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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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反不正当竞争法讲义精华
一、欺诈性交易
(1)表现形式:
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的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入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④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危害性:
①扭曲竞争机制;
②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③使消费者受骗上当,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商业贿赂
(1)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背地给予能够阻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所谓背地给予指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2)危害性:①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②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了公平竞争原则。
三、虚假广告
(1)概念。虚假广告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使公众明白的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广告必须达到足以引起一样公众误解的程度。
(2)危害性:①违反商业道德,侵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②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侵犯商业隐秘
(1)表现形式:
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猎取权益人的商业隐秘;
②披露、使用或承诺他人使用往常项手段猎取的权益人的商业隐秘;
③与权益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权益人有关保守商业隐秘和要求,披露、使用或承诺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权益人的商业隐秘;
④权益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权益人的保守商业隐秘要求,披露、使用或承诺他人使用其所把握的权益人的商业隐秘;
⑤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猎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隐秘,视为侵犯商业隐秘。
(2)危害性:
①侵犯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②扭曲竞争机制。
五、掠夺定价
(1)构成条件:①以挤垮竞争对手为目的;②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2)危害性:①损害了微小竞争者的利益;②导致恶性竞争,造成资源白费;③损害消费者利益。
(3)例外情形,下列行为不构成掠夺定价:
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立即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六、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表现形式:
①欺诈性有奖销售;
②巨奖销售;
③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2)危害性:
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②破坏公认的商业道德错误引导社会资金流向。
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
1、公用行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管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表现形式
a.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b.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业商品;
c.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d.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e.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f.对不同意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g.其他限制部分的行为
②该行为的危害性。
a.除被指定经营者的竞争者与其进行竞争的可能,使他们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权益;
b.被指定经营者由于缺乏竞争压力将不致力于改进技术、改善经营治理,阻碍企业更新改造;
c.由于缺乏竞争机会,竞争者也无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整个行业的进步;
d.剥夺了消费者选择产品权益,从而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2、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
①表现形式: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合理、合法的行政原则。
②该形式的危害性:
a.阻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造成不合理的社会经济结构,各种供求信息、价格信息被人为扭曲,整个国民经济受到阻碍;
b.使被爱护者和被排斥者均失去改善经营治理、改进技术的积极性,使经济失去活力;
c.损害了被排斥的经营者的利益;
d.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①表现形式:a.限制转售价格;b.限制转售地区;c.限制转售客户。
②危害性:a限制竞争;b.造成白费;c.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4、串通投标
①表现形式:a.投标者串通投标的办理、共同压低报价、不进行价格竞争;b.招标者与投标串通
②危害性:不正当竞争,损害招标者的利益。
八、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①宣告合同无效;②赔偿竞争者的经济缺失及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改正,排除阻碍;③行政处分;④行政罚款;⑤没收非法所得;⑥吊销营业执照。
3、对下列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①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③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④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⑤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行为。
4、追究违法者的要紧途径
①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包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②受害当事人向监督检察机关投诉,要求禁止违法行为,并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③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任何人的举报和指控,或依职权主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
④司法机关依据刑事诉讼的程序,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