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模式及财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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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的财务核算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EMC)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新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图1: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其中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推荐合作模式,以充分调动业主的节能积极性。所谓“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工程的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担负,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在项目完成后,客户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公司分享由节能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图2:节能分享型收益分配

节能服务项目特点

(1) 节能效率高: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50%。

(2) 客户零投资: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不需要客户投资。

(3) 投资回收短:项目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短,从已经实施的项目来看回收期平均为1-3年。(一般项目毛利50%以上)

(4) 节能更专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要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包括用能状况诊断、技术与可行性分析、能耗基准确定、节能措施、量化的节能目标、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测量和验证方案等。

重点需要与业主通过合同方式书面确定下来以下几项:

(1)能耗基准

需要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根据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确定能耗基准。能耗基准确定、测量和验证等工作可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

(2)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这是节能服务公司获得收入的前提。

(3)合作方运营效率规定

合作方能否正常经营和持续经营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生产运行效益,进而影响公司利润。

三、政府补助与税收减免情况

(1)企业增值税、营业税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15 号】第三条规定,对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 100%利用上述资源,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00% 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规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收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及《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优惠政策XX享受所得税优惠如下:

同时在6年期满后公司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去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政府补助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0年6月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支持条件:(1)独立法人,以节能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发改委、财政部备案;

(2)注册资本500万以上,较强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和管理人员,具备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能力;

支持方式:财政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服务产业相关支出。

奖励标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补贴计算按照节能量发热量折算成所需燃烧标准煤炭的吨位数。(4)节能量与税收减免申报流程:

第一步:注册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节能服务,注册资金500万元;

第二步:根据国家发改委的通知申请获得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备案资格;

第三步: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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