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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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李爱群童玉海发布时间:2007-04-19 15:26:09

自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后,各地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呈明显的上升态势,但由于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和不统一,导致审判实践中观念认识上的差异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相同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审理有时会出现较大差别。

医患纠纷是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影响社会关系的稳定。如何更好地规范医疗行为,调整医患关系,既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审判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对东营市2001年以来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对当前医疗纠纷的特点、形成原因、解决的方法、当前审理医疗纠纷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期能为审判实践提供些许帮助,更好地提高该类案件的审理质量。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医疗纠纷案件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保健已经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人们对生命权、健康权的认识逐步加强,医疗方面的纠纷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上升趋势,医疗纠纷的索赔额的标的已经突破上千万元,实际获赔额高达几百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医疗纠纷的广泛关注,成为当前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判,不仅依法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该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及的社会利益面广,以及其独特的特点和发展动态,对人民法院的工作和整个社会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加强该类案件的深入研究,已经成为当前司法界和法律界的迫切任务。

(二)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2005年我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148件,而2001年全年仅受理该类案件14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国务院也于同年公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

年全市法院受理医疗纠纷案件迅速上升到25件,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在2003年与2004年又平稳增长,分别为31件、37件。从统计的案件数量情况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证据规定》与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行对该类案件数量的较快增长起到了很大的影响。

2、医疗纠纷案件的表现形式多样,类型复杂

当前医疗纠纷案件,基本上涉及到医疗行为的各个阶段,在护理、诊疗、手术、康复的各个环节均出现了原因各异的纠纷。从统计数据看,在2001至2005年我市法院所审结的件判决结案的148件医疗纠纷案中,患者认为医方误诊误治的纠纷有33起;认为手术不当或手术错误的有58件;患者认为医方护理不当的纠纷有25起;认为医方医疗器械或药物检查不当的有12件;治疗过程中输血或使用血液制品感染病毒引发的纠纷有6件;因其它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有14件。

3、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较大

由于医患双方地位的特殊性、医疗服务行业的专业技术性、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原因,这无疑加大了该类纠纷的处难度。从统计资料看,在所审结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判决占60%,且在判决的案件中又有90%的案件提起了上诉。而同期一般民事案件判决仅占30%左右。医疗纠纷案件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判决所占的比例大,调解的数量很小。这说明此类案件处理比一般民事案件的难度要大。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方因涉及到对医生的责任追究和对医院的年度考核,医疗机构不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在鉴定结论作出前不愿让步;患方认为自己遭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情绪激动,更是寸步不让,双方矛盾点突出,不易调解。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而以上问题的认定涉及专门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同时,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对证据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难度很大。

4、医疗纠纷案件的矛盾激化的可能性较大

在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往往因事件的发生而造成残疾乃至死亡,这无疑给患者亲属造成了痛苦,加之患者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怨恨和不理解,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常尖锐,如果该矛盾得不到及时处理,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如我市某医院,仅2005年就出现了6起患者家属到医院闹事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5、医疗纠纷案件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

医疗纠纷案件区别于其他案件的一个特点就是审理难度大,而执行容易。如前所述,医疗纠纷案件以判决为主,判决后相应的就出现了执行问题,一般民事案件都存在执行难问题。但与审判阶段相比,此类案件的执行却很容易。几乎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都得到了执行,而且基本上是自动履行、完全履行。据统计,在生效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没有尚未执行的案件。这种审判难执行易的反差说明了两点:一是因为被执行人是医院,通常具备执行能力,如果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二是医疗纠纷的原告很多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情绪激动,“闹医院”的大有人在,医院也愿意通过自动履行,尽快结束与患者旷日持久的官司。

二、医疗纠纷的形成原因

从统计资料看,医疗纠纷的发生原因均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之中,并与疾病的诊疗活动有直接关联。

(一)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在诊疗过程中出现误疹误治

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下,一些医疗单位只注重追求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医务人员医德医风的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以致引起医疗纠纷。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医疗事故被划分为医疗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其中责任事故是由于医护人员缺乏职业的责任心,因过失造成的过错事故。例如,有的医务人员因责任心不强,在手术中将异物滞留在患者体内,以致造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单位的医疗技术不过关,器械设备配置亦达不到正常的诊治标准配备要求

医院是一个极具风险的行业,由于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设施不能满足诊疗的需要,有时亦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有些医护人员缺乏正常的作为一名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的医疗水平和经验,茬诊治过程中,患者不能得到正常的诊断治疗,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例如,一孕妇在某医院分娩,因医院在生产时采用吸胎助产而使新生儿患有缺氧缺血性脑病,患者一方认为这一切都是医院的手术失误造成的,故拒绝将孩子接回家,由此引发纠纷。又如,某乡镇卫生院在处置一大出血病人时,因使用日常所用的钉子嵌入病人体内止血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患者不遵从医嘱,不积极正当配合,导致出现了不良后果而产生纠纷

在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的基础上,有的患者不按照医生要求,擅自行为,形成不良后果,又以医院有责任为由产生纠纷。例如,某法院曾处理过一起因固骨钢板断裂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医疗机构诊治方案正确,所使用钢板亦为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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