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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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三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又称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这种做法的优点:由于法定资本制要求公司设立时,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人,因此可以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以及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和交易安全。但是不利的地方在于:1.因为该原则要求公司在设立是募足全部资本,势必给公司设立造成困难,从而降低设立效率,阻碍公司制度的发展。2.在公司成立初期,往往营业规模较小,需要投入营运的资本量有限,故可能导致筹集的资本的闲置和浪费。

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是公司对外交往的一般担保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公司拥有足够的现实财产,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带来的交易风险。

1.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退股,不复抽回其出资,我国公司法第34条、35条、143条有规定。

2.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值。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总和就是公司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一般各国公司法都禁止公司折价发行股份。我国公司法有这方面规定。

3.公司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可视为资本储备,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或增加公司资本。

4.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须先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前,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而且,公司在虽无亏损却无利润的情况下,也不得分配股息和红利,日本商法第290条规定,当公司违法分配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让其返还。

5.公司原则上不得收购自己的股份或将其收为质物,我国公司法第149条作了规定。

6.债务不得抵销,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与股东在法律关系上是两个独立的主体。因此,公司的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公司股东个人债权,主张与其所欠公司的债务相抵销,即使是无限公司的债务人,亦受这一规则的限制。

7.股东和发起人的连带认缴出资责任,当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缴足出资,致使公司实收资本低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和应收股本时,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负连带认缴责任,而且当实物,无形财产估价过高时,股东或发起人也应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只具有相对意义,并非指资本绝对不能改变,而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变更。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公司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如经营规模的扩大或缩小,股东人数的增加或减少。在公司法上,资本不变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司增减资本所应具备的条件和应遵循的严格法律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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