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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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审批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核准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市场退出审批

五、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六、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七、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核准

八、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开立、关闭核准

九、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

十、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 核

十一、保险中介机构吸收外资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

十二、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关闭核准

十三、保险经营机构境外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十四、保险经营机构其他外汇账户

十五、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十六、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十七、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

十八、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额度及购付汇审批

备注:

1.保险业务岗工作人员负责保险业务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应按规定定期按业务分类汇总、整理和装订信息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2.保险业务岗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

3.保险外汇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4.外汇局应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延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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