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条文说明2015.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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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标准名录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2《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4848-93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413-2007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7-2011

6《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2012

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10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14

9《农村防火规范》 GB 50039-2010

10《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445-2008

11《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CJJ57-2012

12《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574-2010

1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CJJ/T 163-2011

14《农村给水设计规范》CECS82:96

15《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6《城市公共厕所规划设计标准》CJJ14-2005

17《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 50513-2009

18《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G D30-2004

19《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建村[2014]98号

20《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T 50824-2013 21《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CJJ 124-2008 22《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规范》 HJ/T 81-2001

23《禽畜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497-2009 2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613-2009

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

技术导则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导则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导则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须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导则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为理解和把握导则参考。

目录

1总则 (36)

2术语 (40)

3村庄整治规划编制 (41)

3.1一般规定 (41)

3.2整治规范编制 (41)

3.3整治规划内容 (44)

3.4成果要求 (45)

4建筑整治 (46)

4.1一般规定 (46)

4.2现状建筑整治 (46)

4.3新、改建建筑设计指引 (48)

4.4建筑整治技术措施 (49)

5环境卫生整治 (53)

5.1一般规定 (53)

5.2垃圾收集与处理 (53)

5.3粪便无害化处理 (60)

5.4公共场所与生产场所环境卫生 (64)

6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整治 (67)

6.1一般规定 (67)

6.2安全防灾整治 (67)

6.3公共服务设施整治 (72)

6.4生活给水设施整治 (76)

6.5排水设施整治 (79)

6.6道路交通及安全设施整治 (87)

6.7电力电信设施整治 (91)

6.8生活用能整治 (93)

7村庄风貌整治 (95)

7.1一般规定 (95)

7.2公共环境整治 (95)

7.3庭院环境整治 (107)

7.4绿化整治 (107)

8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 (116)

8.1一般规定 (116)

8.2保护措施 (117)

1总则

1.0.1提出编制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的宗旨

建设部于2013年出台《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编制办法明确了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编制成果。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月发布《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对农村推进基础设施和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改善人居环境提出指导意见,规范村庄的整治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2月发布了《湖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意见》,对乡村整治、建设美丽乡村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任务。

全省各地农村实情不同,村庄整治应因地制宜。为提高长沙市村庄整治的质量和水平,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建设美丽宜居乡村,规范村庄整治规划的内容、深度和技术要求,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于2014年年初提出了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研究构想,组织相关单位调研,现场踏勘确定研究村庄和内容,并于2014年6月开始组织开展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在湖南省《湖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意见》、长沙市规划局《关于开展长沙市村庄整治规划技术导则研究的请示》》的指导下,制定本导则。

1.0.2确定本导则的适用区域

本导则适用区域主要是针对长沙市域内各县、区内的现有村庄。已经进入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用地范围的村庄应按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政府主导,就是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总体部署、整合资金、制定规划、示范推广等方面,而不是大包大揽。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管理优势和政策导向作用,依托各级、各部门政府现有的长期有效管理框架,作为各个部门主导、协调各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工作方式,切实履行农村公用事物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力推动村庄整治。

农民主体,就是要体现“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充分发挥各村民组织作用,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村务公开,以使村民全过程参与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干部服务,就是切实转变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职能,同时下派村庄整治的专项工作队,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基层服务指导,最大限度的调动和发挥领导干部的服务意识,逐步转变干部的工作作风,发挥各级干部的引导、组织和带头作用。

社会参与,就是要引导激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社会各界资助建设,探索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规划建设、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形成一个围绕村庄整治改造而形成的新型产业链条,同时也激起全社会支持、关爱、服务村庄整治工作的浓厚氛围,使得村庄整治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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