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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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20)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4月15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8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库在市场监管科技管理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市场监管科技发展,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集成本省科技、产业和经济方面高层次人才,服务于省局科技管理活动,是省局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以下简称“科信处”)负责专家库政策制定、统筹建设、日常管理,以及专家库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建设开发、运行维护工作。

省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设区市市场监管局为专家推荐单位,负责专家库专家初选推荐和配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源建设
第五条专家库由本省科技界、产业界和经济界的市场监管相关技术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界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

重点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省内相关科研院所、省部级高校中遴选。

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省部级科技奖励排名前三获得者或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产业界专家主要是国企或省属企业、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高新区或科技园区创业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研发人员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三)经济界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或省科技经费审计的中级及以上资质会计师,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规模以上企业等的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

(四)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自愿参加、服从安排。

(五)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六条根据市场监管科技工作需要,专家库按不同专业领域下设专家委员会,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增设其他专业领域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省局科信处每两年根据市场监管业务需求,定期组织专家库专家的增补工作。

省局科信处定期发布增补专家库专家的通知,专家推荐单位组织符合条件并有入库意愿的专家申报,由专家本人通过专家库系统申请并提交《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科技专家申报推荐表》,经专家推荐单位初选推荐、省局科信处资质审核和定额遴选后入库。

第八条入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为科技管理活动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三)获得参与科技管理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资格。

第九条入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廉政规定,公正公平、客观科学地参与科技管理活动;
(二)无正当理由,应积极配合科技管理活动;
(三)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对所知悉的科技管理活动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管理维护
第十条省局科信处每年定期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

专家库系统通过短信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登陆网上系统,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职称、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以及留用意愿。

在库专家也可随时在线更新本人信息。

专家推荐单位、省局科信处通过专家库系统对更新的专家信息逐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专家未按时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系统将进入冻结状态,并通知专家本人。

专家重新登陆并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二条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等不愿继续留用的,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

专家通过专家库系统提交退库申请,由专家推荐单位、省局科信处逐级审核后退库。

第四章选取使用
第十三条专家库主要用于科技项目评审和验收、质检中心论证验收和年度考核、科技奖励评审和推荐、科普基地初审和推荐、科研活动和技术咨询等科技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内单位可根据科技管理活动需求,向省局科信处申请使用专家库。

第十五条从专家库系统中抽取科技项目验收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专家使用单位认为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验收需求的,可采取特邀方式选取部分验收专家(专家库内外专家均可,库内专家直接指定、库外专家按验收需求邀请),特邀专家原则上比例不高于验收专家组总人数的40%。

其他科技管理活动,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专家并记录。

第十六条专家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科技管理活动需求,可申请借用市场监管总局专家库专家、福建省科技厅专家库专家,或采取邀请方式选取业内权威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家不能参加评审、验收等科技管理活动:
(一)被评审、验收项目(任务)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被评审、验收项目(任务)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审、验收项目(任务)牵头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四)与被评审、验收项目(任务)负责人事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验收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提出更详细明确的回避条件。

第十八条专家库建立评价机制。

通过省局科信处评价(管理配合度和参与积极性方面)、专家使用单位评价、专家相互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专家参与科技管理活动情况进行记录,省局科信处每两年对在库专家进行一次综合评价。

综合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

第十九条专家劳务费按《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省直单位考试评审劳务费执行标准等省财政厅规定和所在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责任
第二十条省局科信处、专家推荐单位、专家使用单位在专家库建设、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纪检监察机关等各方监督,若发现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责。

第二十一条专家有不适宜参加科技管理活动或学术失范等情况,专家推荐单位应及时报告。

专家推荐单位如因报告不及时,给科技管理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直至取消推荐单位资格。

第二十二条专家在申请入库、参与科技管理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存在以下情形,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
(一)违法违纪,开除公职或党籍;
(二)填报虚假信息、学术不端、在科技管理活动中存在不当行为等情况;
(三)综合评价等次为不称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局科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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