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内容:

1《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2《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

3《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4《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

5《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

6《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7《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评价:

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律》229 年

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内容上,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泰始律》267年

评价: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第一部全国通行的有注释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特点:

1.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晋律》将《魏律》的《刑名》篇分成了《刑名》和《法例》,放在首要位置,完善了《魏律》的刑法总则部分。

2.“纳礼入律”,“礼律并重”。晋律直接“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礼入律典,“准五服以制罪”,第一次将“五服制”引入法典。

3.制定了维护贵族特权的“杂抵罪”。以夺爵、除名、免官来抵罪的总称。此制为“官当”的雏形。

4.严格区分律令界限,提高正律地位。《晋律》中的法律概念更加明确,而且第一次正确区别了律和令两个重要法律概念,将律解释为定罪量刑为主的法典,令则是规定国家制度的法典。

5.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晋律》从整体上看,比以往的法典更加规范和科学。

《开皇律》581年

《开皇律》是隋文帝命大臣总结魏晋南北朝的立法经验,修改制订的一部封建制法律。其篇目与基本内容,以北齐律为蓝本,所谓“多采后齐之制”,

特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共计十二篇、五百条,其篇目是:名例律、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与《新律》相比,删去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罪一千余条。比《北齐律》的条数又减少近一半;死

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如宫刑(破坏生殖器)、鞭刑等,改以笞、杖、徒、流、死五刑为基本的刑罚手段;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笞、杖、徒、流、死。

3.创设“十恶”制度。《开皇律》改《北齐律》“重罪十条”为“十恶之条”,使之成为镇压被剥削者的法律依据。

4.继承发展。《开皇律》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为有罪的贵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权。

唐律疏议651年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特点:

1,礼法合一: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

2,科条简要且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如在自首、类推原则上的确定。

评价:

《唐律疏议》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唐律疏议》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作为中国封建法制的

最高成就,《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宋刑统》963年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邢统》,简称《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宋刑统》的体例,仿照唐末的《大中刑律统律》、後唐的《同光刑律统类》和後周的《显德刑律统类》而制定。

在内容上所作的修改有以下几点:

①变更了刑罚制度。《宋刑统》虽然沿用唐代的五刑制度,但除死刑外,对每一种刑都增设了臀杖或脊杖作为附加刑。

②增设了新的条目。如《宋刑统》卷12增加了“户绝资产”条。此条采自唐之《丧葬令》

③删去一些不必要或过时的文字。

元典章 1322年

《元典章》是至治二年(1322)以前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在元成宗时期﹐曾规定各地官府抄集中统以来的律令格例,“置簿编写检举”,作为官史遵循的依据。《元典章》就是地方胥吏汇抄法令的一种坊刻本。

内容:

《元典章》分《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

评价:

《元典章》虽然是地方官员编定的,但《元典章》还是有一些成就的,并对以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影响。例如,以六部作为划分法规的形式,创新了编纂体例,这直接被《明律》所继承。此外,《元典章》中附加的五服图也被《明律》采用。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元朝地方官员的实用性编纂方式在中国法律的编纂形式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元典章》具有很大的史料价值:《元典章》可以印证《元史》和其他史籍中的许多记载;《元典章》可以补充其他史料的不足;从《元典章》中可以了解元代各级政府处理政务的具体过程,尤其是能够了解皇帝听政的大致情况。

《明大诰》

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时的一种特别的刑事法规。朱元璋为了从重处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

三方面的内容:

①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对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顽”。

②结合陈述案件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密法网。

③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明太祖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了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主张。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发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特点:

①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例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迁、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

②同一犯罪,“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大诰”却加重为死刑。

③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

④强调重典治吏。“大诰”的打击矛头总的说来是针对全体吏民,但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其条目80%以上是属于治吏的。

意义:

《明大诰》的问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产物。明太祖原想通过颁行“大诰”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轻犯,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大诰处罚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断手、阉割为奴等,等于在刑罚制度上是一大倒退。由于“大诰”倡导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政策,就理所当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对;朱元璋死后不久,就被其继承者所抛弃。

清末修律

主要内容:

《大清现行刑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法制史】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从法经开始)。 《法经》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初具体系的封建性法典,它体现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重刑轻罪”等法家主张,贯穿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精神。在《法经》的编制体例上,既以刑法为主,又包含了诉讼法、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说开了后世“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法典体制的先河。至商鞅变法,改法为律,以示对法的统一适用的重视,从此律遂作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律典的编纂体例不变,这从出土的秦律中,得到了实证。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经过秦汉魏晋隋,至唐代制定《唐律疏议》,使“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体例臻于定型,内涵也更为充实。除了以刑法为主体外,还兼杂其他部门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确实是融汇诸法于一部法典之中,而且只对

少数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或民事的处罚办法,其余基本上适用刑罚手段。唐以后,无论是《宋刑统》还是《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袭了纳诸法于一典的编纂体例,历一千二百余年而未变。直到十九世纪下半叶资产阶级法文化输入以后,在认识与立法实践上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有些接受西方法律影响的开明的思想家,在建议清廷制定专门的商法、民法。特别是20世纪初,沈家本主持变法修律,仿照大陆法系分别制定了刑律、民律、商律、民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最终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法典体系体例,使中国的法制与世界先进的法制开始了某种程度的接轨。 古代中国的历朝法典皆是以刑法为主的诸法合一的编纂体例。从开创时代的《法经》,到盛世经典《唐律疏议》,直至末世绝唱《大清律例》,在编纂法典的体例形式上大都表现出诸法合体的特点,在一部法律中囊括了民事、刑法、行政及诉讼等不同部门的法律,此种法律发展状况延续了两千多年,直到清朝末年,受到西方法制的影响,才开始形式各个法律部门相互独立的特点。在传统中国社会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历代王朝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和其他文化的因素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就统一性而言,中国历朝法制中普遍通行因循相沿的法律渊源,有律、令、例等。关于律,自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第一次变法,改“法”为“律”以后,律便成为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渊源。及至魏晋后。律亦即统一的成文法典,成为比较稳定的、通行全国

法制史明清以前重点

法制史 中国古代神权法思想认为,德礼刑政之类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都是起源于天道与神意。 法的起源: 刑“始于兵”:中国古代的刑罚,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直接需要,以刑事立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最初脱胎于战争或军事活动中所产生的军法。属于禁止性或惩罚性的规范体系,以刑罚制裁与强制镇压为主要手段。 礼源于祭祀:礼作为中国古代的一种社会调整规范,最初起源于古人在祭祀活动中形成的某些礼仪道德规范。属于指导性或强行性的规范体系,以道德教化与伦理感化为基本取向。 夏商两代的法律形式,以源于夏商两支部族的传统习俗与伦理规范所构成的习惯法为主,主要包括礼与刑。 夏商两代的各种君王命令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 誓:军法命令诰:政治文告训:训令臣民 《甘誓》:夏启讨伐有扈氏《汤誓》:商汤讨伐夏桀都是兼具军法与刑法性质的君王命令。 商代的刑罚:墨、劓、刖、宫、大辟(特点:临事制刑) 醢刑:把人剁成肉酱脯刑:把人晾成肉干刳刑:割取皮肉剖心刑:挖取心肝内脏炮格刑:强制犯人在火烧的铜格上行走 尧舜时期:眚灾肆赦,怙终贼刑 夏代: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商代:殷罚有伦,义刑义杀 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而创立 原则: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吕侯作刑:九刑 规定刑罚种类/适用原则,赎刑为核心,原则是“明德慎罚” 赎刑: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物品折抵所判罪刑的刑罚制度。 夏代就有赎刑 婚姻制度(大题)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听命于父母,并由媒妁充当媒介。否则是违法无效婚姻;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六礼: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1、纳采:男方家长委托媒妁向女方家长求婚 2、问名:即询问女方姓氏、生辰等情况,然后在男方宗庙卜问婚配吉凶 3、纳吉:即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家长 4、纳征:即向女方家长送交聘财正式订婚。 5、请期:即双方家长共同商定婚期。 6、迎亲:即成婚之日,丈夫亲自前往女家迎娶妻子。 二、战国时期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 一、是“事断于法”,“刑无等级”。西周实行“礼治”、“德治”、“人治”,而战国时期的法家则倡导“法治”。在春秋时期管仲就明确阐述了法的客观性与规则性,反对各级贵族享有的同罪异罚的等级制度与法律特权。战国时期的商鞅进一步改进了他的思想。二‘是“行刑重轻”,“以刑去刑”对于春秋战国以来的长期动荡和混乱,法家认为社会形势处于乱国乱世,必须采取“刑乱国用重典”的刑事政策,因而他们提倡重型主义原则。 三、是“为法”、“行法”,“明白易知”。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新兴统治者都积极推动制定、公布和贯彻、实施成文法的活动,为改革旧制度和建立新制度提供法律保障。为了使广大民众知法守法,达到“万民皆知所避就”的目的,他们还坚持立法与执法“明白易知而必行”的要求。 综上所述,春秋战国时期儒、道、默、法各家提出的法律思想和法制主张,特别是法家的“法治”、“重罚”思想,为各国的变法改革及新型法治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法律原则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的立法成果,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融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礼,而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其完备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对象的全面完备。唐律涉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婚姻、家庭等各个领域,对封建的社会关系实行全面的调整,更切合统治阶级的利益和中央集权的实际需要。 2、法律体系的完备。唐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形式,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形成相当稳定的由律、令、格、式、典、敕、例组成的法律体系,统一调整社会关系。 3、立法技术的高度完备。唐律篇目条文简明清晰,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即高度概括,又严密周详,条文之后所附注疏,法律解释规

中国法制史(名词解释)

1、五刑:即杀、宫、劓、刖、墨五种身体型。 2、“茅门之法”:是楚庄王时期所制定的,茅门为王宫的一个宫门,依《韩非子》的记述,该法可能是关于王宫出入管理的规定。 3、领事裁判权:是一种治外法权,出现在11世纪欧洲十字军东征以后,是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代表机构对在另一国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4、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销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5、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仿照西方会议形式设立的咨询机构。 6、宗法:是指调整家族关系的制度,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父系家制,依血缘区分大宗(嫡系)与小宗(庶系),强调大宗对小宗的支配,插幼对尊长的服从。 7、炮烙:指将油涂在铜格上,下用炭火烧热,令犯罪者在铜格上行走,掉进炭中烧死。 8、立嫡:即确定正妻所生的长子为家长所继承人;若正妻膝下无子,则以生母的身份确定庶子中的长女子为继承人。 9、真告:指受害者可以直接向周王起诉犯罪,是“怀保小民”思想在司法上的反映。 10、《唐六典》是系统地记载唐朝官制的政书。唐玄宗于开元年间命大臣以《周宫》为模式,按照理、教、礼、政、刑事六典的体例修订藏书。 11、诰:诰是王或者大臣所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为商、周法律的重要形式。 12、“质剂”:是写在竹(木)简上的买卖契约文书。 13、“五听”指五种具体的审理方法。………… 14:当:即“官当”,是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15、《大清民律草案》:是修订法律馆在系统研究、借鉴西方,特别是德国、日本民法的同时,对中国传统民商事习俗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分省编制调查表册,在此基础上具体编撰,最后由松冈义正与礼学馆的朱献文、章宗元、高仲和等分编写稿,历时四载于1911年完成的。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它共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 16、“无简不听”:简指写在竹简上的礼制或刑名;听,即诉讼,审理案件,处理纠纷。“无简不听”即凡竹简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即使有人告发或告状也不得管理,不能定罪处罚。 17、“冢宰”,商朝的冢宰,又称太宰,是商王的辅佐,既负责政义,又负责祭祀和占卜,其中包括大案要案的审理或处置。 18、《贞观律》: 19、婚书:是婚姻关系成立的书面契约。 20、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机关违法处分受到损害的人民,经过再诉愿后不服其决定,或经提起再诉愿,而经过法定期限行政机关不为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 21、“被庐之法”:是晋文公四年所定,被庐为地名,依《右传》所载其内容大约是关于贵族及官员等级、俸禄的规定。 22、劓殄:即灭绝全族,不留后代。 23、罢民:指有违法的行为但尚未达到犯罪受刑的人。 24、流刑:即一种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25、观审制度:观审制度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确立于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的《中美续约附款》。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九九章律: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得确立,新得政治、经济形势使汉朝统治者意识到汉初得“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国,因此,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得法典,这部法典即就是著名得《九章律》。《九章律》参照、借鉴了李悝得《法经》与秦律,并在它们得基础上进行了修正与扩充。《九章律》在继承《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得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得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得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就是汉代得基本律典,汉代法律体系得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对后世王朝也影响巨大。 傍 章章: 律:《傍章律》就是叔孙通受汉高祖刘邦得命令制定得,就是就《九章律》未涉及得问题而制定得十八篇有关礼仪制度方面得专门法律,因为其“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称为《傍章》。 : 二年律令:《二年律令》就是刘邦去世不久得吕后二年(公元前186 年)通行得律令,共二十八种,《二年律令》就是张家山汉墓出土竹简得竹简自名,包括二十七篇律合一篇令,分别就是《盗律》《贼律》《具律》《告律》《亡律》《捕律》《收律》《襍律》《钱律》《置吏律》《均输律》《传食律》《田律》《□市律》《行书律》《復律》《赐律》《户律》《效律》《傅律》《置后律》《爵律》《兴律》《徭律》《金布律》《秩律》《史律》《津关令》。与《秦律》相比,相同得有《置吏律》《田律》《效律》《金布律》,相似得有《爵律》《关律》,清晰地反映了法律领域汉承秦制得轨迹,也有未见于《秦律》得新律,如《均输律》《告律》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 《西周》 1、赎(shú)刑 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 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 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 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 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 (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秦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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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夏商法律制度 禹刑: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呼。 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五刑:大辟(死刑,分好几种—炮烙等)、宫刑(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髌刑(刖刑,断足或者砍去犯人的膝盖骨)、劓刑(割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后,再染以墨的刑罚)。审判制度:天罚神判。-1-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是奉天罚罪,代天行罚;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二、西周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1-2-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明德:提倡尚德、敬德,是慎罚的知道思想和保证;慎罚,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五礼:-1-2-周礼的名目。吉(祭祀的礼节仪式)、凶(对不幸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宾(朝聘会同,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仪式)、军(征伐,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嘉(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礼的基本原则:亲亲、 尊尊。 九刑:-2-周初的九篇刑 书。墨、劓、刖、宫、 大辟、流、赎、鞭、扑。 吕刑:西周末年重要刑 书。规定刑罚的种类以 及适用刑罚的原则。赎 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吕刑适用刑罚的总原则 是“明德慎罚”。 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 和偶犯的原则:眚:过 失;非眚:故意;惟终: 惯犯;非终:偶犯。 世轻世重的原则:-1-刑 新国,用轻典;刑平国, 用中典;刑乱国,用重 典。 质剂:-2-西周的契约形 式之一。质:大宗买卖 用的长券;剂:小宗买 卖用的短券。 傅别:-2-西周一种书面 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 用。傅:把契约写在竹 木简上;别:把契约分 成两半,债权人与官府 或立契双方各执一半。 西周婚姻关系成立要 件:婚姻关系的成立, 必须:父母之命、媒妁 之言、达法定婚龄、经 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六 礼:-1-2-3-采纳、问名、 纳吉、纳征、请期、亲 迎) 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多妾 制。目的:延续宗法血 脉,“合两姓之好,上 以事宗庙,下以继后 世”。 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 不准结婚。(理由:1 男女同姓,其生不蕃;2 娶于异姓,所以附远厚 别。)居父母丧期,三 年不得嫁娶。不同等级 之间不准通婚。 婚姻的解除:七出(无 子、淫泆、不事舅姑、 口舌、窃盗、妒忌、恶 疾)、三不去(有所取 无所归、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 家庭制度:父权家长制 (父权家长制,家长权 力有哪些:主婚权、惩 罚子女的权力、财产 权)、夫权、妻妾地位 悬殊。 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 制。(秦汉以后诸子均 分-财产继承)宗祧继 承、地位继承、财产继 承。 司寇:-1-中央的专职司 法机构是司寇。大司寇 —小司寇—士师—属吏 钧金束矢:-2-西周的诉 讼费的名称。钧金:刑 事诉讼费;束矢:民事 诉讼费。 五听:-1-2-西周的审问 方式。辞、色、气、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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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 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 1、《禹刑》 夏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 商朝法律的总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 3、《甘誓》 《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 (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 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 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 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

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2、“礼”与“刑”的关系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一般所说的“礼”或“周礼。” 4、九刑 (1)“九刑”是指西周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春秋时期就失传了,今人只在《左传》中见其名称的文字记载。 (2)九刑有两种含意:九种刑罚、刑书九篇(奴隶五刑和鞭、扑、流、赎) 5、吕刑(又称为“甫刑)” 《吕刑》是周穆王时令司寇吕候所作,其基本精神在于贯彻“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吕刑》吸收前代立法经验,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作了改革,规定了赎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从而使奴隶制立法渐趋成熟,它是周朝两次比较大的法律活动之一。 五、西周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慎重严明地对待刑罚,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或一贯犯罪,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犯了大罪,但由于是过失或偶犯,也可不杀。 六、郑、晋两国“铸刑书”和“铸刑鼎”,郑国邓析的《竹刑》 1. 铸刑书:公元前536 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国家权力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首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 铸刑鼎:公元前513 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修定的刑书铸于鼎上。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遭到了儒家创始人孔子的激烈反对。

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内容: 1《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2《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 3《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4《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 5《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 6《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7《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评价: 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律》229 年 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内容上,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泰始律》267年 评价: 《泰始律》是中国封建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第一部全国通行的有注释的法典,其主要特点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在损益汉《九章律》和魏《新律》的基础上,《泰始律》为20篇,计为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毁亡、卫宫、水火、厩律、关市、违制与诸侯律,共620条,27657个字。《泰始律》比前代律令的内容有所放宽。它“减枭、斩、族诛、从坐之条”,对女子的判处也有从轻从宽的用意。《泰始律》的这些变化,使其在实行中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巩固司马氏的江山。《晋书·刑法志》称其“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于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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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制史 一西周的法律思想和法律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 (1)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3)“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 (1)代表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治国方针。 (2)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被后世奉为政治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3)这一思想汉代中期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1.礼的内容与性质 (1)内容——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中国古代的礼有二层含义:①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②具体的礼仪形式。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祖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军打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 (2)礼具有法律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西周的契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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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法律的起源 1.礼源于祭祀:指中国古代作为一种社会标准的“礼”,最初起源于原始祭祀活动中形成的礼仪规则。 2.刑始于兵:指中国古代的刑法及以刑法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最初起源于战争或军事活动的某些需要,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3.特点:〔1〕中国法律的的起源主要是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 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民族主义的特色。 〔3〕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二、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立法指导思想:夏商:天命观与天罚观 西周:〔1〕以德配天,敬天保民 〔2〕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要求 在运用刑罚时做到审慎、宽缓。要求统治者对民众以教化为先, 不以刑杀为要,先教化后用刑。 〔3〕礼治思想〔“出礼入刑”原则;“亲亲”、“尊尊”原则;“礼不 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原则〕 2.立法活动:〔1〕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是夏朝法律标准的总称,内容以习惯法为主。 〔2〕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两次规模较大的刑法制 定和整理活动,一次在商灭夏后,一次在商朝中后期,后一直沿用 至商朝灭亡。 〔3〕吕刑: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将赎刑作为核心内 容。表达了西周明德慎罚的立法思想。 〔4〕九刑:一种解释是指周朝的刑书,主要立法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统 治与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另一种解释是指墨、劓、剕、宫、大辟、 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3.部门法制:〔1〕宗法制:是指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 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标准。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 一项核心内容。宗法制不仅确立了各级贵族之间的地位,而且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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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朝有一种以极端残忍的死刑与肉刑并用的刑罚,叫做具五刑2.汉朝有一种法律形式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此法律形式为科 3.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法典是魏律 4.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制法典是开皇律》 5.通过胡惟庸案,可以总结朱元璋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重典治吏 6.在我国,程序法和实体法分开,始于鸦片战争后清朝 7.在太平天国的法律中,主张发展近代经济、提倡修铁路、造轮船的法典是《资政新篇》 8.《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取的政体是总统制 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10.《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11.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1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大清律例》。 13.清末修订法律,确定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14.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在政权组织方面具体化的表现是实行“三三制”原则。 15. 夏朝法律制度“昏、墨、贼,杀”中规定的刑名是杀 16.商朝“立纣为太子案”进一步说明了王位继承实行严格的嫡长继承 17.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18.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人是春秋郑国的子产 19.秦朝的判案成例叫做廷行事 20.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儒家思想 21.将“八议”制度最早规定在法典里的是魏律 22.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开皇律》 23.典卖制度法律化的完备始于宋朝 24.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大明律》25.西周的王位继承也经过兄终弟及和父死子继,最后确立了嫡长继承制. 26.汉朝将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叫做决事比。 27.太平天国早期纲领性文件是《天朝田亩制度》。 28.使孙中山为首的中华民国第一届政府依法成立的法典是《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29.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 1.史书上记载:“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2.秦朝的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的长官叫廷尉。 3,在我国法制史上,正式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的是北齐律5.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唐律 6.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7.清朝主管审判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 8.太平天阔的结婚证书叫合挥 9.武昌起义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21条。10.我国第一部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劳动人民制定,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纲领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商朝有一种刑罚是将犯人晒成肉于,此刑罚叫做脯 2.西周解除婚姻的七种理由叫做七出 3.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5.明朝为了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管交结,在《大明律》里规定了—种罪,叫“奸党罪”。 6. 夏启作为夏朝第一个帝王,打破了传统的掸让制,确立了王位 世袭制。 7.商朝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是神权法8. 战国时期,在秦国进行二次变法改革的人物是商殃 9.首次将“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规定下来的法律是汉律 10.晋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将儒家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 11. 唐代官吏退休年龄为七十岁 12.宋朝将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正式纳入法典,即凌迟刑 10.明代刑罚除死刑外,以充军为最重。 11.《葡子·正名》总结商朝的刑事立法,说:“刑名从商 12.《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13.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竹刑”. 14.秦简中关于任官的具体要求规定在《为吏之道。15.古代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的制度叫做“官当 16.保存至今的量早、最完整、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是《大唐六典》 8.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的核心是重典治乱世。 9.清末政府修订法律的指导方针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10.《中华民国约法》因为是袁世凯授意制定的,所以也叫“袁记约法”. 二、多项选择题1.西周婚姻制度中的“三不去”的内容包括 ( ABC )。 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 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D.生儿育女,不去 2.春秋时期政治经济的基本特点是( ABCD )。 A.丸井田制被破坏 B.王权旁落 C.宗法制松弛 D.法治取代礼治 3.以下属于秦朝的作刑(徒刑)的是( ABCD )。 A.城旦、舂 B.鬼薪、白粲 C司寇、作如司寇 D.罚作、复作 4.汉律六十篇包括( ABCD )。 A.九章律 B.越宫律 C.朝律 D.傍章律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表现在( ABCD )。 A.八议人律 B.官当人律 C.确立重罪十条 D.准五服以制罪 6.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 ABCD )。 A.体貌丰伟 B.言词辨正C.楷书遒美D.文理优秀 7.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是( ABC )。 A.典卖是活卖 B.一般卖是绝卖 C.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D.一般卖不可以收赎 8.明朝统治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了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如在明律中详列 ( ABCD ) A.钞法 B.钱法 C.盐法 D.茶法 9.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利:( ABC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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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一名词解释(全面、时间、人物) 五刑:北魏时,初步形成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体制。 圜土:夏商时期的监狱通称,主要关押违法犯罪的劳役刑徒。(西周也是)。 三宥:不识、过失、遗忘,即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赦:幼弱、老旄、惷愚,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经:战国初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参考、总结各国的立法经验,制定的一部系统的成文法典即《法经》,共六篇。 八议:三国时期,曹魏政权在《新律》中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特殊人物,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其结果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 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 律学:律学是中国古代研究法律的学问。因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各朝代的主要法典多称律,故有此称。 张杜律:由于《晋律》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的经验。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周公制礼:西周初年,周公姬旦出师东征、平定叛乱后,为贯彻“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而系统地建立了一套规范

详备的礼仪典章制度,作《周官》,称为周公制礼。 五服:“五服”是根据血缘亲属关系的远近而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服制共分为斩衰(三年)、齐衰(最长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等,故称五服。 法家:通常下法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指春秋后期萌芽,战国以后思想正式形成乃至成熟发展的以管仲、商鞅、韩非等为代表的学派。 二主观(判断分析、简答、论述) 1、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源自西周,对于处理两科疑难的案件时,宁可不依循常规偏宽处理,也不能错杀无辜。定罪有疑问时要从轻,不能从重,宁可有不经之失误,也不能枉杀无辜。不辜指无辜、无罪;不经指违背常规、违反常法。 2、春秋战国时期刑书的公布及其意义 郑国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威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春秋后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打破了法律制度的秘密操纵状态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的神秘性,摧毁了旧贵族世代垄断法律的特权,使法律内容逐步具有公开性和规范性。同时它也结束了夏商西周以来的“礼治”、“德治”、“人治”传统,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法律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度的社会基础,为战国时期法家所倡导的“法治”原则的确立创造了条件,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及其新型社会制度的孕育和建立奠定了基础。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是指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不同身份等级的人也就适用不同的礼。尤其是各级贵族所享有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自然不适用于普通平民或庶人。庶人固然不能违反僣用自己所不得适用的那些特权性规范的礼,但却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规范的礼。 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制定和目的和适用对象不是大夫以上的各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后在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论心定罪,以儒家的“忠”、“孝”原则判定“善”、“恶”。始于汉代中期,延续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到了隋唐时期,由于法律成熟并与“礼”高度融合,春秋决狱失去基础而终结。 2、十恶 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3、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4、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5、准五服以治罪 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原则。男方在妻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这七种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妻弃子;但是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 7、秋审 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8、保辜制度 “保辜”就是规定加害人在某一期限内对伤害后果负责,期限内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未死亡的,以期限末的伤势如何论处。汉朝在追究伤害者的罪责时,实行“保辜”制度;为了克服伤势难以验证、难以预测伤势变化的困难,唐律完善了“保辜”制度,即按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 9、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是1913年由国民党占优势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起草工作地点在北京天坛,故称为“天坛宪草”。其特点是继续肯定

请简要介绍《秦律》的特点和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秦律》的特点和对我国法制史的影响 一、《秦律》的特点 1. 形成时代背景 《秦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法律典籍,形成于秦朝。秦朝是 我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由秦始皇统一各国而建立。在 秦朝建立后不久,便实施统一法律。 2. 统一而严格的法律体系 《秦律》是秦朝实施的法律制度的体现,与其他历史时期的法律相比,其特点主要表现为统一而严格。早期的我国并没有统一的法律,不同 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随着秦朝的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便成为 了必要。 3. 严刑峻法 《秦律》采取了非常严苛的刑罚,对犯罪分子实行严刑峻法,以震慑 各地的豪强。《秦律》的法律体系严格,刑罚严苛,以致于在以后的 历史发展中,其刑法思想对我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4. 遵循一律平等 《秦律》的另一个特点是遵循一律平等的原则。在《秦律》中,不分贵贱贫富,重在公平公正,这使得秦朝的社会制度表现出了相对的平等和公正。 二、对我国法制史的影响 1. 统一法律的影响 《秦律》的最大影响体现在了统一法律制度上。秦始皇统一了各国的法度,制定了统一的法律典籍,《秦律》。这确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颁布并实施统一法律的重要法制事件,对后来我国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 刑法思想的影响 《秦律》中严刑峻法的刑法思想,使得秦朝时期的刑罚相对严苛。这种刑法思想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其后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虽然在汉朝时期,《秦律》被废除,但是其影响仍在后世存在。 3. 法治观念的影响

《秦律》的实施体现了法治观念的初步发展。在这一时期,法律不仅 仅是君主的旨意,而是具有了一定的权威性,体现了法律面对全体人 民的平等性和普遍性。这对后世法制史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秦律》是我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形成和实施,不仅 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后来我国法制的发展产生了积 极的影响。其影响主要体现在统一的法律制度、严刑峻法的刑罚思想 以及法治观念的发展上。在我国法制史上,《秦律》是一个不可忽视 的重要事件。4. 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的影响 《秦律》的实施不仅在法律层面产生了影响,更重要的是对社会秩序 和政治稳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秦朝时期,由于《秦律》的严格实施,社会秩序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稳定。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社会治 安得到了有效的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得到了一定的保障。这种社 会秩序的稳定极大地提高了国家的政治稳定,增强了朝廷的统治力度,为秦朝的长治久安奠定了基础。 5. 法治观念的深化和发展 除了对法律制度和刑法思想的影响外,《秦律》的实施还推动了法治 观念的深化和发展。《秦律》的实行使得法律成为了社会生活中不可 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法

请简要介绍《秦律》的特点和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请简要介绍《秦律》的特点和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秦律》是我国古代秦朝时期的一部具有极高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法律文献。它以其独特的特点和深远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一、《秦律》的特点 1.严密性:《秦律》对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标准。这部法典对犯罪行为的严格界定和处罚,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制对正义的追求和对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2.统一性:《秦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制度的统一。在这一统一过程中,各地法律制度逐渐趋于一致,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稳定,为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实用性:《秦律》注重实际应用,对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一特点使得法律在实际执行中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利益。 二、《秦律》对中国法制史的影响

1.奠定了中国法制史的基础:《秦律》作为我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奠定了中国法制史的基础,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促进了中国法制的统一:《秦律》的颁布实施,推动了中国法制向统一的方向发展。这一过程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为后世法制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经验。 3.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发展:《秦律》注重实用性,严格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这一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的发展,为我国古代法律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秦律》作为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其严密性、统一性和实用性等特点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不仅奠定了我国法制史的基础,推动了法制的发展,还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今天,我们研究《秦律》,不仅可以深入了解我国古代法制的演变过程,还可以从中汲取宝贵的法制经验,为我国现代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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