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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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21.09.05
•【字号】津中小企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
业款项支付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通过,市相关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1年9月5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杨晓明;联系电话:83602786、83602789)
天津市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若干措施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施行。《条例》为中小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细化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的相关规定,构建了一套以及时支付为中心的规则体系,为解决拖欠款项问题提供了制度化工具。为抓好贯彻落实,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建立长效机制
1.发挥组织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作用。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2.建立督查通报制度。成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组成的督查小组,每年组织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范围包括“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行为和服务保障”等情况,并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各区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落实。
责任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实施源头治理
1.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拖延支付款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变相延长付款期限,对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禁止非法收取或限定保证金的形式,在收取保证金时,不得将保证金的形式限定为现金,保证期满及时与中小企业进行核实和结算。
3.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或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4.推动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三、推动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培训服务机构作用,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培训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诉讼程序、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依法维权意识。同时,在中小企业交易合同拟定、加强财务核算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指导,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合同和资金管理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舆论监督
1.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2.市级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事项,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对《条例》工作的宣传力度,强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诚实守约意识,推动《条例》施行落地。
责任单位: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网信办、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信用监管
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大型企业将上述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级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六、强化约束机制
1.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通过信用中国(天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在推进失信惩治工作过程中,按规范程序及要求,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予以支持配合,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大型企业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2.对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