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车标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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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EMS系统标定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EMS系统标定评价条件、验收项目、验收方法、验收标准和验收评价结果处理。本标准适用于除混合动力、纯电动的新能源汽车外其他装有发动机控制单元的所有福田汽车的标定数据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352.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14762 重型汽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GB 1828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HJ 437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车载诊断(OBD)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EMS

Engine Management System,发动机管理系统,或称发动机电控系统。

3.2 冷机起动

经过一定时间静置后,冷却液温度与环境温度、机油温度温差小于 2 ℃状态下的起动试验。

3.3 热机起动

经过一段时间油门操作或驾驶运转后,冷却液温度高于70 ℃或达到热平衡的状态下的起动试验。

3.4 起动时间

压燃式发动机和点燃式发动机的EMS对于起动时间分别规定如下:

——对于压燃式发动机:起动机接通后,发动机能自行运转期间,转速从0

到目标怠速的时间;——对于点燃式发动机:从蓄电池电压开始下降发动机转速达到500 rpm的时间。

3.5 怠速超调

怠速时发动机转速无规律的随机变化超过目标转速±30 rpm或具有发散性的偏离目标怠速。

3.6 怠速波动

怠速转速反复偏离目标转速。

3.7 车载诊断(OBD)系统

指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它必须具有识别可能存在故障的区域的功能,并以故障代码的方式将该信息储存在电控单元存储器内。

4 评价条件

4.1 试验道路

除另有规定外,各项试验应在清洁、干燥、平坦的,用沥青或混凝土铺装的直线道路上进行。道路长(2~3)km,纵向坡度在0.1%以内。

4.2 环境要求

4.2.1 试验时应是无雨无雾天气。

4.2.2 相对湿度小于95%。

4.2.3 气温在-30 ℃~45 ℃。

4.2.4 风速不大于3 m/s。

4.2.5 对于需在特殊环境条件下进行的试验,环境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

4.3 燃料、润滑油(脂)和制动液

试验汽车使用的燃料、润滑油(脂)和制动液的牌号和规格,应符合该车技术条件或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除可靠性行驶试验、耐久性道路试验及使用试验外,同一次试验的各项性能测定必须使用同—批燃料、润滑油(脂)和制动液。

5 试验车辆准备

5.1 接车检查

5.1.1 记录试验样车的型号、发动机号、底盘号、行驶里程等。

5.1.2 检查车辆装备完整性及装配调整情况。汽车必须是TTO阶段生产的产品,符合整车装调技术条件,各项技术参数满足相关技术文件规定,而且汽车各总成、

部件、附件及所属装置(包括随车工具与备胎)必须按规定装备齐全。

5.1.3 行驶检查,轮胎气压应符合该车技术条件规定,误差不超过±10%;汽车制动、操纵等各系统,整车姿态和四轮定位必须按该车技术条件规定调整到位,确保车辆安全。

5.1.4 每种车型(动力系统参数及其配置相同)试验汽车不少于2辆。

5.1.5 装载质量

5.1.5.1 无特殊规定时装载质量均为厂定整备质量或使试验车处于厂定整备质量状态。

5.1.5.2 装载质量应均匀分布,装载物应固定牢靠,试验过程中不得晃动和颠离;不应因潮湿、散失等条件变化而改变其质量。以保证装载质量的大小、分布不变。

5.2 车辆磨合

根据试验要求,对试验车辆进行磨合。除另有规定外,磨合规范按该车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3 OBD试验车辆准备

OBD系统验证试验应在完成V型耐久性试验的车辆上进行,如果没有进行V 型耐久性试验,可使用

经适当老化(相当于行使了80 000km)并具有代表性的汽车。

6 验收标准

6.1 对试验中出现的各种表现应详细记录,并且按附录A(规范性附录)规定的验收要求进行评价。

6.2 验收时的附件使用状态要注明。如空调的开、关,电负荷的有、无等。

6.3 验收要求按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规定。

7 验收项目

7.1 燃用汽油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包括两用燃料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

——排放性能验收(I型试验、VI型试验、双怠速试验);——整车标定验收;

——极限试验(包含高温、高原和高寒试验)验收;——OBD试验验收。

7.2 燃用LPG或NG(单一气体燃料)的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

——排放性能验收(I型试验、双怠速试验);——整车标定验收;

——极限试验(包含高温、高原和高寒试验)验收;——OBD试验验收(仅限轻型车)。

7.3 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最大总质量≤3.5 t轻型汽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

——排放性能验收(I型试验);——整车标定验收;

——极限试验(包含高温、高原和高寒试验)验收;——OBD试验验收(国IV阶段开始)。

7.4 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最大总质量>3.5 t中重型汽车必须进行下述试验:

——排放性能验收(ESC、ELR);——整车标定验收;

——极限试验(包含高温、高原和高寒试验)验收;——OBD试验验收(国IV阶段开始)。

7.5 主要验收项目描述

7.5.1 排放性能验收

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依照相应执行标准要求的试验方法及内容进行测试,排放需满足开发目标要求;没有工程目标的必须满足相应执行标准排放限值要求。

各车型按排放性能验收试验至少包含以下项目,见表1。

表1 车型按排放性能验收试验项目列表

7.5.2 整车标定验收

7.5.2.1 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

7.5.2.1.1 对于两用燃料车,必须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此项试验。

7.5.2.1.2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用该气体燃料进行此项试验。

7.5.2.2 试验项目及要求根据整车配置输入及整车部门提供的相关功能参数设定要求说明(如整车无相关输入,则视同采用EMS标定默认设置),需逐项确认空调、故障诊断、巡航、远程油门、车下停车起动等EMS功能开发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相关试验方法按第8章及附录A要求。

7.5.3 极限试验验收

7.5.3.1 所有汽车都必须进行此项试验。

7.5.3.1.1 对于两用燃料车,必须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此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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