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德政治制度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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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德政治制度之比较

【内容摘要】:在当今国际社会,法国形成比较成熟的半总统共和制的政治体制,而德国则形成了比较典型的议会共和制的政治制度。通过对《比较政治制度》的学习,我们要吸收和借鉴两国政治制度中的精华部分,就必须首先对两国的政治制度有明确、清晰的比较和把握。本文拟从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宪法、国家元首、政党、选举、议会制度这五个方面进行比较,以此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从而加快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和促进其进一步的发展。

【关键词】:法德、政治制度、比较

【Content summary】:In today's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France more mature form of

semi-presidential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Republic, and Germany formed a relatively typical of parliamentary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Republic.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omparative political systems, we need to absorb and learn from the best part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s of the two countries, it is necessary first of all to the political systems of the two countries have explicit, clear and hold.This article from the political system – the important part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head of State, Parliament, political parties, election systems compare the five regard, to the reform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in China to provide valuable experience, so as to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political reform and to promote its further development.

【The keyword】:France and Germany、Political system、Comparison

【前言】:从理论的视角分析,政治制度是规范人类政治生活的规则体系,主要涉及政治权力如何分配以及社会秩序如何维护等问题,一般是指与本国的社会性质相适应的国家权利机构和基本制度。政治制度的确立,为人类社会维护政治生活秩序、保障政治权利和政治利益的分配、推进政治制度发展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政治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一样,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带有时间与空间的烙印。”1958年,戴高乐制定一部宪法,把“议会至上”的议会共和制改变为“总统至上”的半总统共和制;1948年,德国在《魏玛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基本法》,其中规定了德国实行议会共和制,在第二年起开始实行议会共和制。虽然两国在政治制度方面都实行资产阶级代议制,都遵循“三权分立”的原则,国家元首有权任免官员、解散议会等,但是在具体政治制度层面上两国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将从宪法、国家元首、选举、政党、议会制度这五个方面来探讨法德两国的政治制度。

【正文】一、法德宪法之比较

——法国的以总统权力为中心的宪法和德国的《基本法》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制定的《法兰西第五帝和国宪法》,该宪法极大地削弱了议会权力,加强了行政权力,国家权力中心从国民议会转移到总统手里。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宪法规定的政府体制实行分权原则,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的议会是立法机关,总理领导的政府是行政机关;最高法院是司法机关。在以上三权之外,还设立了宪法监督机关——宪法委员会,以及咨询机关——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第二,宪法规定,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既是国家“统一”的保证人,又是“分歧”的仲裁人。总统任命总理,并且主持内阁会议;总理必须执行总统的政策,并向议会负责。总统可以解散国民议会,而议会对总统除叛国罪由两院组成特别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判之外,对其他任何罪不可能进行弹劾,因为法国宪法根本就没有弹劾总统的规定。总统还负责保证司法的独立,并担任最高司法会议主席。

在今日法国,所谓的“三权分立”,实质上只是围绕着总统的权力,并受其控制和支配的三个职能部门的分工。同时,法国“三权分立”中的司法并没有制约行政的司法职能,相

反,司法却受制于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副主席的最高司法委员会的行政职能。

1949年5月23日颁布和生效的德国《基本法》,并不是最终的宪法,而只是一种暂时措施,它对德国人民的要求始终是“在自由的自决中,完成德国的统一和自由“。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关于基本权利的条文以及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尊严的职责,这一保证由自由发展个性的权利这一条文加以充实,它给予公民以广泛的保护使之不受国家违法的侵犯。第二,《基本法》对男女平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母亲有权要求社会的保护和照顾,并保证所有德国人都同样具有当任公职的权利,以及给予政治上受迫害的外国人在联邦地区要求庇护的权利等。第三,《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制度的5项原则:德国是共和制和民主制国家、联邦制国家、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国家。

德国的《基本法》与法国的宪法不同,它把政党列入宪法的内容,从形式上确认政党的简历是自由的,承认多党制的合法性;同时,它把政党及其活动完全纳入法制范围,规定政党”应相互协作以实现国民的政治意愿”,其内部组织必须与民主原则相符合,它们的经费来源必须公开报告。同时还规定对一切凡被认为危害现行制度和统治的政党都可依法加以取缔。

二、法德国家元首之比较

——法国总统与德国总统

在当代法国,宪法赋予总统以“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其根本意义就在于,总统是国家一切权力之上的权力,凌驾于立法、行政、司法分立的“三权”之上。因此,法国总统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然而,在当代德国,联邦总统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元首。德国政府体制是议会内阁制,总统是“虚位元首”,是国家权力象征性的代表。

法国总统与德国总统之比较:

1、两者相同之处:

(1)总统的任期相同:都为5年

(2)都是国家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效地维护现行国家的政治体制的正常运行。(3)总统的产生方式相同:都是选举产生,而不是世袭产生。

2、两者区别之处:

(1)选举方式不同:法国总统是由普遍的直接的选举产生,实行“多数两轮投票制”,已有效票的绝对多数当选;而德国总统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总统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不经过讨论就投票选举,凡获得联邦大会法定成员过半数票者即当选。

(2)总统连任期限不同:法国总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德国总统连选连任只限一次。(3)总统参选资格的不同:法国总统应该是年满23周岁,服过兵役,依法享有被选举权的法国公民;德国总统应是年满40岁,享有选举权的德国公民。

(4)宪法对总统的制约不同:法国总统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不需承担政治的立法和法律的责任,而且除了犯叛国罪由议会控告之外,宪法再没有规定任何弹劾总统的条款;德国的《基本法》明确规定了对联邦总统的弹劾和罢免制度,联邦总统如犯有蓄意损害《基本法》或其他联邦法律的行为,将受到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的弹劾。

(5)总统的地位不同:法国总统是国家的“仲裁人”和“保证人”,是国家权力的中心;而德国总统充当的是德高望重的政治调停人。

(6)总统行使的职权不同:法国总统享有广泛的任命权、行政权、立法权、外交权、司法权、军事权,同时还拥有三个特殊的权力,即解散国民议会权、举行全民公决的权力、紧急状态权;而德国总统基本上不拥有行政权力,虽然在名义上有很多权利,但是所有这些权力,联邦总统不能独立行使,只是形式上的,因此,联邦总统的职权实际上不过是对法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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