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法院审判职能的理性回归与改革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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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 改 革 方 面 ,在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选 任 和 报 酬 确 定 上 。则 应 实行 以债 权 人 会 议 决 定 为 主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为辅 的 立 法模 式 。
关
键
词 :公权 越 位 ;私 权错 住 ; 审判 职 能 ;去 行 政 化 ;去 民 事化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 0 2 6 D 一 0 7 8 0 2 1 )D - D
、
法院 职能 的越 位 和错 位 : 破 产法 的 立法 失误 新
当代 破产 法 担负 着公 平 清理 债务 和 治 理 困境企 业 的 双 重 任 务 .Tp0 无 论 是 公 平 清 理 债 务 还 是 治 理 困 [(6但 ' 1) J 境 企 业 , 属 民 商 事 法 律 调 整 范 畴 。 于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均 至
院 在 行 使 破 产 审 判 权 时 的 主 导 地 位 。 至 于 超 出 破 产 审
判 权 范 围 的事 项 。 然 不 应 由法 院 “ 导 ” 然 而 , 新 自 主 。 从 破 产 法 的 立 法 规 定 来 看 . 当 前 法 院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的 职 能 定 位 明 显 存 在 着 超 出 破 产 审 判 权 范 围 的 权 力 越 位 或
破 产 法 中 的 职 能 和 地 位 。 笔 者 粗 略 统 计 。 破 产 法 中 据 新
出 现 “ 院 ” 词 共 有 1 9 - . 及 条 文 51 。 统 计 还 法 一 5 9 涉 J  ̄ 条 该
的 一 条 经 验 有 权 力 的 人 们 使 用 权 力 一 直 到 遇 有 界 线 的 地 方 才 休 止 。 [ (6 由 此 可 见 . 力 行 使 的 边 界 必 须 ”1p2 ]l) 权
中 图 分类 号 :D 2 .9 .2 9 22 19
收 稿 日期 :2 1 — 3 02 0 一
作 者 简 介 :陈 义 华 (9 一 ) 男 , 湖 北秭 归人 , 广 东 肇 庆 学 院政 法 学 院 法 律 系主 任 ,讲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商 法 学 。 J7 ,
“
一
切 有 权 力 的 人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力 . 是 万 古 不 易 这
应 向 “ 行 政 化 ” 与 “ 民事 化 ” 方 向 改 革 . 以 实现 破 产 审 判 职 能 的 理 性 回 归 。 在 “ 行 政 化 ” 改 革 方 面 , 可 以 在 现 去 去 去 行 司 法行 政 体 系 内设 置 破 产 管 ̄ x 管 处 ( ) 的 司 法行 政 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部 门 。 并推 行 破 产 管理 人 执 业 许 可制 度 ;在 “ 民事 27. 监 科 去
一
不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破 产 法 司 法 解 释 。 由 此 可
见 . 新 破 产 法 中 。 院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仍 然 处 于 绝 对 的 在 法 主 导 地位 。 然 。 为 沿袭 大 陆 法 系 立 法传 统 的我 国 。 当 作 确立 法 院在 破 产程 序 中的 主导地 位 无 可厚 非 。 过 。 不 确 立法 院在破 产 程序 中的主 导地位 并 不 意味 着 法 院的权 力 可 以 渗 透 到 破 产 程 序 的 任 何 环 节 。 际 上 。 陆 法 系 实 大 破 产法 中提到 的法 院在 破 产程 序 中 的主导 地 位 系指法
法 外 衣 ” 。
施 行 多 年 的 “ 算 组 制 度 ”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对 于 建 立 清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的 现 代 破 产 制 度 具 有 重 要 的 立 法 意
义 。 是 . 据 新 破 产 法 第 2 条 的 规 定 ,管 理 人 由 人 民 但 根 2 “ 法 院 指 定 ” 而 对 于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问 题 。 高 人 民 。 最
界 定 清 楚 , 则 。 力 极 易 被 滥 用 。 我 国 , 管 新 破 产 否 权 在 尽 法 借 鉴 了 国 外 的 先 进 立 法 经 验 从 权 力 制 衡 的 角 度 明 确 了 法 院 的 职 能 和 功 能 定 位 ,但 新 破 产 法 对 法 院 的 职 能 定 位仍 然存 在 着严 重 的职 能越 位 和错 位 问题 。 此 , 因 有 必 要重 新 界定 法 院在 破产 法 中的 职能 边界 。
的社 会保 障 、 业 安 置 等 问 题 。 属 于 社 会 保 障 法 、 就 应 劳
动 法 的调 整范 畴 。 法 不 应 当被 纳 入破 产 程 序 。 而 . 依 然
错 位 问题 , 要 表 现为 : 主
( ) 权 越 位 一 公 新 破 产 法 的 重 要 亮 点 之 一 . 就 是 首 次 明 确 规 定 了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 从 而 取 代 了 在 我 国 已
1 8  ̄ 颁 布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行 ) 9 6g 中 试 》 ( 下 简称 “ 破产 法 ”在 实施 过 程 中却 通 过行 政立 法 以 旧 )
-
T 段 另 行 制 定 了一 套 与 破 产 法 性 质 不 符 的 包 括 解 决 职 -
工 失业 救 济 、 置费用 等 问题 在 内 的政策 性 破 产制 度 。 安 这 为 地方 政 府干 预破 产程 序 、 蚀 司法权 力 提 供 了“ 侵 合
搽 窜 专 争 鸣
竹tj墨l 心
破 产溢 中港院窜 职髓的 理性回归与殴挈路径探橱
口 陈 义 华
( 东 肇 庆 学 院 。广 东 广 肇庆 5 66 ) 2 0 1
摘
要 :本 文认 为 ,新 破 产 法 对 法 院 的职 能 定 位 存 在 着 公 权 越 位 和 私 权 错 位 的 立 法 失误 。 当前 破 产 法 中 法 院 职 能
关
键
词 :公权 越 位 ;私 权错 住 ; 审判 职 能 ;去 行 政 化 ;去 民 事化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 号 :1 0 - 2 7 ( 0 2 6 D 一 0 7 8 0 2 1 )D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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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职能 的越 位 和错 位 : 破 产法 的 立法 失误 新
当代 破产 法 担负 着公 平 清理 债务 和 治 理 困境企 业 的 双 重 任 务 .Tp0 无 论 是 公 平 清 理 债 务 还 是 治 理 困 [(6但 ' 1) J 境 企 业 , 属 民 商 事 法 律 调 整 范 畴 。 于 破 产 企 业 职 工 均 至
院 在 行 使 破 产 审 判 权 时 的 主 导 地 位 。 至 于 超 出 破 产 审
判 权 范 围 的事 项 。 然 不 应 由法 院 “ 导 ” 然 而 , 新 自 主 。 从 破 产 法 的 立 法 规 定 来 看 . 当 前 法 院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的 职 能 定 位 明 显 存 在 着 超 出 破 产 审 判 权 范 围 的 权 力 越 位 或
破 产 法 中 的 职 能 和 地 位 。 笔 者 粗 略 统 计 。 破 产 法 中 据 新
出 现 “ 院 ” 词 共 有 1 9 - . 及 条 文 51 。 统 计 还 法 一 5 9 涉 J  ̄ 条 该
的 一 条 经 验 有 权 力 的 人 们 使 用 权 力 一 直 到 遇 有 界 线 的 地 方 才 休 止 。 [ (6 由 此 可 见 . 力 行 使 的 边 界 必 须 ”1p2 ]l) 权
中 图 分类 号 :D 2 .9 .2 9 22 19
收 稿 日期 :2 1 — 3 02 0 一
作 者 简 介 :陈 义 华 (9 一 ) 男 , 湖 北秭 归人 , 广 东 肇 庆 学 院政 法 学 院 法 律 系主 任 ,讲 师 ,研 究 方 向 为 商 法 学 。 J7 ,
“
一
切 有 权 力 的 人 都 容 易 滥 用 权 力 . 是 万 古 不 易 这
应 向 “ 行 政 化 ” 与 “ 民事 化 ” 方 向 改 革 . 以 实现 破 产 审 判 职 能 的 理 性 回 归 。 在 “ 行 政 化 ” 改 革 方 面 , 可 以 在 现 去 去 去 行 司 法行 政 体 系 内设 置 破 产 管 ̄ x 管 处 ( ) 的 司 法行 政 管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部 门 。 并推 行 破 产 管理 人 执 业 许 可制 度 ;在 “ 民事 27. 监 科 去
一
不 包 括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破 产 法 司 法 解 释 。 由 此 可
见 . 新 破 产 法 中 。 院 在 破 产 程 序 中 仍 然 处 于 绝 对 的 在 法 主 导 地位 。 然 。 为 沿袭 大 陆 法 系 立 法传 统 的我 国 。 当 作 确立 法 院在 破 产程 序 中的 主导地 位 无 可厚 非 。 过 。 不 确 立法 院在破 产 程序 中的主 导地位 并 不 意味 着 法 院的权 力 可 以 渗 透 到 破 产 程 序 的 任 何 环 节 。 际 上 。 陆 法 系 实 大 破 产法 中提到 的法 院在 破 产程 序 中 的主导 地 位 系指法
法 外 衣 ” 。
施 行 多 年 的 “ 算 组 制 度 ”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对 于 建 立 清
符 合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的 现 代 破 产 制 度 具 有 重 要 的 立 法 意
义 。 是 . 据 新 破 产 法 第 2 条 的 规 定 ,管 理 人 由 人 民 但 根 2 “ 法 院 指 定 ” 而 对 于 破 产 管 理 人 的 资 格 问 题 。 高 人 民 。 最
界 定 清 楚 , 则 。 力 极 易 被 滥 用 。 我 国 , 管 新 破 产 否 权 在 尽 法 借 鉴 了 国 外 的 先 进 立 法 经 验 从 权 力 制 衡 的 角 度 明 确 了 法 院 的 职 能 和 功 能 定 位 ,但 新 破 产 法 对 法 院 的 职 能 定 位仍 然存 在 着严 重 的职 能越 位 和错 位 问题 。 此 , 因 有 必 要重 新 界定 法 院在 破产 法 中的 职能 边界 。
的社 会保 障 、 业 安 置 等 问 题 。 属 于 社 会 保 障 法 、 就 应 劳
动 法 的调 整范 畴 。 法 不 应 当被 纳 入破 产 程 序 。 而 . 依 然
错 位 问题 , 要 表 现为 : 主
( ) 权 越 位 一 公 新 破 产 法 的 重 要 亮 点 之 一 . 就 是 首 次 明 确 规 定 了 国 际 上 通 行 的 破 产 管 理 人 制 度 . 从 而 取 代 了 在 我 国 已
1 8  ̄ 颁 布 的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破 产 法 ( 行 ) 9 6g 中 试 》 ( 下 简称 “ 破产 法 ”在 实施 过 程 中却 通 过行 政立 法 以 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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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段 另 行 制 定 了一 套 与 破 产 法 性 质 不 符 的 包 括 解 决 职 -
工 失业 救 济 、 置费用 等 问题 在 内 的政策 性 破 产制 度 。 安 这 为 地方 政 府干 预破 产程 序 、 蚀 司法权 力 提 供 了“ 侵 合
搽 窜 专 争 鸣
竹tj墨l 心
破 产溢 中港院窜 职髓的 理性回归与殴挈路径探橱
口 陈 义 华
( 东 肇 庆 学 院 。广 东 广 肇庆 5 66 ) 2 0 1
摘
要 :本 文认 为 ,新 破 产 法 对 法 院 的职 能 定 位 存 在 着 公 权 越 位 和 私 权 错 位 的 立 法 失误 。 当前 破 产 法 中 法 院 职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