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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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
1、宪政:把民主和法制结合起来,构成政权组织形式,就叫宪政。
2、宪法的渊源:是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是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要素。具体包括制宪和修宪活动、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等。
3、宪法的观念: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4、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式及其运作方式,它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形式、方法、程序的总和,是人民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不是群众性调解组织。
5、宪法文化: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宪法结构的认知总和。
6、违宪审查: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问答
1、为什么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证书?
①从宪法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利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的地位。因此,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的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的乃是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所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之中,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居于核心地位,它是宪法的目的,其他规定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由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生活之必需,因而公民的基本权利不能由国家权力任意侵害。因此,宪法必须凌驾于所以国家机关之上,能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不足以保障公民权利。由此可见,宪法之所以是根本法或最高法,也是由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使命所决定的。
2、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怎样的关系。
①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权利。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又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固有的权利,这一概念在英美国家以及法国等世界其他国家均得到广泛的应用。
②1789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第一个直接以“人权”为名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即通称的《人权宣言》,其中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联盟的目的,都是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这些权力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③以后,随着资产阶级革民在其他国家的胜利,这些国家的宪法也大都把“人权”称作“公民权利”加以确认。
3、美国式分权原则和英国式分权原则存在哪些相同和不同之处。
美国式:美国是利用分权制衡最典型的国家,其分权和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行政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同时,宪法明确规定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制衡
关系。如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有权通过弹劾审判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有权弹劾审判联邦最高法院并撤销其职务,参议院对弹劾案有审判权。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有限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有特赦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利。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法律,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等。实行总统制的现代各国采取的一般都是美国式。
英国式:英国运用分权原则的特点在于立法权胜过行政权,下议院胜过上议院,立法权是三权的重点,并建立以一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基本内容是:内阁由下议院多数党的党魁组织;内阁成员对下议院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不信任,不是内阁总辞职,就是内阁解散下议院。
4、宪法规范是否可以直接对私法关系产生约束力?
①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决定了宪法规范发挥效力的领域必须相当广泛。即宪法规范在发挥具体效力的时候,既有对宏观领域的约束,也包括对微观领域的调整;既有对基本原则确立方面的效力,也有对具体组织规范的效力。
②因为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即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力的有效保障。这就决定了宪法发挥效力的重心也体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宪法规范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
其二,宪法规范对公民,私人团体等的效力从总体来看,世界各主要国家在很长一段时间更倾向于将宪法视为对国家公权力的防范,而较少承认宪法在私法领域的效力。这些国家认为宪法权利规定完全是针对国家权力行使而设定的。依照这种传统宪法观念,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只关乎对国家权利行使的规范,对私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却不具有任何效力。
③随着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的发展,尤其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进一步加强,宪法在新的形势下出现了个别权利“私法”适用的情况。一般来说,我国宪法暂不承认宪法在私法关系中的适用,自认也就不具有对私法关系的直接效力。
5、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行使国家权力。审判权是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条件的权力。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公民有权拒绝人民法院以外的机关、团体或个人的非法审判。这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2)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展审判工作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①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②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③公开审判原则。即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④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⑤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⑥合议制原则。即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7)回避原则。这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人不应参加案件的审理。
6、陈述我国宪法解释体制、宪法解释的方法以及这种方法在我国宪法解释中的适用。
宪法解释体制
一、国家元首解释制
二、立法机关解释制
三、普通法院解释制
四、特设机关解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