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无形资产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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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后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1.从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把无形资产的转让纳入增值税范围后,外部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完全可以参考外部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只要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抵扣发票,可依法进行抵扣,若无法取得法律规定的可抵扣发票,则将相关税额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可以在将来进行摊销。
(1)外购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外购无形资产取得可抵扣发票后,按照增值税发票所计金额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
例1:上海A公司与南京B公司签署商标购买合同,购入一项服装类商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款 350000元,税额21000元,总计371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该笔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1000
贷:银行存款 371000
若企业没有取得可抵扣发票,不符合抵扣条件,则不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等)
(2)从投资者投资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从投资者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协议或合同记录的数额作为无形资产的初始入账成本,若协议或合同记录的数额不公允,应以公允价值作为无形资产初始入账成本,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按增值税发票金额记提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股本等)
例2:南京B公司以另一项服装类商标向上海A公司投资。南京B公司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价格为2500000元,税额150000元。总计26500000元。其中26000000元为双方确认股本,5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的股本溢价。该笔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2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0000
贷:股本——南京B公司 26000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00000
2.自主研发取得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自主研发取得无形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的地方主要是外购原材料和自制产成品的领用,这个地方的增值税的处理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处理方式,本文参考其他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置方式给予解决:
自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时,其领用原材料原进项税额不用转出,领用自制产成品也不必再按视同销售作进项销项税额处理,以成本金额作会计处理结转库存商品。这是因增值税的不重复征税性质所定。无形资产的研发现在已被纳入增值税纳税范畴,领用外购材料或自制产成品进行研发时可以参照以上条件进行会计核算,要予资本化时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不用转出,但不管是研究阶段亦或是开发阶段给予费用化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同样也是不需要转出的,因为它们最终计入的是管理费用,并未超出增值税范围,对此可以参考外购办公用品,同样是计入管理费用,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准予计提的。
(1)领用外购原材料进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例3:上海A公司将一批外购原材料移交研发部门用来研究一项无形资产,预计公允价值为210000元,这批原材料在购进时的进项税额为35700元。该无形资产属增值税纳税范围,其中研究阶段耗用原材料100000元,开发阶段可资本化的原材料为110000元。则该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0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10000
贷:原材料 210000
记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的数额在期末转入管理费用,记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的数额在开发成功后转入无形资产,若没有开发成功,则在失败时转入管理费用。
(2)领用自制产成品进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例4:上海A公司领用自产产成品5吨用于研发部门研发一项无形资产,该产成品的成本为15000元每吨,公允价值为30000元每吨,全部用于研究阶段。则该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该研究阶段支出于期末转入管理费用。
二、“营改增”后转出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无形资产转出也会涉及到增值税的核算,技术开发、专利技术的转让是免税的,此外的商誉、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转让需按6%的增值税率进行纳税。
1.销售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
例5:南京B公司与上海A公司签订了一项售出合同,售出产品为一项服装类商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格为350000元,税额为21000元,总计371000元。该商标账面余额为285000元,已累计摊销75000元。此处只考虑增值税相关税费,则南京B公司该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71000
累计摊销 75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28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
营业外收入140000。
2.以无形资产投资的会计核算。投资投出的无形资产按协议或合同记录的数额作为投资成本,若协议或合同记录的数额不公允,应以公允价值为准来计量投资成本,此为视同销售的处理方式,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6:南京B公司以一项服装类商标向上海A公司投资。南京B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价格为3500000元,税额为210000元。该商标账面余额为2700000元,已累计摊销800000元。此处只考虑增值税相关税费,该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2700000,
累计摊销 800000
贷:无形资产——商标权 2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00
营业外收入590000
三、“营改增”后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会计核算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现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给予免税,其他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誉等的转让要按6%的税率进行纳税。
例7:南京B公司将一项服装商标权使用权出租给上海A公司,合同期限为五年,租金为35000元每月,租金在每月月末收取。2013 年12月31日收到12月租金价税合计37100元。该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7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