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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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校教职员工的管理,不断提高学校教职工队伍水平,激励全体教职工加强学习,努力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能高效、高质量运转,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学校正式聘用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三条教职员工因取得优异成绩,有突出贡献,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表彰,并根据荣誉称号的不同级别,分别发给奖金。

第四条教职员工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级别的教育、教学研究部门举办的教育或教学竞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发给名次奖,予以表彰,并根据获奖的不同级别和等次,分别发给奖金。

第五条教师在辅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并获得名次时,学校对辅导老师发给辅导奖,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1、对辅导学生参加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等学科知识竞赛并获得奖励,参照本条例第四条各款规定奖励金额给予20%计发。

2、学生参加中考取得优异成绩的教师,根据学校每年的奖励方案执行。

3、对辅导学生参加音、体、美、科技制作等学科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教师,参照本条例第四条各款规定奖励金额给予50%计发。

4、一名学生在教师辅导下,同时获得参加多个项目竞赛奖励时,以该生获得最高等级对教师计发辅导奖;一名老师辅导多名同学在一项(次)比赛中获奖时,按所获奖总数计发。

5、学生在参加由各级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举办的竞赛或参加需交参赛费性质的竞赛以及通讯竞赛获得名次时,学校对辅导教师适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教职员工撰写理论文章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应的教育教学研究部门举办的论文评选(年会),获得一(即第一名)、二(即第二、三名)、三(即第四、五、六名)等奖的学校发给作品奖予以表彰,并根据获得的不同级别和名次,分别按第四条发给奖金。

第七条教职员工撰写与本校教育教学有关的论文或有教学改革及教学科研成果在全国、省、市级刊物发表,学校按稿酬的二倍金额发给奖励。

第八条非学校专职宣传报导人员,在国家或省市各报、各电台、电视台发表文章介绍成报导我校各类活动和教学情况,学校按下列标准发给奖金(江油市内则酌情给奖)。

第九条教职员工在维护学校荣誉,保证学校正常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免受重大损失或避免恶性事故发生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发给贡献奖,奖励方式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条非学校发展部门的教职员工积极主动为学校扩大经济收入(如争取贷款或赞助)做出贡献的,学校发给贡献奖,争取赞助(学生交建校费除外)累计万元提成15%的比例给予现金奖励。

第十一条教职员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修旧利废或革新制作发明,为学校节约开支达千元以上的,学校按节约开支的10%,发给现金奖励。正常业务有业务费和回扣要如数上缴学校,为学校争取到另外的业务费和回扣上交的,学校适当发给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教职员工积极努力地为学校作贡献,对于为学校做出了贡献而又不要报酬的,学校给予记功并通报表彰。

第三章奖励申报与批准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凡符合第二章奖励范围的,由本人或本部门(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有关材料(复印件和原件)附上,填写《奖励申报表》交学校行政办,学校行政办再向主管部门领导、副校长、校长逐级报批。

第十四条对教职员工的奖励,每学期集中一次在期末由校长办公会批准。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表扬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中的好人好事应得到弘扬。各部门各岗位领导对下级在工作中革新创意、助人为乐、化险为夷,无私奉献,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等特殊贡献,其直接领

导应及时发现并填写《表扬单》,在交学校行政办或学校领导核定后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对教职员工的《表扬单》交学校行政办公室档案室收集存入教职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考评、升级、升职的依据。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七条教职员工如果有违犯国家法规,破坏学校制度,对学校名誉或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等过失,学校按过失情节轻重及后果性质分别给予过失惩罚。其直接领导或部门领导应及时发现并填写《处罚单》,在交部门领导或学校领导核定后给予处罚。各部门将教职员工的《处罚单》交行政办公室档案室收集存入教职员工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对教职员工的过失惩罚办法分以下五类:

1、甲类过失教职员工违犯国家法规或严重破坏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或师生造成较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记甲类过失。过失人应主动提出辞职或由学校解聘辞退。教育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差、学生家长要求更换老师,给出机会不改或效果不明显的也按甲类过失处理。

2、乙类过失教职员工如有较严重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或师生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记乙类过失。凡记乙类过失一次即罚款200元。第三次乙类过失为一次甲类过失。按甲类过失惩罚。

3、丙类过失教职员工如有违犯学校规章制度,对学校或师生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记丙类过失。凡记丙类过失一次即罚款100元。第三次丙类过失为一次乙类过失,按乙类过失惩罚。

4、丁类过失教职员工有违犯学校规章制度行为,对学校工作或师生造成不良影响,记丁类过失。凡记丁类过失一次即罚款50元。第三次丁类过失为一次丙类过失,按丙类过失惩罚。

5、批评教职员工如有丁类过失以下的错误行为,给予批评,第三次批评为一次丁类过失,按丁类过失惩罚。

第六章立功补过

第十九条学校允许犯有过失的教职员工通过立功弥补因过失给学校或师生造成的损失。并视立功情况,撤消过失惩罚。

第二十条凡犯有过失错误的教职员工立功补过必须向直接上级申报并逐级报批,最后由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并答复申报者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校长办公会。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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