度变革的积极成果。(诉讼制度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统治者十分注重法律的具体适用,对诉讼制度多有改革。其积极的改革成果主要有:

(1)形成了直诉制度。晋武帝在朝堂外设登闻鼓,百姓可不按照常规的诉讼等级,击鼓鸣冤直诉于中央最高审级。此后历代相承,直诉制度自此确立。

(2)上诉制度趋于简化。为防止讼事拖延,曹魏时期即改革汉代上诉制度,限制当事人漫无限制地上诉;北魏律规定,虽然可以受理上诉但是可以对上诉人实行刑讯,以防止上诉不实。

(3)加强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确立死刑复核制度。①为加强司法监督,至曹魏及晋代,县令的审判权受到限制,凡重囚,县审判后须报郡,由郡首派督邮验案。②魏明帝又曾下诏,凡非谋反及亲手杀人的死罪人犯,可以向皇帝乞恩宽免。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凡死刑须先奏请皇帝核准,方能执行。

(4)在用刑施罚上对妇女给予特殊照顾。对妇女实行体罚,减鞭杖之半数执行,并可以以赎金代之。对孕妇不得实行体罚,须处死刑者,产后百日才可执行。

11.《大明律》与《唐律》相比较有哪些变化。(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大明律》是中国法制史上继《唐律》之后又一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与《唐律》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在编制体例上以名例及六部分篇,为古代典体例的一大变化,与《唐律》十二篇的编制截然不同。(2)《大明律》继承了宋元两代的法律编定成果,律文门类划分较强,且便于检索。(3)《大明律》在文字上浅显简明,通俗易懂,便于百姓通读,不似《唐律》那样懦雅难懂。(4)《大明律》在律文之前附有《服制图》、《六赃图》,使人一目了然。明律在条文上较唐律少,但其覆盖面却超过了唐律。

12.简述南京临时政府制订的民法的主要特点。

13.简述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意思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并且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2)事皆决于法,这是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依法治国”的主张。(3)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法网严密和严刑重罚。

14.简述汉代的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此制由汉帝武帝时董仲舒首创。(2)其要旨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听狱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其刑责;首晋者从重惩罚;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3)在当时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以《春秋》经义决狱是司法审判上的一种补充。15.清末“礼法之争”的主要焦点是什么?

“礼法之争”是指清末修律活动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两种不同立法指导思想的交锋。清末“礼法之争”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1)关于“干名犯义”条款的存废,法理派主张废除该条,礼教派主张保留。

(2)关于“留存养亲”。法理派主张废除,礼教派主张保留。

(3)关于“无夫*”和“亲属相*”。法理派认为处刑过重,礼教派认为应当适用重刑。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法理派认为该行为以教育为方,礼教派认为应当处刑。

(5)关于卑亲属是否可以对尊亲属行使正当防卫。法理派主张适用,礼教派主张不适用。

“礼法之争”争论的结果——《暂行章程>>,即法理派予以妥协和退让,即无夫妇女通*、干名犯义、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等内容写入《大清新刑律》的附则中,称为《暂行章程>)。“礼法之争”的实质在于修订法律是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还是较多地吸收西

方法律原则和内容,对旧律进行大幅度的改造。

礼法之争及其结局,说明了保守派的强大以及清政府的顽固立场,也说明了法理派的软弱性和一再退让性。不过,礼法之争在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于此后近代法制建设户生了重大的影响。

16.简述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2)立法要宽简;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4)强调执法严明。

17.简述元朝法律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的原则。

在定罪量刑方面实行蒙汉异法,是元朝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表现是:

(1)管辖机关不同。汉人刑事案件由刑部系统管辖而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则由大宗正府处治。

(2)刺字刑不适用于蒙古人.犯盗窃罪者,汉人附加刺字刑,而蒙古人则不受此刑。如擅将此刑加之于蒙古人.则司法官史不仅要被处杖刑.还要开除公职.

(3)一般杀人犯判处死刑,而对杀死汉人的蒙古人,则只罚当兵山征.

(4)蒙古人囚徒在狱中的待遇优于汉人,如不准拷掠等。

18.简述《大诰》在明初的法律地位及特征。

朱元璋以明初乱世和“民不从教”为口实,访周公时的“诰”制定了所谓《大诰》。其

内容共四篇,即《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和《大诰武臣》。于洪武年间公布,共263条。以“明刑弼教”为其指导思想。其特点是,以判例形式出现,带有特别法的

性质,是律外之法,也是《大明律》之外的最重要的法律。起到了宣传法制的作用。

19.简述《大清新刑律》刑法原则和刑罚制度的发展。

《大清新刑律》公布于1911年1月(宣统二年十二月)。它是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由日本人冈田朝太郎等协助起草,由于采用了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和原则,同时以规定

犯罪和刑罚为唯一内容,所以它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专门的刑法典。

《大清新刑律》引进了一系列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主要表现为:实行

罪刑法定,取消在法律适用上的等级特权;根据近代刑法理论,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

故意、过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都作了规定,另外还明确了既遂与未遂、累犯与俱发等

概念;确认了近代刑罚制度,将刑罚划分为主刑与从刑,同时还确立了假释和缓刑制度。明

定刑事责任年龄为12岁。规定了诉讼时效和执行时效。删除"十恶"名目,增设有关国交、选举、交通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罪名。

20.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6个)

21.简述李悝的《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法经》是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

(1)《法经》的内容。在篇目结构上,《法经》共有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

三为《囚法》(或作《网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囚法》,是关于囚禁

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囚法》、《捕法》两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

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

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2)《法经》规定了主要罪名、各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点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

家“轻罪重刑”的思想。

(3)《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

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

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

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

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

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

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22.简述宋代妇女的遗产继承权。

23.简述《大清新刑律》。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24.简述近代中国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领事裁判权、官审制度和会审公堂制度的内容)

主要有3个:

(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2)观审制度的确立:

(3)会审公堂制度的确立:

25.简述两汉的法律形式。

(1)律,国家制定的法典。

(2)令,皇帝于律外发布的诏令。

(3)比,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

(4)法律注释著作。

(5)《春秋》经。

26.简述曹魏《新律》的主要特点。

《魏律》亦称《新律》,是三国时期魏国明帝时采汉律而制成的法典,共18篇,早已失传。与汉律相比,《魏律》具有如下一些特点:(1)增加篇条,由汉律九篇增为十八篇,弥补了汉律的缺陷。(2)体例更加规范,将汉《九章律》中的《具律》改称《刑名》,位列第一篇,起提纲挈领的作用。(3)改革了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如取消宫刑,减轻了对某些罪的处罚,将刑制定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7种,为旧五刑向新五刑过渡创造了条件。(4)"八议"正式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27.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朝统治者经过长期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经验,制定了如下一些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以身高为确定责任年龄的标准。秦律规定男高六尺五寸、女高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负刑事责任。(2)故意犯罪从重,过失犯罪从轻。秦律称故意犯罪为"端",过失犯罪为"不端",处

刑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的原则。(3)共犯加重。秦似以五人以上犯罪为重大犯罪,由于社会危害性大,所以处刑从重。(4)数罪并发,合并论罪。秦朝统治者经过长期司法,总结出数罪并罚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古代数罪并罚理论的基础。(5)自首减刑。秦律称自首为"自出",自首者可以略为减刑。(6)诬告反坐。秦律称诬告为"诬人",规定诬告罪成立的条件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人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同时,秦律将控告别人犯罪而与事实不符但非出于故意者称为"告不审",处罚较轻。

28.何为眚、非眚、非终、维终?

西周在定罪量刑时对这些行为如何区别对待?

29.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的立法?举例之。

论述题

1. 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制定的一部极为完备的封建法典,从其指导思想和结构内容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贯彻“一准乎礼”的立法精神。唐代立法者根据“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指导思想,纳礼入律:①将违反礼教的“十恶”列在律首,予以严惩;②将“八议”、衿老恤幼的道德的规则、同居相为容隐、服制定罪等礼教内容法律化;③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进而把礼制法律化。

(2)法律规范极为完备周详。唐律是在总结以往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完成的,它在规范内容上,涵盖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管理、诉讼、审判、监狱管理诸方面,并且其罪名设置、量刑标准都较为成熟,符合高度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需要。

(3)刑罚比较宽缓。在制定唐律的过程中,删除了大量的死刑、流刑;在刑罚适用上尽量从轻,如对老幼废疾者多可以减免刑罚,甚至反逆大罪也区分情节并不一概处死。

(4)立法技术比较成熟。唐律以《名例律》为纲,其余十一篇为目,篇章结构井然有序,将各种危害封建统治的行为尽量纳入律条的惩治范围。其律条与疏议紧密结合,既增强了整部律典的实用性,又具有相当的理论抽象性。

2. “礼法之争”的主要观点及历史意义。

发生在1902年—1911年修订法律过程中的清末礼法之争,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就修律的主要指导思想进行的争论。它对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变和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双方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主要介绍了张之洞、劳乃宣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分析了他们对中国传统法律的态度、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对中国法制改革的主张,并对他们的法律思想略作比较。

礼法之争的意义:清末礼法之争的争论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通过双方的争论和相互妥协,使得新制定的法律更具有社会适应性;争论所反映的问题对我们的法制现代化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促进了西方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

(2) 礼法之争使新制定的法律更具社会适应性;

(3) 对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

(4)沈家本明确说明了“旧律之宜变通者”的五个方面: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

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

(5)立法宗旨是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理论;

(6)制定新刑律,要以国家主义取代家庭主义,用资产阶级的法理原则来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

3. 文帝、景帝时期刑罚改革的措施有哪些?并对其加以评价。(同题18)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4. 怎样看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价值?(同题14,略)

5.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刑无等级。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6.如何评价《大清新刑律》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刑法典的历史作用?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法律从传统走向近代的第一部刑法典。中国传统法律首重刑律,在刑事立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形成了系统的编纂体例和完备制度、原则。在这一背景下实现刑事立法方面的变革,实现刑事法律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型,在法律观念、法律原则和立法技术上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删改旧律,到编纂《大清新刑律》,再折返编定《大清现行刑律》,到最后颁布附加了《暂行章程》的《大清新刑律》,清末立法者在刑法变革上走了一条迂回、曲折、最终带有几分妥协的道路。

《大清新刑律》吸收西方近代刑法理论和原则,采纳西方国家先进的刑法制度,以更合理、更文明的方式,实现维护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社会公益及个人权益等刑法基本目的。体现了法律自身的进步。

但中国社会毕竟是一个有数千年传统的社会,清末制度上的变革,尚未涉及到社会深层。巨大的社会惯性和历史惰性仍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大清刑律》全面引进西方工业

社会发展起来的近代法律原则和制度,相对于中国社会来说,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在很大程度上脱离了中国社会的现实发展阶段,因而在短时间内难以为中国社会所广泛接受。

7.试论清朝以法律手段加强思想文化专制统治。

即运用“文字狱”手段惩罚“异端思想”。

明朝的灭亡、异族的统治,大大的刺激了中国的士人,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批评和反满的民族主义思潮在明末清初风起云涌,无论是启蒙思想还是反满思潮,都动摇了满清专制统治的基础。满清统治者为加强满族的君主专制统治,在思想文化领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一方面,清统治者尊崇孔孟之道,将程朱理学作为“正学”,把其它与儒家正统学说相背离的理论都作为“异端”。康熙皇帝选用理学名士为官,乾隆皇帝编修《四库全书》,将有利于加强专制统治的书籍尽行收录,把不利于统治的文化典籍大量销毁,在中国历史上是决不亚于秦始皇焚书坑儒的又一次文化专制行为。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字狱。清代的文字狱就是对知识分子著述立说中的文字进行附会苛责、演绎犯罪、任意罗致罪名,以此达到铲除异端,震慑知识界的目的。它的特点有三:①打击的对象都是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民族意识的知识分子。②文字狱在《大清律例》中并无正条,在定罪量刑时比附“谋反”、“谋大逆”罪条来处断。作为两罪的类推适用,不仅对犯罪人本人处刑畸重,且株连极广。③文字狱是因皇帝的猜忌之心而起,极易造成冤案。

8.试论国民党政府的刑法。(《中华民国刑法》《中华民国新刑法》)

9.如何评价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成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是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的《刑书》,也大都采用了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10.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与意义。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大纲》,是土地革命时期通行全国各苏区的宪法文件。其主要内容有:(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体(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制,确定以彻底实现反帝反封建的革命纲领作为工农民主政权的基本任务;

(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民主权利;(4)

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几不平等条约,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对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5)确认了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宪法大纲》的意义:

(1)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3)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果实,提出了斗争的方向。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但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4)它的颁行调动了苏区人民的积极性,为以后制定民主宪法提供了宝贵经验。

11.试述明代的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在明代进一步规范化,主要有以下几种会审制度:(1)三司会审。源自唐代的三司(刑部、大理寺、御史台)推事,明称三司会审,即遇到疑难要案由皇帝诏令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都察院长官)组成联合法庭共同审理的制度。(2)九卿圆审,亦称"九卿会审",即由9个部门的长官参加的会审制度。各部长官为: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使,吏、户、礼、工、兵5部尚书,以及通政使司的长官通政使。凡是特别重大的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由九卿会审,审理的结果必须奏报皇帝裁决。(3)热审,即暑天来临前为疏通监狱而实行的审判制度。一般在农历小满之后十余天,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机构审理囚犯。始于1404年(成祖永乐二年)。明成祖鉴于夏天暑热,监狱中囚犯过多容易引发疾病,于是便命令有关部门处理在押囚犯,一般的笞罪立即予以释放,徒、流罪以下减等发落,不能裁决的一律保外听候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奏请皇帝定夺。以后,宣宗、孝宗还亲自在夏天暑热时审录过囚犯。(4)朝审,即每年霜降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审理死罪案件的制度。始于1459年(英宗天顺三年)。(5)大审,即由皇帝委派司礼太监一人会同三法司长官于大理寺审录囚犯的制度。始于英宗正统年间,1481年(宪宗成化十七年)称为定制。大审每5年进行一次。这是明朝独具的一种宦官干预司法、会审重囚的制度。(6)其他还有春审、寒审等。

明代的会审制度,对于清理积案、淹狱、慎审缓刑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也为明律披上了一层慎刑、悯囚的轻纱。

12.试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2)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国家制度,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3)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义务。《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享有的各项自由和权利。这些规定反映了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表现了资产阶级革命派标榜的民主精神。第四,确认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它以法律的形式破除了清王朝束缚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各种桎梏,破坏了封建国家所有制,客观上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临时约法》的特点:

《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就是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力量对比关系,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在即将交权让位之际企图利用《临时约法》限制及制约袁世凯、保卫民国的苦心和努力。主要表现在:第一,改总统制为责任

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政治权力。第二,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第三,《临时约法》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防止袁世凯擅自修改、变更约法。

13.怎样看待《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价值?

《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

第一,《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宪法文件,它规定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们临时约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是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成就,也是中国宪法史上的一件大事。

第二,《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14.汉代为限制地方割据势力而制定了哪些法规和哪些罪名?

汉前期,诸侯藩国势力强盛,割据一方,对中央政权构成重大威胁。因此,汉朝廷颁布了削藩律令:

(1)酌金律。天子酌祭宗庙时,诸侯列国陪祭所献贡金的成色和数量不合规定,要受到削爵等处罚。(2)推恩令,要求诸侯应将皇恩推及宗亲,将封土分予子弟,以达到削弱诸侯实力的目的。(3)左官律。汉代尚右,将仕于诸侯藩国的官吏贬称为“左官”,给予种种歧视和压抑。从而限制了富有才干之人充任藩国官吏,削弱了诸侯的政治势力。

(4)阿党附益法。阿党,指中央派驻藩国的官吏与诸侯结党;附益,指朝廷官员外附

诸侯。严惩阿党、附益的官员。以巩固中央集权。

15.试述清末预备立宪的原则及主要活动。

原则:

主要活动:

1900年以后清王朝实行“新政”

1905年“仿行宪政”,派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设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1906年9月发布“预备立宪谕”并进行官制改革,

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909年各省设立谘议局,

1910年成立资政院,

1911年11-月匆匆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但也未挽回颓局,“预备立宪”即告破产“预

备立宪”活动中,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及《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颁布最为重要。

17.试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案详见题12+13)

18.试论述西汉时期文帝、景帝时期的形制改革。

汉文帝所进行的刑罚改革主要是用徒刑、笞刑和死刑取代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肉刑。具体是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徒刑根据轻重差等规定了相应的刑期;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入于死刑。汉文帝虽然以徒刑和笞刑取代了一些肉刑,但是取代肉刑的笞杖数太高,实际执行中常杖人致死。所以此次改革并不彻底。

汉景帝在位时,又两次下诏改革刑制。将原来劓刑笞三百之数最终减少到笞一百,斩左趾笞五百之数减少到笞二百;并颁布垂令,明确规定执行笞刑笞杖的规格、行刑的方法、捶击受刑人的部位,减轻了笞刑的实际残酷程度。

西汉文帝、景帝的刑罚改革虽然没有完全彻底地废除肉刑,残酷的肉刑斩右趾又恢复施行,对宫刑也没有采取改革措施;但是通过此次刑罚改革,肉刑已经不再是刑罚体系中的主要刑种,而徒刑和笞刑成为主要刑种,使得奴隶制五刑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变,为隋唐以后中国封建五刑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整理

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奴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2、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官刑: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处理。 4、九刑: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6、天罚与神判:在商代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商代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而形成。 7、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8、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身份行事,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同时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核心。核心是孝。 9、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有明确的等级秩序。核心是忠。 10、嘉石之制: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中国劳役刑的开端。 11、赎刑: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保障少数贵族和官僚特权。 12、流刑: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 13、西周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与严、轻与重。 1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 15、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而且减免刑罚 16、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17、官当是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挡刑罪。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18、服制定罪:晋律首创,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19、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 20、“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21、共犯原则: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家人共犯,官长即父母,有制止属下犯罪的义务,如不履行,即义主犯加以处罚。 22、“化外人”即“蕃夷之国”的人,指外国人。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朝的法律。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巧妙结合。 23、保辜: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 24、义绝: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杀伤他方亲属的行为。 25、录囚制度:皇帝和各级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巡视监狱,对在押犯的情况进行审录,以防止冤狱和淹狱,监督监狱管理的执行司法制度。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 第一、二章 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p17) (一)战争与法律 (二)祭祀与法律 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 1、大辟:死刑 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 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 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 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 6、刖:砍掉罪犯足 第三章 一、西周的《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意: 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 二、明德慎罚的思想 “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 (一)质剂:买卖契约 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 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 (二)傅别:借贷契约 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 四、七出与三不去 (一)七出 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 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 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

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 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 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 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 (二)三不去 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 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 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 五、五听 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五听指五种观察方法。 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言词是否矛盾 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脸色是否异常 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呼吸是否急促 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注意力是否集中 五曰目听(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眼神是否游离 六、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做了区分,刑事诉讼称狱,民事诉讼称讼 第四章 一、最早公布成文法的国家 1、郑国是最早公布成文法的诸侯国,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率先以“刑鼎”形式公布成文法。 2、公元前513年,在执政赵鞅、荀寅的主持下,晋国把范宣子制定的刑书铸在鼎上,以刑鼎形式加以公布。 3、公元前501年,郑国大夫邓析自己制作了一部“刑书”,把其内容书写在竹简上,被称为“竹刑” 二、《法经》:中国第一部内容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法典 (一)产生背景 李悝变革,制定法经巩固改革成果 1、政治:“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的规定,废除世卿世禄制,不再以身份来获赏、禄 2、经济:实行“尽地力之教”,充分调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使封建式的小农经济得到巩固发展 3、军事:严格对官兵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还要给予优待 (二)体例内容 1、《法经》由六篇构成,依次为《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2、第一部分是专门打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盗法》、《贼法》、《囚法》(网法)、《捕法》《盗法》:打击侵犯财产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贼法》:打击侵犯人身权犯罪的法律规定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资料 一、周礼 1,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年,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定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所制之礼统称周礼。 2,周礼的“五礼”分类法:吉凶军宾嘉。 吉礼——关于祭祀、敬事鬼神的礼仪制度; 凶礼——丧亡殡葬; 军礼——行军动众; 宾礼——朝聘盟会; 嘉礼——婚冠饮宴; 3,实质:“别”——等级秩序,即“亲亲”、“尊尊”。 4,作用:“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等贵贱”、“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二、西周婚姻制度 1,婚姻形式: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只有平民。 2,婚姻条件: 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 “五不娶”(逆家子,乱家子,世有刑人,世有恶疾,丧妇长子不取) 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核心是纳采和纳币。这是中国古代实行包办、买卖婚姻的具体表现。 三、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种主要形式。 共性:1,本质相同——都是维护国家政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二者相辅相成; 2,出礼入刑——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3,相互作用——礼的约束力靠刑的强制力来保证,刑的制定以礼的精神作指导; 区别:1,作用不同——礼以劝善,是积极的规矩,刑以惩恶,是消极的制裁; 2,适用的对象各有侧重——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反映了其适用的等级性。 四、西周诉讼审判制度之“五声听狱讼” 西周创立的一种审判方法,又称五听。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要求法官从言辞、神情、呼吸、听觉、眼神几个方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以确定其口供的真实性。这种察言观色的审判方法,是心理学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早的运用,相对神明裁判是一大进步。 五、战国时期法制变革之魏国李悝——《法经》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期末考试重点整理Establish standards and manage them well. January 26, 2023

外国法制史 巴比伦法 楔形文字法:公元前3000年到公元前6世纪适用于幼发拉底河与底格里斯河流域及毗邻地区的奴隶制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又称“两河流域法”;一些西方学者把受汉穆拉比法典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归属为一个法系,称为楔形文字法系,或者叫做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名词解释 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是乌尔纳姆法典;——选择 汉穆拉比法典:前18世纪上半叶由古巴比伦第六王汉穆拉比颁布,两河流域法典中最着名的一部,世界上第一部保存较完整的法典;选择 汉穆拉比法典中的社会阶层:自由民阿维鲁,享有完整权利的自由民;穆什钦努,不享有充分权利、失去公社社员身份的自由民,主要是佃农、王室附庸者和奴隶;——选择 印度法 种姓制度是古印度社会以种族和职业为基础的一种独特而森严的社会等级制度;公元前11世纪左右,种姓制度基本形成;整个社会分为四大种姓和种姓外的贱民;四大种姓是僧侣贵族婆罗门、军事贵族刹帝利、平民吠舍和奴隶首陀罗;——名词解释、选择阇提:公元4世纪的笈多王朝时期,手工业部门猛增,自由民增多而奴隶减少,形成固定和排他性的职业团体,即阇提;——名词解释 对吠陀的注释,即梵书、森林书、奥义书;奥义书涉及宗教伦理道德,具有高度哲理性,囊括了婆罗门教法的核心内容,如梵天是世界最高主宰、轮回转世、“造业”等;——选择 所闻经、家范经、法经;所闻经是关于祭祀仪礼的规定,家范经相当于教徒的家庭法规,法经相当于民事、刑 事法规;选择 律藏、经藏、论藏;律藏记载了释迦 牟尼订立的寺院规条; 印度教法一般禁止不同种姓间通婚, 尤其禁止逆婚——高种姓女子下嫁低种姓男子,逆婚生产的孩子属四个种 姓之外的贱民;高种姓男子娶低种姓 女子则为顺婚;——选择 希腊法 雅典政制发展——选择 一前621年,徳拉古Draco立法 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 2、将贵族选拔官吏改为公民抽签选举 3、成立公民 选举产生的401人议事会; 二前594年梭伦Solon立法 1、颁布“解负令” 2、以财产权代替世袭特权,并对应相应公职 3、提高民众大会Assembly的地位 4、创设400人议事会并首创民众审判制dikastes,作为法庭的民众大会分支 5、废除德 拉古的严刑峻法,开创了“法律统治 时代” 三前509年克里斯提尼Cleisthenes 改革 1、根据地域原则重新划分居民,分为十个选区德莫 2、创设了500人议事 会3、确立“陶片放逐法” 四前443-429年伯里克利Pericles 改革 1、官职向所有等级的公民开放 2、公民大会成为城邦最高权力机关 3、增 加民众法院的民主性——未经判决不得处死4、实行官职津贴制 雅典宪制的民主性及其局限性——论述 民主性: 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民 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 广泛职权;国家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集体职务较多,重大事项集体决策; 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 局限性: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 3.摩奴法典 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 4.种姓制度 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 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 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 6.市民法 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 二、问答题 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 (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 (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 (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 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 (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 三、关于中华法系 【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 (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 (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 (四)鲜明的专制特性? (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 (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 (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司考考点: 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 ·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 ·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原始人的法 ·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 (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 (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 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

法制史复习整理

法制史复习整理 一:名词解释 1.赎刑(西周):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行的一种罚刑制度。 2.(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主要的刑法体系。除大辟为死刑,其余 四种皆为肉刑,并对人体造成的损害是不可复原的 3.(周)五听: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审讯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 法。分别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七出(离婚):丈夫或夫家可以休弃妻子的七种情形,分别为:不顺父母,去;无子, 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5.(六礼)结婚: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取仪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 请期、亲迎。 6.法经:李悝编撰。共六篇(盗贼网捕杂具),大体内容可分为四部分。它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7.上请:即有罪先请,汉代刑罚的适用原则之一,是贵族特权。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 及子孙犯罪后不交一般司法机关处理,而应先奏皇帝裁决的制度。 8.三纲五常: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仁、义、礼、智、信。 9.名例律:由战国时期李悝编撰《法经》中的《具法》演化来的。,秦国商鞅变法中,商 鞅改法为律,成为《具律》。国在汉律的基础上制定、也叫《曹魏律》)、,将《具律》改成"刑名",置于律首。《晋律》在刑名之后加上"法例"一篇。《北齐律》而把"刑名"和"法例" 合成"名例"一篇,名例律 10.翻异别勘: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起源于五代,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活行刑 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推”两种形式。11.鞫谳分司:宋朝审判特色。审与判二者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 司法审判公平,但是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审判方式,也不符合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12.刺配:宋代开始使用,在犯人脸部刺字并发配边远地方。将杖刑、刺面、配役三刑同时 施加于一人。 二:简答题 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1)“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 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2)“德”的要求,注意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指导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3)“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西周婚姻制度:(一)婚姻缔结的原则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2.同姓不婚:按照 周礼的规定,“娶妻不娶同姓”。(这不仅有利于后代的繁衍,有利于古代人口质量的提高,还有利于达到“附远厚别”的政治目的,即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性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并严格别于同宗,以防紊乱伦常。)(二)婚姻关系的缔结程序:六礼:中国古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复习题 1.名词解释 禹刑:夏代法律被后世典籍统称为禹刑。 汤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 狭义是指商朝的刑罚手段。 九刑: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分为九篇。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拟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九章律:又称?汉律九章?,是汉高祖建立汉朝之后公布的法典,由当时的相国萧何为适应新形势依照秦法编纂的,?九章律?分九篇,分别是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前六篇大体与秦律一样,源于李悝的?法经?,后三篇新增关于户口、赋役、兴造、畜产、仓库等项的规定。 曹魏?新律?:新律指我国历史上曹魏政权的法律。魏明帝时,鉴于汉朝律令繁杂,在太和三年〔公元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也叫?曹魏?、?曹魏律?。三国时期,吴、蜀虽制定过一些科条,但没有编纂出系统的法典。曹魏的?新律?是三国时代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一部系统的法典。 晋律:晋律是晋武帝司马炎在泰始三年〔267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实施的,但在他的父亲司马昭辅佐魏政期间就开场了。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杜预等人参考汉律、魏律开场编纂,到司马炎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行于泰始年间,故又称?泰始律?。?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北齐律:北齐的主要法律。 开皇律:?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经历后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永徽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宋刑统:?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的法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 大明律:?大明律?是?大明律集解附例?的简称。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典。它草创于金戈铁马的战争时期,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年代。这部大法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点,是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下启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开展,为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立提供了一些珍贵的借鉴。 大清律例:是清朝的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编纂完成,1911年公布施行。?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XX为首,建都于XX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民国“六法全书〞: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汇编。目前学界有不同说法,主要观点有两种,民国初立法采用“民商分立〞原那么,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之说;1929年之后,立法采用“民商合一〞原那么,六法有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之说,后者为学界主流观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法制史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①②③④⑤⑥⑦ 周公制礼:指西周初年,面对频繁发生的内忧外患,周公主持进行了大量的立法活动,并通过“制礼作乐”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礼乐法度。 宗法制: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秋冬行刑:即在立秋后冬至前这段时间内执行死刑的制度。 准五服以治罪:指亲属间的犯罪,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丧服质地的粗细和服丧期间应遵循的规则不同、血缘关系亲疏不同来定罪量刑。 鞫j ū谳y àn 分司:是将审与判二者相分离,由不同官员分别执掌。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于秋季举行,故称。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商鞅变法:指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间,他先后两次实行以“废井田、开阡陌,实行郡县制, 奖励耕织和战斗,实行连坐之法”为主要内容的变法。 厂卫:厂,指东、西、内行厂。明成祖即为后依靠太监设立厂,由司礼监担任头目。卫,指锦衣卫,掌管侍卫,缉捕,刑狱等事。 《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中国晚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由明治天皇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日本宪法中限制君权的有关条款,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以光绪帝名义颁布。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民国初年第一届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宪法草案。1913年7月,由众参两院各选出30名议员,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进行宪法起草工作。故称为“天坛宪草”。 义绝:指夫妻对一方对子或对方亲属,或者双方亲属之间 发生侵害行为,则由法律强制离婚的制度。 《六法全书》:指南京国民政府采取的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 二、“法”“刑”“律”的含义 ✓“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 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 “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 发展的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 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 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 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 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 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 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 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立法活动 (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 誓:意味约束 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 命:指君主的命令 (二)禹刑、汤刑 ✓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 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有利于发展造就我国独立的法学理念及制度。 (五)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法制史 二.中国法制史的地位 (一)中国古代法律源远流长,至少具有三千多年的历史,号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二)中国古代法律特征鲜明,独立发展,是宝贵的文化传统。 (三)在历史上曾对于东亚地区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四.中国法制史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一)中国法制史是中华法系的发展史 (二)中华法系的概念,是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 (三)中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也 产生了重要影响。 五:中华法系的特点 (一)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 (二)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三)儒家学说的深刻影响 (四)引礼入法,法与道德相互支撑:出礼入刑,“治之经,礼与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 政教之用 (五)家族法的重要地位 (六)法、理、情三者的统一 (七)多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的融合 (八)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 六.与其他法系相对比,中华法系的突出特点 中华法系唯一本土的法系,具有孤立性和保守性 原因: 1)中国古代长期以农立国,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2)陆性的封闭环境,加之自然条件优越,可以自适自洽; 3)专制主义深入到思想文化领域, 七.中华法系的沿革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1:[论述题] 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 答:(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 (2)解释“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2:[论述题] 试述《法经》的内容。 参考答案:答: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3:[论述题] 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 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 (4)宽严适中 (5)同罪异罚 4:[判断题] 春秋时期孔子支持成文法的公布。 参考答案:错误 5:[判断题] 西周时期礼刑并用,以刑为主。 参考答案:错误 6:[判断题] 商朝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参考答案:正确 7:[判断题] 决事比是秦朝法律形式之一,主要是关于司法文书方面的规范。 参考答案:错误 8:[判断题]

夏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 参考答案:错误 9:[多选题] 周礼中婚姻制度的“三不去”是指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 B:与更三年丧,不去 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D:生子传宗接代,不去 参考答案:ABC 10:[多选题] 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还包括:()A:墨刑 B:劓刑 C:剕刑 D:宫刑 参考答案:ABCD 11:[多选题] 西周时期,三赦之法的对象是 A:幼弱 B:老旄 C:惷愚 D:贵族 参考答案:ABC 12:[多选题] 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有A:纳采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法制史】复习资料 1、神权法思想 它是流行于我国夏、商、西周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奴隶主阶级大力宣扬他们的统治权力是由上天(神)所赋予的。人们既要服从上天的意志,就要服从们们统治者的意志,始有违抗,他们就代表上天予以惩罚,“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这种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2、“天罚” 它是奴隶主阶级以神权法思想为指导的刑罚观。奴隶主阶级为了把对统冶者的刑罚镇压合法化,将他们施行刑罚说成是上帝的旨意,是秉承神的指令,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他们就要“致天之罚”。这样,他们就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其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进行欺骗。 3、氏族制度 它是以血缘关系结成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经济单位。初为母权制,在氏族内部,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公共事务由选出的氏族首领管理,重大问题由氏族成员会议决定。我国传说中的炎帝、黄帝时代大体相当这一时期。 在我国,大约从五千多年以前开始,黄河和长江流域的一些氏族,先后由母系氏族社会逐步过渡到父系氏族社会。这就是传说中的尧、舜时代。这一时期的生产水平有了很大提高,逐渐出现了剩余产品。两氏族首领乃利用职权侵占剩余产品,积聚财富,于是出现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隶主和奴隶两个对抗的阶级。夏禹就是拥有大量财富和奴隶的多族贵族,掌握了整个氏族和部落的统治权。他还把占有的部位当成私产传给自己的后代,于是,氏族、部落的管理机构逐渐变为国家的统冶机构,作为阶级统冶的工具——国家也就产生了。 4、种族奴隶制 由一个氏制的奴隶主贵族组成统治机构的制度。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夏朝是由夏族的姒姓奴隶主贵族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王朝。当时,所有的奴隶属于这个统治氏族所有,而被征服的氏族则整族地沦为统治氏族的奴隶。在种族奴隶制下,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氏族公社形式被完整地保存下来,血缘关系十分浓厚。这是我国奴隶制的一个重要特点。 5、卜筮 古时占卜,用龟甲称卜,用蓍草称筮,合称卜筮。《诗·卫风·氓》:“尔卜尔筮,体无咎言。”《韩非子·亡征》:“用时日,事鬼神,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商代占卜之风极盛,所有国家大事,举凡年成丰歉、战争胜负、下雨打雷、定罪量刑,等等,都要占卜。我国举世闻名的甲骨文对此有详细的记载。其实,占卜的实质不过是用上帝的意志来体现国王的意志,以便统治者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人民。正如《礼记·典礼》所说:“卜筮者,先圣王之所以使民信时日,敬鬼神,畏法令也。” 6、君权神授 亦称“王权神授”。宣称君主(国王)的权力为神授予的学说。中国历代君主自称“受命于天”,以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如《尚书·召诰》说:“有夏服(受的天命)天命”。殷商时代,君权神授思想广泛流行,《诗经·商颂·玄鸟》:“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商统治者企图说明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他们承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就是自然合理的了。西周统治者也认为,他们统治天下,最上天给予的权力,“昊天有成命,二后(指周文王、周武王)受之。”这说明周的代商而起,都是天命,谁也不得违抗。以后历代王朝大都宣扬这种君权神授说,以证明其权位的神圣性和统治的合法性。 7、五刑 中国古代的五种刑罚。商、周时期指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汉书·刑法志》说:“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髌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实际上刑条不一定有那么多。隋至清 代,五刑则指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8、《汤刑》 中国奴隶制国家商代法律的总称。相传商代初 期,法制较为简易。后来,国势渐衰,社会混 乱,才制定较多的法律和刑罚。《左传·昭公 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当系指此。 9、“以德配天”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 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 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 变的。天命属谁,要看谁有“德”,“皇天无 亲,唯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 他以此为周人的统治辩护。 (二)名词解释 1、宗法 所谓“宗法”即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调整家庭内 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 的行为规范。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 的传统习惯。它对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都有较 大影响。 2、周礼 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 统治,由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 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厘定 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 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说 的礼或周礼。 3、嫡长子继承制 我国古代一夫多妻社会里实行的一种继承制 度。旧称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子。 从商朝后期开始,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 正妻所生的长子为法定的王位继承人。西周一 开始就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并与宗法制相结合, 用以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此制后为封 建统治阶级所继承,甚至封建王侯和官僚的嗣 子荫袭,以至地主膏绅之家族权、财权的继承, 也采取这种制度。 4、分封制 我国古代国王或皇帝分封诸侯的制度。商周时 期,普遍推行这种制度。商代分封诸侯,有侯、 伯等称号。周灭商和东征胜利后,把周天子的 兄弟叔侄及一些立有战功的异姓贵族派往各地 担任诸侯,以世袭的形式统治一个地区。这种 “封建诸侯”的做法,是为了达到“以藩屏 周”的目的。诸侯在其封国内有世袭统治权, 对天子有服从命令、定期朝贡和提供军赋、力 役等义务。春秋以后历代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分 封,这种制度除起了维持中央统治的作用外, 也对边远地区的经济、文化产生过一定的积极 影响。 5、“明德慎罚” 西周初年,周公吸取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 “明德慎罚”思想。所谓“明德”,就是要加 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周公要求统治 者勤政修德,力戒荒淫;要惠民“裕民”,使 远近的人民都来归附。所谓“慎罚”,就是要 谨慎用刑。周公主张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刑 罪适中,反对乱杀无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 这是一种先进的理论,并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 产生过好的影响,对此后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 积极的作用。 6、世卿世禄制 它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西周时期,宗法制下 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说来始终是世袭 的。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大夫是世 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职官“卿”也成 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这种制度反 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后来它被 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级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 代替。 7、“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所谓 “礼不下庶人”,意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 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 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 谓“刑不上大夫”,意为:刑罚的锋芒是指向 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 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 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 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 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 当然,即使用刑,奴隶主贵族也常常享受各种 特殊照顾。 (三)名词解释 1、“国之四维” 春秋时齐国革新家管仲提出的维系国家的四大 绳索,即礼、义、廉、耻。他认为,其中一根 绳索断了,国家就要倾斜;二根断了,国家便 很危险;三根断了,国家便会大乱;四根断了, 国家就会灭亡。因此,只有加强礼、义、廉、 耻的教育,君主才能使政令通行无阻,国家才 能安定。管仲对传统的礼仍推崇备至,但其强 调的礼有了新的内容与含义。 2、“作谡 木 睢? 春秋时齐国改革家管仲提出以法理国、以法统 军、以法治民,并积极地建立各项制度以实现 这一政治主张。“作内政而寄军令”即其中之 一。即划分士、农、工、商居住范围,职业世 袭。对农实行“相地而衰征”的政策,打破井 田制的限制,让士“使就闲然”,全部变为统 治阶级的“常备军”。“作内政而寄军令”的 基本特片在于:将军事制度融会于行政制度之 中,以法律手段迫使民众就范。 3、“四民分居定业” 春秋时,旧的等级秩序被打破。齐国革新家管 仲为维护社会秩序,制定了“四民分民定业” 的制度,用法律手段维护等级秩序。“四民”, 即士、农、工、商。“分居”,即划定居住范 围,四民不得杂居和随意迁徙。“定业”,即 世袭其父祖的职业。“士之子恒为士”,“农 之子恒为农”,“工之子恒为工”,“商之子 恒为商”。农、工、商中的优秀者经“有司” 批准可上升为士。“四民分居定业”表现了管 仲对旧制度的改良主张,他既不满传统的等级 制度,认为民有“秀”者可擢为士,又不愿完 全打破旧的等级制。 4、“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在土地改革和赋 税改革的基础上,又进行了法律改革,将刑法 铸在金属器物上,公之于众,打破了西周秘密 法的传统,称之为“铸刑书”。“铸刑书”是 古代公布成文法的首创,它标志着奴隶社会罪 刑擅断的结束,也突破了西周“铸刑书”之举, 在当时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结果使公布 成文法思想成为主流,为战国时法家“法治” 思想的形成提供了依据。 5、“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春秋时,郑国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邓析,不仅 坚决反对西周传统制度,而且也反对对传统只 作改良不作彻底变革。他以“不法先王,不是 礼义”的态度,反对传统的礼治,认为“先王” 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他曾私编 竹刑,以反对传统的礼,并以循名责实的精神, 操两可之说,教人打官司,以致有人认为他“以 非为是,以是为非”。可见他不仅突破了传统 秘密法的束缚,也批判了改良家对传统法律的 维护。 6、《竹刑》 春秋时郑国大夫邓析私自编制的刑书,因刻于 竹简上,故称《竹刑》。《竹刑》是取析批判 传统、不满改良的产物,因而它更能适应新兴 地主阶级的要求。邓析被杀害后,《竹刑》却 仍然在郑国适用。可惜它后来佚失。 7、“与民分货” 这是管仲在农业方面的立法主张。他认为,国 家应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征收一定的赋 税和征发一定的徭役,从而使农业生产和农民 的切身利益直接联系起来,激发其生产积极性。 8、“相地而衰征” 这是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的租赋原则。“相”, 视、观察。“衰”,依照一定的标准递减。这 是说,区别土地的好坏,根据不同的等级定额 征税,使农夫在好地和坏地上收益大致差不多。 这是管仲对传统贡赋制度的改革。 9、宽猛相济 春秋时郑国执政子产的主张。他将礼与法、德 与刑结合起来,既强调道德教化和宽惠爱民,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