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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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 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 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 1500元,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按照合 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 且用人单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 的全部工资,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 的期限为多长?用人单位实际应当承担 的成本为多少?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 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 无效。李某利用假文凭骗取公司信任,双方签订的 是无效劳动合同。据此,上述公司有权对此劳动合 同实施撤销,李某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得到只有解除 合同才可能有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而且如果 李某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公司有权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也好,个人也好,都是有 权单方终止合同关系的。但是针对工龄比较长且将要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的老职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及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 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 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之规定。以上是《劳动合同法》对于老职 工做出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由于张先生在单位已经工作了十七年,而且他现在已经 56岁,正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所以对于他,单位是无权 终止与他的劳动关系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讲师:林斯轻
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 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 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 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 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 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 形成的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 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 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 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 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允 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 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本案中,纤维公司与朱某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 键在于纤维公司事实上是否对朱某实施劳动管理,朱某是否接受 管理为纤维公司工作。朱某在工作时,纤维公司并未对朱某等人 进行管理,也未安排朱某等人具体工作,特别是在一周后后无人 记工的情况下,朱某等人亦未向纤维公司提出交涉意见,只是有 其中的顾某主动记下出勤情况后请人转交高某,可见,朱某等人 与纤维公司并未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 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劳 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② 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 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③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 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 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 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 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 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 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 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 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思考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自2010年8月起至2013年7月止。合同双方 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2500元, 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2013 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 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 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 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 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 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 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 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 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案例分析:
56岁的张先生在一家公司已经任职十 七年。他的合同于2008年1月31日到 期。由于他工龄太长,所以单位无论如 何也不愿意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了。于 是单位在2008年1月1日正式通知他合 同到期后,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张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工作十七年了,而 且马上就快退休,现在单位提出终止, 是不应该而且也没有人情味的一种做 法。 那么,单位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张先生的 合同?张先生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案例分析:
2001年3月,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刊登广告,招聘一名部门经理, 要求有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位。李 某应聘,双方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8 月5日,李某一次工作失误引起公司对 其专业水平的怀疑,遂将其硕士学位 证书送交有关部门鉴定,结果发现是 伪造的。该公司遂解除了与李某的劳 动合同。李某要求则该公司支付其解 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其未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的代通知金。公 司拒绝,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请问该案例应当如 何裁决? 案例分析:
小求私配公司使用车辆的钥匙,在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开车外出办 私事的行为,在任何一个单位都是不允许的,已经违反了劳动纪律这没 有问题。但是这种违纪行为是否就一定要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呢? 这需要公司就这种处罚行为有一个事先的公示,也就是要告诉职工这种 行为可能带来了的处罚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可见是否履行了公示程序,成了本案的争议焦点。由 于公司一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小求明示后私开车辆将被违纪解除劳动 合同的规定。所以公司以小求违纪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明示程序, 违反了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只能够裁决公司败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 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 的试用期。 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 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 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 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 再向劳动者赔偿这4个月的工资6000元。
2004年5月13日,黄小姐应聘进入 “欧莱雅”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之职, 双方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5 年6月24日,每月税前工资为3931元。 2005年年初,黄小姐月工资调整为税 前4050元。同年3月22日,黄小姐休 完产假回公司上班,4月份就被调至销 售部担任美容顾问主管,双方续订劳 动合同至2005年12月23日。同年5 月间,“欧莱雅”公司按美容顾问主 管岗位的工资标准向黄小姐发放。可 拿到工资后,黄小姐发现自己的月工 资比原来标准减少了。后来黄小姐告 上法院,且获胜,为何?
某味精公司是一家与日本合资的企业,公司的许多地方都向日本学习,没有汽车也没有专 职的司机,为了工作就与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使用的汽车都是这家出租车 公司的。小求是味精公司的业务员,由于刚学会开车见了车手就痒痒,于是他偷偷配置了 一把车的钥匙,于2002年7月26日中午乘司机师傅不在,与同事一起开车出去,被公司的 领导发现,小求与同去的同事遭到公司的罚款处理。按理说小求应该有所收敛了吧,但是 他开车的瘾实在是大,总想着再开着车过过瘾。8月10日是个周六,他又开着公司租的车 带着女朋友出去兜风,回来的路上小求为了不让公司发觉,就将油箱里的汽油加满,又到 路边的一个修车铺里让人家把记程器往回调。小求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谁知人算不如天 算,也该着小求倒霉,就在他偷偷送车回单位时恰恰碰上了公司的一个日方管理人员,于 是东窗事发。公司以小求偷开公司使用车辆,经教不改、弄虚作假为由,与小求解除了劳 动合同。小求对此很不满意,于是就以公司从未向他宣传过规章制度、处理过重为由,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公司在答辩中称:我们是一家合资企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除劳动合同之外还有《业务规 定》。除进公司培训时明确告诉外,在平时也郑重告诫每位员工,非司机人员不得驾驶公 司使用的车辆。但是小求却对此置若罔闻,屡屡违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们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 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 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 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 高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 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接到高某通知后,朱某 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高某平日不在工作 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1周 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 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 况。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 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 门卫,请门卫见到高某时转交高某。经仲裁, 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纤维公 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分析朱某与 纤维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 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 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 规,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合法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 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 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 者部分无效。赵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 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 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