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主要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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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年,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城关睡虎地一批秦代墓葬中出土了1000余支竹简,共有4万余字,其中绝大部分属于法律方面的内容。
这批珍贵资料的发现,有力地推动了对秦朝法制的研究。
经过专家的整理,秦墓竹简中与法律密切相关的内容被分别归纳为《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若干部分。
这些法律文件大致可分为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有关诉讼规则等三类。
根据综合分析,可以断定在这批法律文件中至少包括了从商鞅变法到秦始皇三十年这段时间内秦政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上,这个时期正是秦法制发展的高峰期,秦朝法制的风格、特点在此时已经形成
公元前361年,秦孝公下令求贤,商鞅离开魏国,携带李悝的《法经》入秦。
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
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改革成就为改法为律,及《秦律》。
秦朝立法源于秦国立法,秦国法律形式有律、令、制、式、法律答问、廷行事等,立法以修订秦律为主,改法为律以相秦,增相坐之法,造三族之诛,车裂镬(huà)烹之刑。
自商鞅主持秦国变法后,开了秦修订刑律的先河。
秦朝建立后,承袭前代,刑律内容无大更改。
变化的是,秦朝不断增修单行律条,以适应国家统一后,不断变化的政治与经济生活的需要。
比如《田律》、《工律》等二十九种单行律条。
尽管睡虎地出土的秦律是秦统一之前制定的,统一后的秦朝仍沿袭了统一前秦国法律,秦始皇在扫平六国后面临诸多问题,使其无暇集中精力搞大规模的编纂法典的工作,他所能做的除发布一些单行法令外,就是把原来的秦国的法律向全中国推行。
从睡虎地秦简中可以发现,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律。
即法律条文,是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商鞅携李悝的《法经》入秦,改“法”为“律”,律之名由秦始。
秦简中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效律》等等,《法律答问》中也多有“律曰”字样,说明“律”已成为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令。
“令”是皇帝的诏令,可说是一种单行法规。
是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
秦始皇曾说:“命为制,令为诏。
”可知诏、令无别。
但在秦代律、令、法经常混用,区分不甚清楚,如秦简中有《田律》、《田令》,而《语书》中也多有“法律令已具”、“修法律令”等字眼。
在秦朝,令(以秦国家或君王名义发布的各种命令)、制、诏(改皇帝命令为命为制,令为诏)都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件,特定的犯罪临时发布的命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如《焚书令》、《田令》等。
3、式。
即程式、格式。
秦简中有《封诊式》,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及审讯等程序的司法规则和文书程式。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式”始于秦国。
式是办事规则,公文程式。
4、法律答问。
秦简中的《法律答问》是以答问的形式对秦律律文所做的解释,因这种解释是官方做出的,所以官方以答问形式对秦律律文所作的有效解释,它也是当时司法审判的参考依据,故其也是一种法律形式。
为了统一适用法律,还专门制定了官方的法律解释,以利于官吏依法判案。
在云梦秦简中,《法律答问》就是秦制定法律解释的明证,它对秦国定罪量刑以及法律适用当中的重要问题,都作了具体解释,同刑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成为秦国法律形式的一种,秦统一后仍在沿用,并且影响到后世的法律解释。
5、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范围之内。
6、廷行事。
“廷行事”是指法庭的判例。
秦简《法律答问》中多有“廷行事”一语,说明秦代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工人程》,是关于劳动定额等确定额度的法规。
程就是标准、额度。
《韩非子·难一》曰:“中程者赏,弗中程者诛。
”其中的程也是数额标准的意思。
课:是关于检验、考核、督课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的法规。
如《牛羊课》就是关于牛羊饲养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标准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