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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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监管

摘要:在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后近6年的时间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从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问题亦日渐突出,本文从我国监管当局目前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的政策体系入手,分析了在我国金融市场逐步开放的过程中,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中所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监管理念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向世界承诺:五年后将取消在华外资银行机构所有地域和业务对象限制。20XX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细则》。从此,中国银行业如期对外资银行敞开大门。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为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化带来了新的动力,有利于引进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但与此同时,随着监管对象的增加,监管范围的扩大,也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我们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教训,逐步缩小我国在金融

监管理念、监管标准和监管手段等方面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差距,尽快提高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

一、我国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

中国根据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和自主开

放政策的需要,修订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等法规、文件和部门规章组成的的外资银行监管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为应对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国务院在20XX年11月15日正式发布了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代表我国将履行入世谈判中在金融银行领域的承诺。根据WTO勺协议, 20XX年以后我国将取消所有对外资银行的所有权、经营权的设立形式,包括所有制的限制,允许外资银行向中国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这就意味着12月11日以后,我国人民币业务将全

面向外资银行开放。〈〈条例》的公布与实施主要从两个方面放开了外资银行的经营。

第一,扩大了外资银行在华的业务范围。〈〈条例》删除了监管机构核定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的规定,只要具备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年连续盈利和其他审慎性条件,外资法人银行就可以申请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中国境内公民人民币业务。不愿转制为法人的外国银行分行,可以经营企业人民币业务和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在人民币业务的全面经营方面,将范围严格限制在法人银行之内,充分考虑了金融监管和金融安全的需要,也充分体现了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基于外资银行在中国发展现状的不平衡和在发展规划及策略上的不同考虑,〈〈条例》对外资银行注册本地法人银行采取鼓励但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放开了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结合外资银行的实际情况,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充分遵循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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