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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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经典案例分析

[夏桀囚商汤]

夏朝末期,夏桀"不务德而武伤百姓",商族的首领汤等诸侯有背反夏朝之心,因此,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今河南禹县),后来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将汤释放。

[案例分析]夏朝刚刚从原始社会进化为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司法机关尚未建立,但已经存在监狱。夏朝的监狱称为圜土。因为夏桀将汤囚禁在夏台,夏台也是夏朝监狱名称。据说夏在都城阳翟"均台"这个地方设有监狱,所以"均台"也是夏朝监狱的名称。

[醢九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九侯有一个漂亮的女儿,"入之纣",但九侯的女儿不喜淫,纣王发怒,就把九侯的女儿杀了。九侯因此受牵连,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被剁成肉酱。

[脯鄂侯]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鄂侯因对九侯案不满而与纣王发生争辩,被纣王处以死刑,行刑后晒成肉干。

[囚周文王案]

此案发生在商朝末期。周文王(西伯昌)对九侯案、腭侯案的处理结果不满,崇侯虎知道后向纣王进谗言诬陷说:"西伯基善累德,诸侯皆向之,将不利于帝。"因此,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今河南汤阴县)。后来周文王之臣闳夭等人寻求美女、奇物、宝马进献给纣王,纣王赦免文王,将他释放。

[案例分析] 商朝的司法机关,史籍无明确记载。但根据史记和甲骨文记载,商朝已经有了监狱,叫做"圜土"。因商纣王将文王囚禁在羑里,商朝的监狱又叫做"羑里"。据说因为有些土牢是在地下挖窑穴,上面盖上棚,并开有牖,类似今天的天窗,所以用"牖里"来代称监狱。

[直躬父窃羊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国。据《论语》、《吕氏春秋》记载,楚国有个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别人的羊,他便亲自到官府告发。官府抓其父并要处以死刑,直躬请求代父受刑。他说:"父窃洋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不诛者乎?"楚王听后,下令免去直躬父死刑。孔子听说后,很不以为然,以为父子相隐才是正直的品德。

[案例分析]孔子提?quot;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原则,认为这是不言自明的道理。后世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皆以此为本。汉朝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将此原则改为"亲亲得相首匿",成为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即法律允许在一定亲属范围内,除谋反、大逆以外,均可互相首谋隐匿犯罪行为,而减免刑罚。

[楚庄王太子案]

此案发生于春秋时期楚庄王时(约公元前600年)。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楚王紧急召见太子,天正下着雨,王宫的院中有积水,于是太子驱车直达茅门。楚国法律规定:车不得至于茅门。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毁坏了太子的车马。后来楚王为太子网开一面,释放了太子,不追究其罪。另一说法,楚国太子入朝时,马蹄践踏了接屋檐滴水的器皿,茅门之法规定: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溅者,廷里斩其( zhou,车辕),戮其御。于是法官判太子有罪,依法砍断天子的车辕并杀死赶车人。

[案例分析]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就是楚庄王时作的茆门法。茆门法是用来保障国君安全的法律。从此案例中不难看出,法律在适用上遵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原则。

[孙膑刖足案]

此案发生于战国中期。据《史记》载,孙膑,齐人,是军事家孙武的后代。曾与魏将庞涓一起学兵法。庞涓自以为才能不及孙膑,便暗中让人召孙膑到魏国。"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足而黥之,欲隐勿见"。孙膑被断足后方察觉庞涓的阴谋,遂设计逃出魏国,后计杀庞涓。

[案例分析]刖刑同剕刑,是奴隶制五刑之一,断足的刑罚。后发展为膑刑,挖去膝盖骨。孙膑就是受了膑刑。

[邓析被杀案]

此案发生于公元前509年。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quot;事断于法"。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驷歂(CHUAN)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未决犯患麻风病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甲犯有应处完城旦的罪,案子尚未判决,发现甲患麻风病。法官判定可将其迁往麻风病隔离区隔离,或可在迁往后淹死,此后成为定例。

[案例分析]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定杀",就是对患麻风病的犯人投入水中将其淹死。

[诬陷他人案]

这是战国时秦国诬告从重处罚的典型案例。《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告他人;地方司法机关请示如何论处。中央司法机关批复,诬告者应耐为隶臣,并拘禁为城旦六年。

[案例分析]秦律将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的,叫做"诬告"。依律对诬告者处以相应的刑罚,?quot;诬告反坐"。

[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

责任。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quot;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的猜疑。郎中令赵高为了独揽大权,故意劝李斯、右丞相冯去疾、将军冯劫在二世与女眷宴饮作乐时进谏,批评朝政,请求皇帝减轻赋税徭役以缓和社会矛盾,激怒了胡亥,下令将他们逮捕入狱,由赵高审理。冯去疾、冯劫自杀,李斯在狱中多次上书辩解,均被扣留。赵高诬陷李斯、李由等和起义军互通书信,意图谋反,对李斯严刑拷打,逼迫他认罪,并将其宗族宾客尽数收捕。李斯呼冤后屡遭毒打。后来二世使人验狱时,李斯再不敢申诉,承认了谋反的罪名。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

[案例分析]具五刑是秦律中规定的死刑适用方法。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其法为:"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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