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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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庄规划编制,提高村庄规划质量,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村庄,包括农场、林场、工矿区居民点等(以下统称为村庄),组织编制规划,应当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城乡统筹原则,贯彻资源优化配置与节地、节水、节能和节材的方针,因地制宜,尊重地方与民族特色和优良传统,立足于改善居住条件和村庄环境面貌,保护历史文化,方便群众生活和生产,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基层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含农场、林场和独立工矿区居民点)。
第五条村庄规划一般分为行政村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编制行政村总体规划应一并编制所辖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经济
条件有限的地方必须包含中心村和重点基层村的建设与整治规划。行政村与基层村重叠的直接编制村庄建设与整治规划。
第六条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符合《村镇规划标准》、《云南省村庄建设与整治技术导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标准规范。同时,要以上层次和同级法定相关规划为依据。
第七条村庄规划必须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成果中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含义清晰;图纸所表达的内容应与规划文字说明一致。对于农民关心的项目,规划要力争做到让农民看得懂,以便广泛征求意见。村庄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由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八条编制村庄规划,须进行基础资料收集。基础资料由县和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并协助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完成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编制村庄规划,须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按程序上报批准实施。
第二章行政村总体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是对村民委员会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中心村、基层村等各类居民点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第十一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镇域、县域经济和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确定行政村的产业发展方向,明确行政村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预测行政村及所辖居民点的人口发展规模和结构变化,确定规划期内有可能并入和迁出规划范围的人口数量。根据村庄产业发展趋势及其所处周边环境,预测剩余劳动力数量及其主要流向。
行政村总体规划布局,根据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进行行政村的总体规划布局。主要包括生产力布局规划和空间调控规划,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进行行政村功能组织,划定生产区、生活区,并提出相关控制要求;确定村庄整治类型,包括原址建设与整治、并入扩建、移民新建、规模限制、撤消搬迁等;确定村庄的空间位置、层次、规模等;原则确定建设用地标准和主要用地指标。
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按照建设部《村镇规划标准》(建标[1993]7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行政村级各项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安排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讯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技术选型;安排卫生院、学校、文化活动场所、商店等主要公共建筑;合理安排防灾、消防等设施。
景观风貌建设规划。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或国道、省道两侧的村庄,规划应当提出明确的控制建设地段以及景观风貌、建筑风格等要求。
提出生态建设与环境建设目标以及原则性要求。
确定行政村级的重点建设项目及其规划方案,确定其建设时序,估算工程量和投资。此项内容须附重点建设项目组成及投资估算(概算)一览表。
确定实施规划须采取的政策措施。规划要保证各项建设在技术、经济两个方面切实可行,因此,要明确实施的措施和手段。
第十二条行政村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行政村范围内的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以及已建区。
行政村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设施的建设目标和规划布局。
历史文化保护与景观风貌建设规划。
第十三条行政村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20年。
第十四条行政村总体规划应该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县域经济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五条行政村总体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
行政村总体规划文本格式根据规划内容确定;
行政村总体规划的基本图纸应包括:
1.行政村现状综合分析图(1:10000—1:50000);
2.行政村总体布局规划图(1:10000—1:50000)。
3.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图(1:500—1:2000)
不同规模和类型的行政村可以按照上述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
容进行适当的增减调整。
第三章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村庄建设规划是对中心村、基层村等农村居民点的各项建设的具体安排。
第十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确定提升村庄产业的具体项目。
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
村庄建设规划布局,包括各类用地构成比例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功能组织;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整治。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内需要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标准、规模、位置。
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居住水平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建设项目;确定村庄宅基地标准;确定村庄民居的主体风格,规划要提供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传统建筑文化、地域环境特点相吻合的民居建筑方案供农民选择。方案要求经济适用,并宜于组合成大小不同户型。
村庄绿化及景观(风貌)规划。
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确定当地传统文化的保护内容和要求,列入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编报保护规划。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