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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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的通知

【标 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工作要求

【颁布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文 号】津财会(2016)83号

【发文日期】2016-09-01

【实施时间】2016-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各区财政局: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 根据、

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

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3]6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及条件

(一)持有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持证人员应完成历年继续教育。

二、换证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2016年10月10日开始,到2019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原则

按照属地原则换证。持证人员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现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或现户口所在地)的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申请换证。

四、换证程序及资料

(一)换证程序。

1.网上申请:持证人员登录“天津会计”网站首页面“换发新版证

书”模块提交换证申请、打印申请表。如未在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做过从业资格信息采集的持证人员,先进行信息采集,填写信息采集表提交后再填写换证申请。

2.现场办理:持证人员按规定时间到所属的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办事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二)提交资料。

1.《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原件回收,按规定统一销毁)。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若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如同时进行信息采集的,还需提交《天津市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一份,并出示采集表中所涉及的证书、证件和提供复印件一份。

5.申请信息采集时需上传本人近期电子免冠证件照,相片像素为114×156(支

持JPG、JPEG格式,大小不超过30K),相片底色无规定;不得上传自拍的生活照。

五、换证工作要求

(一)各区会计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加强窗口硬件和人员配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应加强对本次换证工作的宣传,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工作的起止时间和要求,并按规定时间完成换证工作。

六、相关说明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

(一)根据第六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的规定,会计人员应在换证前完成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会计人员可登录“天津会计”,在“信息查询”栏目查询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及参加学习)。

(二)换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对于因遗失补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按遗失补办的程序办理,应当按规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再申请补办证书。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有效期制度,换发的新版证书有效期为6年,持证人员应在证书到期日前办理延长有效期事宜。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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