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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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仲裁制度概述
一、仲裁和商事仲裁
1、仲裁(居中公断):发生争议的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适用于多个领域,民商事仲裁较为普遍。劳动争议则先仲裁,才能诉讼。
2、商事仲裁:对商事争议进行的仲裁。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和优点
1、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共性与区别:
(1)共性:
①立法上,同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②仲裁裁决与民事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③仲裁与民事诉讼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民事诉讼对仲裁起着协助保障的作用,仲裁过程中离不开法院的协助、支持,eg:证据、强制力;仲裁对诉讼起补充作用。
(2)区别:
①两者性质不同。仲裁机构是民间机构,其裁决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②两者对案件管辖权取得的依据不同;
③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
④实行的具体制度存在差异。仲裁以公平为基本规则,除非当事人同意;
⑤两者的审级不同:仲裁是一裁终局。
2、仲裁与调解的共性与区别:
(1)共性:
①非官方性质的机构解决纠纷;
②程序灵活、简便、省时、快捷。
(2)区别:
①调解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仲裁要严格遵守规则进行;
②调解协议是双方的合意体现,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双方合意的体现;
③调解协议与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
3、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上;
(2)效力上;
(3)行政仲裁作出后还可以复议。
4、仲裁的特点与优点:
(1)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自主的特征;
(2)仲裁具有民间性、独立性;
(3)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
(4)专门仲裁,更为客观公正;
(5)程序简便、方式灵活、温和、?;
(6)仲裁具有保密性。
三、仲裁的类型:
1、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以是否存在常设的仲裁机构来划分;
2、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以仲裁裁决所依据的实体规范不同来划分;
3、国内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以争议的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
4、民间仲裁与行政仲裁: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划分。
四、仲裁的性质:
1、关于仲裁制度性质的争议与分析
(1)契约说: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2)司法权说:国家审判权的一部分;
(3)混合说:仲裁来源于当事人的契约,但是不能超出法律的体系;
(4)自治说:仲裁是商业社会自发形成的规则,是商人实践中摸索的结果;
(5)准司法权说:仲裁权来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授权,当事人授权要符合国家法律范围。
2、对仲裁之性质的认识:
(1)双方当事人将私权利的纠纷的解决权授予非官方机构,是仲裁的前提(与诉讼不同);(2)通过法律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及仲裁裁决的强制性,是仲裁活动的法律依据;
(3)契约性是前提,民间性是基本,司法性是保障。
五、仲裁制度的形成和演变
1、外国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1)产生与发展
①古希腊罗马时期在民间自发产生;
②在中世纪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初步确立;
③十八、九世纪普遍形成;
④二十世纪走向国际化。
(2)西方仲裁制度的演变,经历了如下变化:
①由纯民间的自发行为发展为受国家法律调整的一种解决民商事纠纷的制度;
②仲裁裁决由靠道德规范和舆论的力量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发展到靠国家的强制力量保障其实现;
③仲裁范围不断扩大,仲裁人也发生了变化。
2、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概况
(1)国内经济合同仲裁演变的轨迹:
只裁不审,两裁终局——先裁后审,两裁两审——或裁或审,一裁两审——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2)原有的仲裁制度的主要弊端:
①仲裁范围不科学;
②机构设置分散而繁多,行政色彩很浓,违背了商事仲裁的民间性、独立性;
③仲裁具体制度和程序比较混乱。
(3)仲裁法的重要突破
①结束了多头仲裁、各自为政的混乱局面,建立了统一的仲裁制度;
②明确界定了仲裁的范围;
③在机构设置上,突出了民间性、独立性,明确规定要脱离隶属关系;
④确立了仲裁协议制度。
六、仲裁制度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1、仲裁具有平息纠纷、救济权利的功能,以其特有的优势满足并适应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仲裁具有弥补功能,其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的争议裁判制度体系;
3、仲裁制度的发展有利于推动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
4、仲裁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加强我国在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中的地位和能力。
[复习题]
1、仲裁与民事诉讼、调解之比较;
2、仲裁制度的特点与优点有哪些?
3、仲裁的类型有哪些?
4、简析仲裁制度的性质;
5、仲裁制度的发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意义。
第二讲仲裁机构
一、商事仲裁机构概述
1、类型
(1)国际性、地区性、国家性商事仲裁机构:按隶属机构划分;
(2)单一型、专业性、综合性商事仲裁机构;
(3)全面管理型和宣传协助型商事仲裁机构。
2、设置模式
(1)仲裁机构设置于商会内;
(2)仲裁机构独立设置,下设分支机构;
(3)独立设置与行业协会内设置并存;
(4)设立多个仲裁机构并设全国性仲裁协调机构;
3、性质:
(1)民间性;
(2)管理性;
(3)服务性。
二、我国商事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的性质
2、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3、仲裁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它享有仲裁事务的管理权和仲裁程序上的裁决权。
4、中国仲裁协会:
(1)性质:是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
(2)法定职责:
①依法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②依法(《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制定统一的仲裁规则。
三、仲裁庭(仲裁员)
1、仲裁员的资格
(1)各国对仲裁员资格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