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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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公司财务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

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分类、开具、取得和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和车间。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增值税发票的定义

增值税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开具的发票,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专用发票。

第五条增值税发票的分类

增值税发票按开具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适用于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第六条增值税发票的填开

增值税发票的填开是指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取增值税发票以前,必须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

“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需注明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双方单位合同编号等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财务经理审批后交到财务部,财务人员将根据此表填开增值税发票。

第四章增值税发票的取得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发票上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实际交易必须相符;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收取发票一式两联,分别为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其各栏具体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开票日期"栏:

本栏填写开具专用发票的日期。

二、购货单位“名称”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

注:不得简写、漏写或写错别字。

三、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地址:

购货单位电话:

四、购货单位“纳税人登记号(税务登记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号,共15位:

购货单位税号:

五、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栏:

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购货单位开户行:

购货单位帐号:

六、“密码区域”栏

本栏为密码栏,密码要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七、“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不同的货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应在本栏内注明汇总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不填写“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但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销货清单。

销货清单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栏“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没有附销货清单或填写错误的情况,一概返回重开。

八、“规格型号”栏:

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九、“计量单位”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计量单位,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十、“数量”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数量。如汇总开票,则不填写。

十一、“单价”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

十二、“金额”栏:

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十三、“税率”栏:

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

十四、“税额”栏:

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税额”栏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

十五、“合计”栏:

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

十六、“价税合计”栏:

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金额。

十七、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等栏,必须清晰、完整。

十八、“备注”栏:

本栏填写一些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十九、“收款人”、“复核”、“开票人”栏:

以上几栏填写有关人员的姓名。

二十、“销货单位(开票单位)”栏:

本栏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销货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

第八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取得

“增值税普通发票”除“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可不填写外,其他填开要求和注意事项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求一致。

第五章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第九条填开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填写“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前,应向财务部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若购货单位对开具增值税发票有特殊要求的,各部门业务人员应在“增值税发票开票申请表”中说明情况。

第十条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要求:

一、各部门业务人员于每月27日之前将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到财务部,逾期财务部将不予以受理。

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如为增值税普通发票,需提供销售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其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收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财务部将予以拒收。

第十一条其他

一、各部门业务人员在取得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取得发票要求审查内容,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发票,业务经办人应予以拒收。若根据上述要求可以避免收取不合格发票的仍收取其发票,财务人员将不予以报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

二、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前,严格按照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办理,凡不符合开具要求的,财务人员不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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