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法教程 第十章[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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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二)
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
1、采访活动
❖ “办法”规定,港澳记者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 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香港和澳门 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 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 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香港和澳门 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及派遣常驻记者事 宜,按照现行办法办理。
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一)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
❖ 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 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外交部批准。
❖ 外国记者常驻或者短期采访,应当向中国驻外使领 馆或者外交部授权的签证机构申请办理记者签证。
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二)
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
1、采访活动
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要求设立记者站或派遣记者的港、澳新闻机构分别向本 地的“中联办”提出申请。
获准记者站的,由本机构负责人持“批准通知书”等文 件,到中国记协登记。
记者站的记者必须是香港或澳门的居民。
获准派遣常驻记者的,由记者本人持通知书等文件,到 中国记协登记。
常驻记者的正常新闻采访活动和其他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二)
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
2、新闻机构设立记者站
港澳新闻机构在内地设立记者站由中国记协以“须知”的 方式印发公布。
申请到内地设立常驻记者站或派驻常驻记者的,限于在 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或经香港、澳门政府核准出版 、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台、电视 台等新闻机构。
二、中外合资、合作
(一)
广告业
广告业是传播领域最早向外资开放的行业。
现行规范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有效规章是《外商投资广 告企业管理规定》。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程序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程序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条件
二、中外合资、合作
(二)
印刷业
2001年修订后的《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允许设立 各类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
现今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国家发改委和 商务部于2011年修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
二、中外合资、合作
(三)
台湾记者到大陆采访的管理
“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
新闻机构;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音像制品和 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 )、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 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 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 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 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一)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
❖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是指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 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分支机构。
❖ 外国记者包括外国常驻记者和外国短期采访记者。 外国常驻记者是指由外国新闻机构派遣,在中国境 内常驻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 者;外国短期采访记者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期不超 过6个月、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程序
二、中外合资、合作
(三)
出版业
书报刊销售,以往在总体上是不向外资开放的。只有个别特 许的案例,如德国贝塔斯曼集团。
按照我国入世协议,书报杂志零售,不迟于2002年12月11 日允许外资经营,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 (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除外),不迟于2004年12月11 日允许外方独资;书报杂志批发,不迟于2004年12月11 日允许外方经营。此后又有进一步放宽。
(一) 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的管理
❖ 我国依法保障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的合法 权益,并为其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提供便利。
❖ 外交部主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国 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它们分别 委托各地政府相应部门办理当地的有关事务。
❖ 香港或澳门记者来内地采访,需向中央人民政府驻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领取由中华全国 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他们在内 地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的同意。
❖ 香港和澳门记者,必须是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并在 香港或者澳门依法注册的,香港或者澳门特区政府 核准出版、发行、经营的时事类报纸、刊物以及电 台、电视台、通讯社等新闻机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 的职业记者。
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二)
港、澳记者到内地采访的管理
3、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各地电台、电视台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聘请港 澳从业人员担任主持人、导演、演员、编剧、摄影 师等,参与广播节目、境内电视剧、电视综艺类节 目及专题片的制作,须经当地省级广电局审核后报 广电总局审批。
不得聘请港澳人士主持新闻节目、参与制作固定栏目等。
台湾记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新闻职 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采访报道,不得进行与 其机构性质或者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
二、中外合资、合作
(三)
台湾记者到大陆采访的管理
我国传媒领域以往全面禁止外商投资。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约定自2001年起,3年内 逐步向外商放开书报刊批发零售业务,放开音像制 品的分销,2~4年逐步放开对广告公司的投资,允 许外商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中方控股),允许 每年以分账形式进口20部外国电影等。
第十章 涉外活动管理
❖ 新闻领域的交往和合作是我国同国际交往和合作的 重要方面。
❖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 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 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前来我国的外国新 闻工作者,还必须遵守我国的有关新闻传播的管理 法规。
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一、外来新闻机构和记者
(三)
台湾记者到大陆采访的管理
国务院台办主管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事务。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台办及深圳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台办 受国务院台办委托,办理当地台湾记者采访事务。
台湾记者来大陆采访,应当向主管部门授权的相关机构 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手续。
台湾记者在大陆采访,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