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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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告知承诺书
编号:
一、镇江市地震局就建设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3、《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4、国家标准GB18306—2001《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5、国家标准GB17741—2005《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6、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7、《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8、《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9、《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震观测环境保护的决定》
10、江苏省地震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的通知
11、江苏省地震局关于确定我省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 公里区域的建制乡、镇和街道的通知
12、《镇江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二)申办程序:
1、申请单位填报《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预审登记表》。
2、市地震局受理《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预审登记表》,经审查:属一般建设工程的,即时办理审批手续;属必须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即时确定并提出该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要求,同时,申请单位填写《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告知承诺书》。
3、在承诺期限内,申请单位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被委托单位确定后,应经本局对其资质和上岗人员进行登记验证,否则视为无效),按市地震局确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4、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结束后,申请单位提交经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地震
安全性评价报告,市地震局受理后,三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后续管理:
对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预审登记表》审批的意见进行抗震设计,市地震局将对审批意见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地震部门审批的技术等级等要求,并在承诺的期限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否则,市地震局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实施处罚。
(四)其他事项:
1、本告知承诺书一式四份,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震局和承诺人各持一份;
2、申请单位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盖章,一经签字、盖章即视为作出承诺;
3、申请单位对告知事项不明确且需要咨询的,请及时与市地震局联系。
二、申请人承诺:
对镇江市地震局所告知的上述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我单位承诺:将按照《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预审登记表》中的审批意见,于年月日前完成该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否则,我单位愿意接受镇江市地震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告知人(盖章):镇江市地震局承诺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