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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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下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问:某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款的当天或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即上述工程的设备对应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也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上对收入的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权利义务实现的当期确认收入。对上述工程业务,乙方在初验合格日与终验合格日,才能确知是否能如期收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日期也是初验与终验的当天,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因此,问题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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