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快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效预防和控制廉洁风险,促进公司和谐、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集团公司、省公司和地方党风廉政建设暨反腐倡廉系列规定和制度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廉洁风险预防控制本着“预防为主,控制有效,惩防结合,注重防控”的原则,坚持常态化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章立制完善制度为保障、自我控制和外部监督相结合、腐败必查为惩诫。

第二章廉洁风险类别和防控重点

第三条廉洁风险类别主要分为商业贿赂、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私设小金库、私分国有资产和弄虚作假等。第四条廉洁风险防控管理重点领域主要分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员工福利、人员招聘、财务管理、信息保密、产权改制、后勤服务等。

第五条廉洁风险防控重点:

1、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泄露采购信息(标的、潜在供应商、评审细节、决策

情况等),私下与潜在供应商联系。

3、日常维修、采购、招待、客户服务费使用中形成的既

得利益关系。

4、接受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娱乐,

授意业务合作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5、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管理监督缺失,导致公司存在各

种资金风险、财物被个人变相占用或私自处理。

6、互不相容岗位人员应分开而未分开或名义上分开实际

未分开。

7、制造虚假数据,谋取经营业绩或奖励。

8、不按省、市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经济事项。

第三章廉洁风险防控职责

第六条市公司成立廉洁风险防控领导小组,公司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司各部门、各县(市)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市公司纪检监察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工作人

员、市公司各部门日常纪检监察工作联系人、各县(市)

分公司党支部纪检委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廉洁风险

防控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工作。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廉洁风

险防控具体工作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履行“一岗双责”。各级主要领导人员对本单位(部门)的廉洁风险防控负主要领导责任。各

级领导(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廉洁风险防控负直接

领导(管理)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廉洁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将廉洁风险防控工作与党风廉政暨惩防体系建设工作

一起安排、一起落实。

第九条各单位(部门)年初要对全年廉洁风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整体安排,根据风险类别及多发易发领域和环节,对

本单位廉洁风险防控点进行梳理分析,制定年度风险防控

重点和措施计划,将廉洁风险控制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人

员。按季度反馈风险防控计划完成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

自查,年度进行总结和评估(可纳入相关领导人员述职述

廉或工作报告中)。

第十条各单位(部门)要根据梳理出来的廉洁风险点,对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和

监督检查。对缺失的控制点及时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市公司建立廉洁风险防控联系制度,及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年度结合党风廉政暨惩防体系建设组织检查考核。

第四章廉洁风险防控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廉洁风险点的分析控制、防范措施的落实完善纳入本单位(部门)年度党风廉政暨惩防体系

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人员因风险防控不力导致本单位(部门)发生实质性腐败事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党风廉政暨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制责任实施细则(试行)》、《安庆分公司党风廉政暨惩防体系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追究相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对因风险防控措施执行不严导致风险未得到有效控制和化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人员,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办法》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经理人员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等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腐败现象,除按员工奖惩办法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组织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立案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分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如上级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