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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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

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则案例——《谁把老人推下楼?》,案情概况是说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坠楼身亡,进而引发老人子女和事发养老院就老人坠楼责任承担的诉讼纠纷。

老人子女说是养老院未尽到看护责任而致使老人坠楼身亡,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养老院则声称是老人的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掉了老人的住房,强行送到养老院,老人自己不愿意呆在养老院,自行攀爬窗户从二楼坠落,并因医治无效导致身亡,养老院对老人坠楼身亡不承担法律责任。

节目主持人针对该案例,从习俗、道德、法律等层面对我国养老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并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发人深省,促使人们深刻审视和检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他们已完成了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理应安享余年,幸福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但在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独身老人、失独老人、空巢家庭不断增多,老人长期无人照料、生活极度困难、猝死家中数日未被发现等情况多发,说明当前我国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还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有力保护,修改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人权保障意义,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概况监护制度按照我国民法的通说,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三大类别。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此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并对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精神病人的宣告作了规定。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法定监护制度,在我国法治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特别是针对成年人的法定监护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在此背景下,本篇研究文章将对我国的成年法定监护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为今后的相关政策与法律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二、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概述我国的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主要是指在成年人因年龄、智力、精神等因素导致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或机构进行监护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正常生活与行为。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对于何为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其次,在监护人的选择上,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监护人滥用职权的情况。

此外,关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的解除和终止等问题也缺乏详尽的规定。

四、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实践问题在实践过程中,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来说,其申请过程复杂繁琐,导致他们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

其次,一些地方在执行这一制度时存在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等问题。

此外,对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部分监护人滥用职权,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明确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的界定标准,以便更好地确定需要被监护的对象。

其次,应建立完善的监护人选择和监督机制,确保监护人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此外,还应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

同时,简化申请程序,为需要被监护的成年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最后,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众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了解。

六、结论综上所述,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在保护无法独立进行民事行为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社会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保护因年龄、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完全自主行动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和人们健康状况的多样化,成年监护问题日益凸显,其监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展开研究,分析其重要性、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性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基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保障措施。

具体来说,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弱势群体:对于因年龄、疾病等原因无法自主行动的成年人,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可以确保这些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设立严格的监督制度,可以确保成年监护的合理实施,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3. 促进法治建设: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实施有利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三、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在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然而,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模糊之处,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执行力度不足:一些地方在执行成年监护制度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一些应该得到监护的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成年监护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

四、完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成年监护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实际操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执行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应该得到监护的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护。

3. 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应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成年监护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等行为的发生。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浅析我国的监护制度
注释:
四、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相应对策
针对上文所提到的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和漏洞,提出 相应的对策来进一步对此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扩大监护对象范围,确立成年人监护制度。 我国法律的监护制度只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之外 的其他人,现行法律并未设立监护制度,这将导致需要监护人 而无此规定的尴尬和麻烦。监护制度本身就是社会对弱者的 一种保护制度,基于这种思想,社会上需要这种关怀和帮助的 人可以考虑纳入此范围,以保障更多弱者的合法权益。 例如因意外伤害暂时或者长期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却需要进行或者必须参加诉讼的,以及一些患有 严重疾病的人,他们都无法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需要法律设 置监护来对此进行帮助和扶持,由此可见,确立成年人监护制
一、由三个案例引发对监护制度的思考
监护制度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涉 及监护制度的案例比比皆是,然而从中暴露的关于监护制度的 缺陷,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首先我们通过几则案例, 来寻找关于监护制度的问题所在和争论焦点。 (一)案例一。 司机吕俊虎驾驶货车,与郭良选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事故, 致郭良选及妻子郭垣勺受伤。事故发生后,伤者郭良选和郭垣 勺被送往医院治疗。郭良选受伤较轻,几天后即治愈出院。郭 垣勺受伤则非常严重,被诊断为脑挫裂伤、右颞叶脑内血肿,颅 骨骨折,住院一个多月一直昏迷不醒。一个月后,受害人郭良 选代理妻子郭垣勺一起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依法扣 押肇事货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这则案例涉及到了监护对象的范围问题。郭垣勺一直昏 迷不醒,丈夫代理其诉讼的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法律仅对无民 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设立 了监护制度,除此之外,现行法律并未设立监护制度。这便是 这则案例所引发的思考点。 (二)案例二。 12岁王某的父母双亡,除了外婆,并无其他近亲属,而且外 婆年迈八十,身体虚弱。另外,王某还有一个至亲,就是他的叔 叔,生活条件等各方面都比较好。但是按照我国民法规定的监 护人的顺序,外婆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应该承担起监护责任, 但实际情况却决定了外婆并无能力来尽其责任。 这则案例涉及监护人的顺序和资格问题,外婆作为第一顺 序监护人,却没有一定的能力,叔叔有一定能力,但是按照法律

我国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设立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务主体 的行 为准则以及法律效果 ,使得被 监护人的合法 规定 ,却对监护 监督 不甚涉及 。在对监护 人监护 行为规
权益 在 制度 上得 到更 为有 效 地保 障 ,真 正体 现立 法精 制方面 , 《民法总则 》规定有关单位及村 委会 、居委会
神 ,使监护立法 的根本 目的得 以实现 。
监护行为进行 监督 。事前 ,对监护人进 行督促 ,使其尽
[2]石婷 .论 国家对 未 成年 人 监 护 的公权 干预~ 一
善履行监护 职责 ;事 中,在有特殊必要情 形时 ,可 以适 以保 障 留 守儿 童 的 合 法 权 益 为视 角 [L]].当代 青 年 研
当干预监护人 的监 护行为 ,确保被监 护人合法权益免力 捉襟 见肘 ,具有一定 的局 义重 大 ,值 得我们重视和研究 。
限性 。
二 、 当前 国 内有 关 立 法 现 状
【参 考文献 】
在较为成熟 的监护监督制度下 ,监护人在 内部关 系
[1]孙丽 听.未 成年人 监护制度 的完善—— 以农 村 留
上单独实施 监护 ,监护监督人作 为监督 机关对监护人 的 守儿 童 的监护现状为切入 点[L]].中山大学法律 系 ,2010.
、誊 畀l政法研究
我 国设 立监护监 督制 度 的必要性
周 耀 东
摘要:监护监督 目的是督促监 护人依 法认 真履行职责 以及保 障被监护人 的相 关合法权益 。我 国现为生 效的法律 对此项制度 并没有较 为 明确 的规 定 ,立 法方面 问题 颇 多。然民事活动 中监 护人 滥用权利 不妥 善 履 职损 害被 监护人 正 当权 益的现 象普遍 存在 。规 范制 约监护人 行使权利 的行 为显得 尤为 必要 ,监护监 督 制 度 的 设 立 由此 成 为 可能 。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由私 权 自治 到公 权介入 的转 变 。 这套制 度 以保 护被 照管人 的权 。
2监 护监督 机制 欠 缺。《 . 民法 通则 》 定 , 规 在监 护人 给被 监 护人造 成伤 害时 , 他有 监 护资 格 的 当事 人 可 以 向法 院提 出 申 其
作者简 介 :林靓 , 东外语 外贸 大学 法学 院。 广
只对精神病人 ( 包括痴呆人 ) 进行保护。对于因年 纪过大而丧失部分行为能 力的老年人 , 应该让他们合理处分 自己的
权利。本 文认为应建立职业的监 护体制 , 使得老年人在 意志清楚的情 况下与相 关的专 门组织订 立协议 , 以保护 自己因
年老而意志不 清楚时的权益。
关键词 成年监护 老龄化
( ) 国法律 的规定 一 我 成年监 护是指 民法 上所 规 定 的对 于 特殊 的成 年人 的人 身 、 财产 及其它 合法权 益进行 监督 、 护 的一项法 律制 度 。根据 《 保 民 法通 则》 的规 定 , 国 的成年 监 护制 度 以法 定 监护 为 主 , 定 监 我 指
中 图 分 类号 : 9 3 D 2
禁治产 老年人监护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 5 2 2 1 )2— 5 0 10 09 (0 0 0 0 0— 2


我 国关于成 年监护 的立 法例
请 , 求变更 或者 撤销 监护人 。我们 可 以看到 , 要 法律 赋予 其监 护
护为 补充 。
关 于法 定监 护 , 据《 根 民法通 则 》 1 规定 , 民事行 为 第 7条 无
能力 或 限制 民事 行 为能 力 的 精 神病 人 的监 护 人 , 由其 配 偶 、 父 母、 成年 子女 、 他近 亲属或愿 意承 担监护 责任 且经 过 精神 病人 其 所 在单 位或者住 所地 居 民委 员会 、 民委 员 会 同 意 的关 系 密切 村 的其他 亲属 、 友担 任。法律对 上述 法定 监护 人 没有顺 序要 求 , 朋 既可数人 同 时担 任 , 可通过 内部 协议确定 监 护人 。 也 在程 序上 , 对 于被 宣告 为精神病 人 的法 定监 护 自动 产生 。 指 定监护是 指 在没有法 定监 护人或 法定 监 护人对 担 任监 护 人有 争议时 , 由有关 单位 或 人 民 法院 指 定监 护 人 的情 况 。根 据

浅析我国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必要性作者:刘玥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35期摘要《民法总则》在创设成年监护制度的同时没有配套建立监护监督体系,以致实践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滥用监护权侵害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本文认为必须建立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约束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更好地维护成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法总则》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必要性作者简介:劉玥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12.139监护制度按照监护对象的不同分为未成年监护制度与成年监护制度两种。

成年监护制度是《民法总则》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即在废除原《民法通则》精神病人监护制度的同时,将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纳入监护的范畴,有效地缓解了伴随人口老龄化而凸显的部分社会问题。

然而,成年监护制度作为一项新创设的制度,由于缺少配套的监督立法,《民法总则》也没有对监护人监督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监护人侵害成年被监护人权益的事件,偏离了立法对成年被监护人保护的初衷,亟待立法加强对承担成年监护职责监护人的监督与约束,促使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更好地维护成年被监护人的权益。

一、外国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分析众所周知,民法上的监护制度源于罗马法。

罗马《十二表法》第八表即规定了监护监督制度,即对于侵吞财产的监护人通过连带责任和双倍处罚的方式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目的是要保证家族财产安全和社会结构的稳定。

日本和德国是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在是否应为监护人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及“监督人”的问题上,这两个国家都持有肯定的态度。

他们认为,为了杜绝和防范监护人因包揽被监护人的全部事务,限制被监护人参与民事活动,侵吞被监护人财产,令被监护人置身于“他治”情况的出现,需要存在监督机构。

日本在明治民法中通过亲属会和以亲属为中心的监护监督人实现监督。

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

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针对一些由于特殊情况下无法自理或需要特殊照顾的成年人设立的一项制度。

这些成年人可能因为身体或心理疾病、残疾或年老等原因而需要特别的监护和照顾。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这些成年人得到必要的照顾和保护,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权益和尊严。

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以下是几个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案例。

1.小明的父母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小明自身身体健康但年仅10岁。

法院委托小明的叔叔生俊为他的法定监护人,负责小明的照顾和成长。

2.林女士中风后成为半身不遂,需要家人的照顾和搀扶。

由于林女士的子女均在国外,她的邻居刘先生受到委托成为林女士的法定监护人,负责照顾她的日常生活和病情治疗。

3.王先生患有精神疾病,无法照顾自己的生活。

他的弟弟委托社会福利机构成为王先生的法定监护人,负责照顾他的生活起居,帮助他接受治疗。

这些案例表明,成年人监护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法定监护人的指定,这些需要照顾的成年人得到了必要的帮助和保障,对他们的生活和健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同时,这也为社会提供了一个涵盖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等多方面资源的有效保障机制。

然而,在实践中,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监护人是否尽到了职责、是否侵害了被监护人的权益等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的解决。

因此,加强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和改进,从法律、政策、机制等多个层面提供更完善的保障,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也需要专业的人力资源和机构支持。

监护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技能,能够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支持,以及处理意外情况。

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护制度机构,为被监护人和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也是实现成年人监护制度目的的重要保障。

总之,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它不仅关注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更关注了他们的尊严和人权。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作为一个文明的社会,成年监护制度是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但在现实中,我们也时常听到一些不负责任、缺乏教养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

这反映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需要立法完善。

首先,我们需要反思的是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未成年人成为监护人照顾对象的情况,因此,在这些人未具备成年人责任、义务与能力之前,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照顾与保护,以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健康和权益。

但是,由于一些监护人的意识、态度、行为等方面的缺陷,他们并未充分地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

例如,不久前,香港曾有一起儿童遭母亲虐待致死的案件。

这名被害儿童在接受家属安排的治疗期间,发现多处被烫伤、咬伤、打伤、绑紧等明显痕迹。

后经调查,该儿童的母亲始终拒绝承认自己的残忍行为,令人唏嘘不已。

同样地,北京也曾发生一起女子持续虐待外孙女的事件,这些案件都凸显出监护人在行使职责时的失范问题。

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措施,严格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例如,日本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监护好未成年人造成一定伤害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犯罪领域中,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其儿子、女儿的犯罪行为负有过错,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入法完善成年监护制度方面,政府部门不应该缺位。

人社部、教育部应该积极负责相关立法工作,并及时响应舆论,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此外,宣传教育、技能培训、家庭辅导、诉讼援助等方面的资源也应进一步整合,以提升监护人的态度、素质与能力。

总之,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立法完善这一制度,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为未来的中国培养更加健康、自信、自尊、自立的新一代。

案例:1. 2017年,江苏一名7岁女童死亡案,涉事家长每天都想方设法地折磨女儿,令人发指。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_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_将适格的老年人纳入我国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 ) (
行为能力程度来承认其行为的效力。不仅保护了老年人的权 利, 同时也兼顾了交易相对人的权益。 ( 二 ) 设立 # 防老授权 ∃的制度 如果老年人能在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之前, 将自己的有 关生活、 疗养护理的事务托付给特定的人 , 使得授权人有自我决 定的计划, 该制度的设置是法律充分尊重被监护人意志的体现。 但是关于这一制度的设置要求很多制度的配合使用 , 老年 人如果在有判断能力之时将自己的有关事项托付给特定的人, 但在在年老之后被指定的特定人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 , 这就需 要赋予相关人员以撤销权。对于 # 指定的特定人 ∃可不可以是监 护人或照管人这个问题, 笔者觉得这个不应该有限制。因为在 我国 , 监护和亲权是联系在一起的, 如果严格的将防老授权的指 定人、 监护人以及继承人集于一身是不利于监督的, 对于被监护 人是不利的。所以这个制度应该要有相关的监督程序来约束。 ( 三 ) 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 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应对老年人的监护和照管。笔 者觉得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关来监督监护人滥用权利侵害被监 护人的财产、 人身等权利的情况。当然监督程序的启动要由利 益相关人来提出申请 , 只有在利益相关人不能或恶意不提起的 情况下, 才赋予基层所在的专门监督机关来依职权进行监督。 ( 四 ) 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 笔者认为, 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宣告制度作为监护制度 的必要条件是没有必要的 , 因为我们国家是一个相对传统的 # 熟 人社会 ∃的国家, 有些家族为了宗族的名誉不愿意宣告其亲属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当被允许, 如果法律苛求其必须宣告, 即 为法律干涉私人领域。如果由于其恶意的不宣告造成的他人权 益的受损则应当由其他法律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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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探讨

成年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权与责——一起关于确定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成年监护制度下监护人的权与责——一起关于确定精神病人监护人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总则部分关于监护这一节的规定,除了第34条增加第4项临时生活照料的规定外,基本上保持《民法总则》关于监护的内容。

《民法典》对成年人监护进行了改革完善,例如引入了意定监护制度(第33条),监护模式从替代决策模式转变为协助模式,同时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细化监护资格撤销规定,增加资格恢复制度。

作为《民法典》规定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必然会对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新型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立法上尚存许多争议之处,与此相关的理论研究也不够体系化,故值得深入研究。

一、案例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系王某和张某的子女,王某男、张某女与各子女已分家独立生活。

2012年9月7日上午5时许,王某男和张某女将被害人熊某某殴打致死。

当日公安局将王某男和张某女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女系精神病人,无刑事行为能力;王某男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3月2日因病死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精神病人张某女实施侵权行为时的第一顺序监护资格人王某男在诉讼时已离世,在张某女侵权时,其是否有监护能力以及是否影响其监护责任的承担。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配偶系精神病人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在本案中王某男虽年逾八十,但在案发之前均是与张某女共同独立生活,无证据证实王某男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和对张某女的监护能力,因此可认定王某男系张某女的唯一法定监护人。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女侵害熊某某之前,关于张某女的监护人问题并无明确约定、指定或者经过裁决,应视为当时张某女的监护人并不明确。

王某男虽与张某女共同生活,但因年龄、健康状况及经济能力所限,难以承担监护职责。

而王某一等子女正值壮年,与张某女同村居住,平日也有来往和照料,经济能力与王某男相比也有优势,故应认定王某一、王某二、王某三、王某四等子女为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应对张某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保护无法充分保护自身权益的弱势群体。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成年法定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行法律规定、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资格、义务和权利。

当成年人因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无法充分保护自身权益时,可以依法设立法定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负责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的权益。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实施现状(一)实施成效近年来,我国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实施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各级法院在处理涉及成年法定监护的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地确定监护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各界对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存在的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护人的选任机制不够科学,导致选任出的监护人可能无法充分履行职责。

其次,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议。

此外,我国在成年法定监护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方面也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国外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借鉴与启示(一)国外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经验许多国家在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例如,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监护人的选任、权利义务、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定。

这些国家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二)对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启示从国外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应科学选任监护人,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其次,应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争议;此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我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对成年人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限制,并由一定的监护人进行管理。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势群体、防止社会发生冲突和危害,但也存在缺陷,需要进行反思和立法完善。

第一个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成年监护制度的滥用。

由于对成年人的行为和自由进行限制,监护人在一些情况下可能会滥用职权,侵犯被监护人的权益和自由。

例如,某些地方曾发生过被监护人被强制拘离在家中、禁止外出等现象。

这些问题让我们反思,必须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和约束,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个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成年监护制度的扩张。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法律和政策上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扩张,将其应用于更广泛的范畴。

这些扩张不仅与现有宪法法律原则不符,而且会扰乱社会秩序。

例如,在某些地方,对“违法未成年人”家长采取成年监护制度,限制其出境、收入等权利。

这样的做法无疑侵犯了其基本的人权和自由,应予以纠正。

第三个需要反思的问题是成年监护制度的安全风险。

成年监护制度也会滋生一些安全风险,例如通过假冒监护人的身份,实施犯罪活动等。

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制度,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安全。

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

首先,应该明确成年监护的标准,对监护人身份、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其次,应该推进监护人的法律认证和职业化管理。

对监护人进行抽查和评估,选择合格人员作为监护人,以确保被监护人的安全和权益。

最后,应该加强对成年监护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案例一:2019年深圳一女孩被父母强行施打药物治疗抑郁症,由此引发社会较大关注。

案例二:2020年广西一女生因与家长发生争吵,被监护人强制拘离家中近两个月,仅能食用按摩椅内积攒的储物盒泡面生活。

案例三:2018年江西一男生因被家长进行开除学籍等严重限制,脱逃因盗窃被抓,父亲向警方出示“政府承认的监护人”身份,使得罪犯并未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

对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建构的建议近年来,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与此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也愈发凸显出其重要性。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是指在成年人因患病或其他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家属或其他相关人员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尚不完善,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缺陷。

有必要对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进行建构,以便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老年人和患有重大疾病的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监护服务。

我国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完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对成年意定监护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漏洞和模糊之处。

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出台一部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法》,明确规定成年意定监护的程序、要求和权限范围,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应明确规定成年意定监护的时限和监护人的责任,避免监护人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建立完善的成年意定监护人资格审查和监督机制。

成年意定监护人是代为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特殊身份,因此应当对成年意定监护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专门的资格审查机构和程序,对成年意定监护人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和审查,确保成年意定监护人具有合法资质和能力。

应加强对成年意定监护人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监护人的不当行为,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应提高社会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认识和关注。

由于我国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尚不够完善,导致许多人对该制度的认识和了解仍然不足,甚至存在误解和偏见。

建议加强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宣传和宣传,提高公众的认识和了解,促使社会各界更多地关注和参与成年意定监护工作,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好的监护服务。

建议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促进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规范。

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涉及多个部门和多个领域,需要各个部门之间加强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的全面规范。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成年法定监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成年法定监护是法律上对无法自我保护或自我决策的成年人进行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在我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成年法定监护问题逐渐凸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制度现状、存在问题及可能的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现状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成年法定监护的制度,明确了监护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变化等,成年法定监护的实践面临诸多挑战。

例如,监护人的选择、监护程序的启动、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存在的问题(一)监护人选择困难在现实中,由于家庭成员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使得在为成年人选择合适的监护人时存在困难。

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中关于监护人选择的依据并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操作标准。

(二)程序启动不便利当前,启动成年法定监护程序的流程较为复杂,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这使得需要监护的成年人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三)权利与义务不明确在成年法定监护过程中,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不明确。

这可能导致监护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偏差,无法为被监护人提供合适的照顾与保护。

四、改进我国成年法定监护制度的建议(一)明确监护人选择依据建议我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监护人选择的依据和标准,如优先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家庭成员的年龄和健康状况等。

同时,可建立由社会力量参与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为被监护人提供更加客观的监护人选择建议。

(二)简化程序启动流程为使需要监护的成年人能够及时得到法律保护,建议简化成年法定监护程序的启动流程。

例如,可设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或在线平台,为需要申请成年法定监护的人提供便捷的申请渠道。

同时,简化相关审批程序,缩短申请周期。

(三)明确并规范权利与义务为了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并规范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论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论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论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成年人意定监护监督制度,这可真是个挺有趣又特别重要的事儿呢。

咱先说说啥是成年人意定监护吧。

简单来讲呢,就是成年人可以自己事先确定一个监护人,在自己以后失去或者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这个事先确定的监护人就来照顾自己、管理自己的财产啥的。

这就像是给自己的未来生活买了个保险,你想啊,人这一辈子,谁知道会发生啥呢,可能突然生病或者遭遇意外,到时候脑子不清楚了,要是有个自己信得过的人能照顾自己,那多安心呀。

那为啥要有监督制度呢?这就好比你把一个很重要的任务交给了一个人,你总得找个监督的,不然他要是乱搞怎么办呢?比如说,监护人要是挪用被监护人的财产去自己潇洒,或者不好好照顾被监护人,让被监护人受委屈了,那可不行呀。

所以呢,这个监督制度就是要保证监护人好好履行自己的职责。

在实际生活中,这个监督制度还面临不少问题呢。

一方面,找个合适的监督人就不容易。

你想啊,谁愿意没事儿去监督别人呀,这得花时间精力呢,又没多少报酬。

而且,监督人得是个靠谱的人,得懂法律、懂人情世故。

比如说,有些家庭里,亲戚之间关系复杂得很,找个亲戚当监督人吧,可能会因为各种家庭矛盾就偏袒一方或者不好好监督。

找个外人呢,又怕他不了解情况,或者跟监护人勾结起来坑被监护人。

再说说这个监督的标准。

什么样才算是监护人履行好了职责呢?这可不是个简单的事儿。

是只要被监护人吃饱穿暖就行了呢,还是得让被监护人过得很开心、很有质量呢?比如说,被监护人可能有一些特殊的爱好或者精神需求,监护人是不是得满足呢?这些都得有个明确的说法。

而且,监督制度还得有个合理的启动机制。

总不能随便谁都能说要监督吧,也不能等到被监护人被欺负得很惨了才开始监督,得有个合适的时机去介入。

从社会层面来看,咱们的社会现在老龄化越来越严重了,老年人越来越多。

那这些老年人当中,就有很多可能需要意定监护的。

如果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制度,那老年人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咱们都希望自己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老了能过得好,要是他们的意定监护出了问题,那多让人心疼呀。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成年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成年监护涉及到对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决策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和保护,关系到这些人的权益保护和生活质量。

然而,现实中成年监护的实践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监护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和纠纷。

因此,对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成年监护的概述成年监护是指对因年老、疾病、残疾等原因丧失或部分丧失自我决策能力的成年人,由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选任监护人,并由其代为行使被监护人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基本生活秩序。

三、现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问题当前我国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尚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督主体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监督过程不透明,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三是缺乏专业的监督人员和机构,难以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有效评估和监管。

四、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一)明确监督主体与职责明确政府、法院、社会组织等在成年监护监督中的职责定位,形成多元化的监督主体体系。

政府应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并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持;法院则应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并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社会组织则应发挥其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

(二)加强监督过程的透明度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包括定期公布被监护人的信息、监护人的行为记录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三)建立专业的监督人员和机构培养专业的监督人员,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管。

这些人员和机构应具备法律、医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确保监督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五、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实践与展望(一)实践探索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本地区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

如建立信息化平台,实现被监护人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成年监护监督工作等。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反思与立法完善随着社会发展,成年监护制度在中国逐渐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现实案例出发,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反思,并探讨立法完善的方向。

案例一:陈某事件2017年,江苏南京一名精神病患者因家庭矛盾,被父亲半路扔下车,自己无法寻找家庭或者自我保护,最终饿死在道路上。

这一事件引发关注,受害者的父亲被依法以过失致死罪判刑。

案例二:丁某案2011年,四川乐山市一名19岁女生丁某被她同居的男友委托照看一只母狗。

女孩一时冲动杀死了母狗,法院鉴定其有精神疾病,但是却因无人监护被判入狱,引发社会反思。

案例三:学生父母“失联事件”2019年,湖南永州一名小学生因家庭变故杳无音讯长达四年,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事件中,除了需要寻找孩子的父母以外,谁来保障孩子的生活与学习,并给予他必要的关爱和照顾?以上案例中,我们发现现有的成年监护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

一方面,监护人在行使职责时应当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能将被监护人抛弃、遗弃,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有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当被监护人由于精神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时,由于缺乏有效的监护人,在司法实践中却很难适用现有的法律规则。

如果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和人身安全没有形成有效保护,这种法律关系就失去了它的意义。

因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的成年监护制度进行完善。

具体而言,应当健全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监护人考核、培训制度,以及监护人的惩罚机制等,同时着力完善监护人的权利保障,同时推出专业化的监护机构,以便为被监护人提供更专业、更细致的社会保障。

在此基础上,需要对成年监护制度进行更严密的监管和法律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成年监护制度的质量和效力,并让社会各方面能够在更好的监管和法律治理下实现更健康和谐的发展。

此外,我们还需要注重失联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关注这些群体的状态,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及时排查平息可能发生的风险,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倡导社会的关注和参与,这些都是完善监护制度的重要步骤。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范文

《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社会发展与法治进步的背景下,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已成为维护个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老年人群体的法律保护、身心障碍人士的特殊照顾方面,成年监护制度的作用日益凸显。

本篇研究将就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展开探讨,深入分析其概念、重要性及现状,并尝试提出一些优化建议。

二、成年监护的概念与重要性成年监护,顾名思义,是对因年老、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认知能力下降的成年人进行的保护性措施。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维护其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预防其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伤害。

因此,成年监护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现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概述目前的成年监护监督制度主要由相关法律规范构成,如《民法典》中关于成年人监护的规定。

在这一制度中,对被监护人的选定、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监护变更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政府、法院以及社会组织也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参与到了这一制度的执行和监督中。

四、现行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成年监护的监督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是监护人职责履行不力的问题,这可能导致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其次是监督机制不完善,如缺乏有效的监督渠道和程序,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最后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针对特殊情况的法律条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五、成年监护监督制度的优化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优化建议:1. 强化对监护人的培训与监管,确保其能够正确履行职责。

这包括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建立严格的考核机制,对不合格的监护人进行惩戒或更换。

2. 完善监督机制,包括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和程序,确保对被监护人的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同时拓宽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确保其更加全面和具体。

这包括对特殊情况作出规定,以更好地应对实际生活中的复杂情况。

关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目前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但是现今关于成年监护的法律制度并无法规制现今社会的监护问题,其立法理念较为落后,适用范围较小,因而无法契合当今社会需求,解决实际社会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现行监护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而提出相关建议以期完善监护制度,尊重身心障碍者本人“自己决定权”,尽快将成年监护制度纳入《民法典》,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年监护制度,以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关键词:成年监护;意定监护;社会变迁;制度完善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一)我国社会目前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老龄人口的增多使得许多与老人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显现出来,比如说老人的日常照管、精神关照、财产管理等。

这是现今我们国家监护制度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以更好的对应社会的转型。

(二)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遭遇挑战在我国的传统上“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因而养老问题一直都担负在子女身上,家庭内部承担解决父母养老问题。

但随着我国计生政策的实施以及人们生育观念的变化,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甚至出现丁克家庭,这使得年轻人的养老负担加重,在加上现今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的工作生活压力巨大,对老年人的赡养、关照难以面面俱到。

再者,随着文化的发展,社会转型期人们可能对家庭、孝道的重视程度开始减弱,传统上的家庭内部承担养老的职能开始减弱,养老问题开始遭遇挑战,而我国现行的监护制度显然并未对这一问题防范于未然并给予法律规制上的保障。

(三)随着经济制度的转变,单位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我国对于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上,把其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指定为监护人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实现。

单位制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特有产物,在当时其有特定的经费和能力去解决相关问题。

但是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下,个人对单位的依赖性降低,而且国家也设置了专门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福利机制,使得单位不再承担原有的社会职能。

所以,如今仍然让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承担监护职能显然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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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的思考[摘要]文章由一则案例引发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思考,在我国快速进入老龄化社会背景下,加快构建符合现代监护理念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使法律更全面、有效地介入成年监护关系,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尊重老年弱者的自我决定权,维持其生活的正常化,既契合全球的立法趋势,也是我国当前老龄化社会的需要。

[关键词]老龄化;成人监护;缺陷;必要性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9月14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播出一则案例——《谁把老人推下楼?》,案情概况是说一位八旬老人在养老院坠楼身亡,进而引发老人子女和事发养老院就老人坠楼责任承担的诉讼纠纷。

老人子女说是养老院未尽到看护责任而致使老人坠楼身亡,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养老院则声称是老人的子女违背老人意愿卖掉了老人的住房,强行送到养老院,老人自己不愿意呆在养老院,自行攀爬窗户从二楼坠落,并因医治无效导致身亡,养老院对老人坠楼身亡不承担法律责任。

节目主持人针对该案例,从习俗、道德、法律等层面对我国养老问题进行了综合探讨,并提出了成年监护制度这个法律问题。

这个案件发人深省,促使人们深刻审视和检讨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资深的公民,他们已完成了自己对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尽的义务,理应安享余年,幸福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但在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独身老人、失独老人、空巢家庭不断增多,老人长期无人照料、生活极度困难、猝死家中数日未被发现等情况多发,说明当前我国老年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还没有得到法律层面的有力保护,修改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特别是老年监护制度,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迫在眉睫,并具有重大和深远的人权保障意义,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无疑是紧迫和必要的。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现行监护制度概况监护制度按照我国民法的通说,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父母以外的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成年精神病人的监护三大类别。

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主要体现在如下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此四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两种,并对监护人的职责以及精神病人的宣告作了规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还就《民法通则》中的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 条。

(二)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就我国的监护制度作了相关的补充规定,但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存在诸多问题。

特别是有关于对精神病人的成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名称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创设于1986年且一直没有修订,根据当时的社会的历史现状及经济发展程度,主要就是两类人需要监护,即未成年人和所谓的“精神病人”,正因为如此,《民法通则》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这两类人的监护作出了规定,但这个规定,不但导致条文在逻辑结构上出现了问题,“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在法律称谓上不对应,而且“精神病人”的提法既有贬损人格之嫌,也不能概括所有的在精神方面存在欠缺的人。

2.适用范围过窄。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对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的监护,而实际上意思能力薄弱、判断力欠缺的成年自然人除精神病人外,还有以下几类:(1)生活上需要得到帮助的老年人,尤其是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的老年人(即我们俗称的老年痴呆症患者);(2)弱智和特殊身体残疾者;(3)有不良嗜好,品性恶劣而欠缺意思能力(自控力)的人,如吸毒、酗酒、赌博等成瘾者。

这三类人均未纳入监护范围。

3.监护种类及方法过于单一。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成人监护种类只有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两种,监护人的来源除了法律的规定外就只能由有关机关进行指定,笔者认为缺少可以体现被监护人自身意志的监护种类,借鉴国外的监护制度,我们可以称之为意定监护人。

所谓意定监护,指被监护人在具备完全判断能力的情形下,预先确定某人作为自己在欠缺判断能力时的监护人。

承认意定监护的效力,是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的体现,也充分体现了民法对私法的尊重与保护。

4.运行机制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没有规定监护人相应的报酬问题,无法调动监护人的积极性,甚至有可能造成监护人严重的经济负担,给监护人带来负面情绪,而导致一些监护人不能良好履行自己的义务;二是监护机关不够系统、明确,我国的监护人选择大部分是亲属监护,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关,因此对成年人的监护中,缺乏对监护人的监督管理,监护人的监护权基本处于无人监督状态。

此外,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缺陷还包括监护人权利与义务设定上的不平衡、没有登记公示制度等。

总之,我国现行监护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存在诸多缺陷。

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设立成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成年监护制度是指为了监督和保护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共同构成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制度的主要价值,一是保护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二是约束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和避免其实施不法行为,从而起到维护社会正常经济秩序的作用。

我国加快修订和完善成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符合现代社会的监护理念为了适应人权社会的发展,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废止“他治”而非“自治”、“重财产”而“轻人身”、“隔离”而非“参与”的禁治产宣告制度,代之以新的成年人监护或保护制度,这有力地推动各国立法者变革原来的法律理念,改革原来的法律体系,逐渐形成了成人监护制度的全球化立法完善趋势。

经过各国法制理论和立法实践的不断探索,现代监护制度日益形成了新的监护理念:是为能力有障碍者提供平等参与民事生活的机会、尊重自我决定权和保障其生活的正常化,这已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监护观念,体现了对能力有障碍者提供平等参与民事生活的机会,体现了对身心障碍人上及老年人最高境界的人道主义关怀。

目前,有的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已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包括成年监护的理念、结构、被监护人的范围、监护人的选任、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事务、监护监督、监护撤销和终止等内容。

为尽快适应这一全球化立法完善趋势,我国加快成年监护制度的立法修订和完善工作已然是势在必行,并且任务紧迫。

(二)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现实人口老龄化是当下全球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日本是典型的人口老龄化国家,其早已着手修改了民法的关于监护部分的法律,也制订了一系列的相关的配套法规,并于2000年开始实施,其不断修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内容,以适应国情需要,我国也不例外。

目前,中国的老龄社会呈现两大特点:1.老年人口规模巨大,老龄化发展迅速。

2011年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60岁及以上人口为177648705人,占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18831709人,占8.87%。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2.93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1.91个百分点。

按国际通行的标准,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或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分别超过10% 和7% ,即可视为达到了人口老龄化,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是快速老龄化阶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新法创设了一系列新的重要制度,其中,修订后的法律第十二条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这已成为该法的一大亮点。

可见,面对如此庞大的老年人群体,尽快丰富成人监护制度体系,特别是老年人监护制度,意义重大,不仅是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的公法上的需要,也是维护老年人自身合法权益的私法上的要求。

2.阿尔茨海默症患者人数剧增。

阿尔茨海默症即俗称的老年痴呆症,1906年德国神经病理学家阿尔茨海默(Alois Alzheimer)首次报告了一例具有进行性痴呆表现的51岁女性患者,1910年这种病被命名为阿尔茨海默病。

患这种病的人的症状是短期记忆丧失,认识能力退化,逐渐变得呆傻,甚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国际老年痴呆协会于1994年在英国爱丁堡第十次会议上确定每年的9月21日为“世界老年痴呆日”。

目前,在中国患这种病的人达500万人之多,占世界总病例数的四分之一强,而且每年平均有30万新发病例。

中国老年痴呆的患病率已随着年龄的升高呈显著增长趋势:75岁以上达8.26%,80岁以上高达11.4%;2005年9月15日,人民日报就刊登出文章——《防治老年痴呆刻不容缓》;九月十七日成为“中华老年痴呆日”。

因此,加强制度设计,妥善解决阿尔茨海默症患者的身心监护、财产管理问题势在必行,完善我国民法典成人监护制度有着迫切的实践意义。

(三)适应传统的家庭赡养功能弱化的趋势在我国,一直以来老人的护理和赡养基本上依靠家庭,在有着养儿防老的观念的农村更是如此。

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养老护理能力却在明显下降。

究其原因在于:一是家庭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据2011年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我国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减少0.34人,家庭户规模继续缩小,传统的大家庭解体,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

再者,近些年来老年人丧偶、离异率的提高,也使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高龄化的趋势。

二是“留守老人”越来越多。

在现代化进程中,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打工,统一的一起居住的方式开始转变,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老人,客观上,子女随着工作地点的变迁,再加上工作压力的增大,也给赡养老人造成诸多不便,使得很多老人在生活上缺乏照料。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以全票表决通过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常回家看看”入法曾被称为该法修订后的又一大亮点,引起各方关注。

三是新型的养老方式的出现。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些新型的养老方式,如社区养老、养老院养老等等,这些也为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提供了新的选择,因此,这也势必要求我们改革现有的监护制度,增加能体现老人p参考文献[1]王利明主持.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王明,宋才发.以案说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李霞.论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34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4]张丽娟.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J].山西: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9(5).[5]俞锋,洪纭洁.对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审视[J].吉林:现代营销,2011.[6]赵虎,张继承.成年人监护制度之反思[J].武汉:武汉大学学报,2011(3).[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立项课题(编号fx1326)《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对我国成人监护制度的研究》中期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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