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款催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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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账款催收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账款催收工作,加快资金的流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促进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账单分发

第二条财务部账款组应依类别整理账单,定期汇集、编制账单清表一式三份,将账单清表两份连同账单寄交业务人员签收。

第三条业务人员收到账单清表时,一份自行留存,另一份应尽速签还财务部账款组,如发现有不属本身的账单,应立即寄回。

第四条客户要求寄存账单时,应填写“寄存账单证明单”(略)一份,详列笔数、金额等交由客户签认,收款时才交还予客户。如因寄存账单未取得客户签认而导致不能收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五条收到公司寄来的账单后,到访问时仍未能立即收款,则应取得客户在账单上的签认。若未能取得客户的签认,则应尽速于发货日起三个月内,向总务部申请取得邮局包裹追踪执据,执凭收款;逾期不办致无法收取货款时,由业务人员负责赔偿。

第三章收款处理程序

第六条业务人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分,一份自留,三份寄交公司财务部出纳组。

第七条属于本市的未收账款,直接将现金或支票连同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亲自交出纳人员并取得签认。

第八条外埠地区的未收账款应将现金部分填写××银行送款单或邮政划拨储金通知单,存入附近××银行分行或邮局。次日上午将支票、××银行送款单存根或邮政划拨单存根,用回形针别于收款日报表第一、二、三联,以挂号寄交财务部出纳组。业务人员应将挂号收执贴在自存的收款日报表左下角备查。

第四章收款票期规定

第九条依客户的区别规定如下:

1.直接客户:以货到收款为条件者,由送货员收取现金,签收的客户则为销货日起一个月内的支票或现金(一个月按30天计算)。

2.一般商店:自销货日期起三个月(按91天计算)内的票期。

第十条收款票期超过公司的规定时,依下列方式计算收款成绩:

1.在1~30天时,扣该票金额20%的成绩。

2.在31~60天时,扣该票金额40%的金额。

3.在61~90天时,扣该票金额60%的成绩。

4.在91~120天时,扣该票金额80%的成绩。

5.在121天以上时,扣该票金额100%的成绩。

第五章收取票据须知

第十一条收取票据时,应认真审查法定票据的合格性、合法性。法定支票记载的金额、发票人图章、发票日期及付款地均应齐全,大写金额绝对不可更改,否则盖章仍属无效,其他有更改之处,务必加盖负责人印章。

第十二条注意支票的抬头应写“××股份有限公司”全称。

第十三条遇跨年度业务收款时,日期容易产生笔误,应特别注意。

第十四条字迹模糊不清的票据,应予退回重新开具。

第十五条收取背书支票时,应请客户背书,并且写上“背书人××股份有限公司”,千万不可代客户签名背书。

第十六条注有“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的支票,一律不予收取。

第十七条收取客户支票大于应收账款时,不应以现金或其他客户的款项支付多余款项。

第十八条公司无销货折让的办法。如因发票金额误开或转交机关的客户佣金未扣,需将原开统一发票收回,寄交公司更改或重新开具发票;如无法收回而不得已需抵扣时,则于下次向公司订货时,以备忘录说明,经业务经理核准后扣除,不得于收款时扣除货款或以销货折让方式处理,否则尾数由业务人员负责。

第六章退票的处理

第十九条业务人员收到由信用科填发的“退票通知书”应先行核对,并于3日内将回执联填妥并寄信用科。

第二十条业务人员收到退票通知书后应于15日内前往洽收,并将结果填写“退票洽收报告”寄回信用科,否则发生问题概由业务人员负责。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洽收,应先函告信用科并说明拟往洽收的日期,以确保时效,维护公司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退票洽收若是换票,新开的票期不得超过退票通知书填发日期45天,否则计算收款成绩时,扣减该票金额的80%,超过75天则扣减100%。

第七章账单的转移及对账

第二十二条业务员在账单移交时,应填写“账款移交清表”一式四份,移交人、接收人及核对人均应签名以示负责,其中两份寄交信用科及账款组,接收人接收时,除核对账单金额外,并应注意是否经过客户签认,账单不可私下移交。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业务人员手中账单的真实性,财务部应随机对客户办理通讯或实地对账。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应定期三个月一次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或于特殊情况下不定期抽查业务人员手中账单。

第二十五条业务部主管应随时核对业务人员手中的账单,并负督促收款工作及承担催收的责任。

第八章禁止事项

第二十六条对账的结果,如发现有下列情况者,除限令业务人员于一周内予以补正外,

并依公司的规定处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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